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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共享与著作权保护的平衡
作者:知识产权报记者 魏小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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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带来了整个社会的深刻变革。网络环境下的作品传播变得轻松、方便,传统的著作权保护模式面临新的挑战。面对版权侵权,不保护不行,一味地保护也给学术的研究与交流造成了障碍,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面临着两难困境。兴起于美国的知识共享组织为创造性成果提供一种更加灵活并行之有效的保护与使用方法。2006年3月29日,知识共享组织正式落户中国大陆,并正式对外公开了简体中文版知识共享系列许可协议。这对繁荣学术交流、促进科研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困境

互联网产业的飞速发展,使整个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对传统的版权制度也造成了强烈的冲击。在网络环境下,版权已经从“印刷版权”变更为“数字版权”,与传统版权保护模式相比,互联网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问题显得更为复杂和难以界定。

信息产业部电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中心主任赵天武认为,由于网络具有匿名性、开放性和分散性,使网络上的版权保护更加困难,侵犯文学作品知识产权、盗版音乐作品等侵权行为层出不穷。互联网中一些作品经过了修改、分解、重组成为新的作品,使得版权归属复杂;另外,版权保护标准的模糊化以及版权人权利的边缘化使得侵权行为的界定成为难题,给版权保护造成一定难度。

基于此,我国政府也加大了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力度。2005年4月,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将著作权法中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具体与明确化。2005年9月,40余家因特网相关企业共同签署了《中国互联网网络版权自律公约》。据悉,国务院也将于今年出台《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打击网络侵权、依法保护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将是大势所趋。

然而,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日趋完善是不是能让各方皆大欢喜了呢?至少对于那些从事科研的人来说并非那么值得高兴。北京科技大学物理系教授季燕江认为,随着近代科学研究的日益深入,学科越来越被细分为专门化的领域,每个专门的领域都需要自己的学术期刊。而在现行的著作权保护模式下,越来越多的学术期刊就需要越来越高昂的订阅费用,这使得即便是财力雄厚的大学也无力订阅所有需要的学术期刊,从而给学术的研究与交流造成了障碍。

传统的著作权利用方式通过“一对一”的协商来获取授权,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实践的需要,因为这不仅不利于发挥网络的技术优势,也因作品由于缺乏作者的授权协议,而使其使用难以符合作者意愿,加剧了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无政府状态。

不保护不行,一味地保护也难遂人愿,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面临着两难困境。

知识共享:从理念到现实

开放获取是国际学术界、出版界和信息传播界为推动科研成果利用互联网自由传播而发起的运动。学者把开放获取解释为:把经过同行评议的科学论文或学术文献放到互联网上,使用户可以免费获取,而不需要考虑版权和授权的限制,以打破学术交流中的人为壁垒。

“一个学者为什么要出版学术著作,或发表论文?”季燕江认为,学者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学术承认,在学术社群内获得首先发现权,而不是像大众畅销书的出版是为了追求销量和“码洋”。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学术文章不存在“盗版”的概念,文章传播的越快越广,越有利于学术成果的传播,有利于其他学者在此基础上开展后续工作,增加作者文章的引用率。开放获取对作者是有利的。

知识共享组织(Creative Commons)是一个同时附属于斯坦福大学和哈佛大学的非营利性组织,由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莱西格Lawrence Lessig倡议发起,于2001年在斯坦福大学正式成立。该组织以知识共享为理念、遵从现有的法律框架、利用互联网的技术手段,通过向公众免费提供一系列独特的许可协议,为创造性成果提供一种更加灵活并行之有效的保护与使用的方法。

由该组织设计并向社会免费提供的一系列许可协议(简称CC许可协议)解决了传统著作权保护模式所遇到的诸多问题。知识共享协议规定,作者在保留某些权利的情况下,作品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被自由复制或者修改,这与传统的所有权利保留的做法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从而使其他人能够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获得更多的创作素材。知识共享协议的授权方式简便易行,既易于让使用者获得作者授权,也有助于网络领域作品著作权的保护,特别适合于数字化时代著作权保护与利用的新要求,因而受到世界各国及各地区的普遍欢迎。

目前,该组织已经与近7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合作关系,发展起一个庞大的国际合作项目。该项目通过由该组织任命的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项目负责人来进行有关的研究、推广和本地化的工作,同时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知识共享”共享了什么

知识共享组织认为,全球化不仅仅发生在公司层面上,它也影响到科学和教育的领域,以及其他存在新的有效合作模式的社会领域。免费的百科全书Wikipedia和免费开放软件源代码的社区就是这种社会经济现象的例证。许多共享自己作品的作者不是为了要或者立刻取得经济利益,而是为了学习,为了得到认同,当然还有为了帮助别人。如果创作者和许可人不仅需要就复杂的法律规则进行谈判,还要对讨厌的技术障碍进行商议,那么很多人就会要么选择无视法律规定,要么不进行创作。

知识共享组织的选择是为创作人和许可人提供一个简便的方法,使之说明他们希望他们的作品对公众开放到什么程度。采用这种方法,共享作品或在创作性作品上再创作变得很简单。创作人和许可人也由此可以保留一些权利,同时放弃另外的一些权利。知识共享组织想让作者以别人能理解的方式,更为简单地行使这些权利。

知识共享的理念,就是权利人也许并不想行使法律赋予他的全部知识产权,但还有许多人想要用一个简单而又可靠的方式向公众申明“保留某些权利”或是“无任何权利保留”。许多人很久以来就知道,保留全部的知识产权不能使他的作品能像他所预期的那样得到广泛的传播和发行。比起保留全部权利的模式,许多企业家和艺术家现在更喜欢这种新的商业模式,因为它能给他们的创新带来收益。还有一些人许可公众自由使用他们的作品,从而得到自我实现。不管什么原因,网民们都想共享他们的作品,这包括再使用、修改和传播作品的权利。“知识共享”通过在网站上无偿提供一系列的协议,意在帮助人们表达渴望共享的心愿。

知识共享的运行模式

知识共享组织服务于创造者、创造性作品的使用者以及从创造性材料协作中获益的公共利益。知识共享组织帮助那些想要以慷慨的条款来授权他人使用自己作品的人,那些希望创造性使用他们作品的人,以及那些从他们的协作中获益的人。

知识共享组织首要的任务就是帮助作者许可其作品,向作者提供更容易发布其作品的工具,同时也向用户提供查找许可作品以及更容易地理解许可条款的方式。

知识共享组织并不涉及数字权利管理,该组织所做的只是权利的数字化表达,而非管理。知识共享组织所提供的工具只是使得辨别作者所保留的权利变得更为简单,但并没有提供实施作者所保留权利的工具。数字权利管理系统除了数字化的表达权利之外,还提供实施这些权利的其他技术。

知识共享组织认为,著作权毫无疑问应该受到尊重,但是更希望它们按旧有的方式被尊重——人们尊重使用作品的自由和限制,这些自由和限制由作者选择,通过法律实施。如果一个人用数字权利管理工具来限制任何许可协议所授予的权利,那么这个人就违反了许可协议。知识共享组织所有的许可协议都禁止被许可人“通过任何控制访问的技术手段来发行作品或者以一种与许可协议条款不同的方式来使用作品”。

知识共享的中国化进程

知识共享组织在结构上包括两个机构:在美国麻萨诸塞州注册的公益法人知识共享组织,在英国注册的非营利的有限责任公司知识共享国际。另外,在每一个已经引入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司法管辖区,都有志愿的项目领导人为推广知识共享理念而工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于2004年1月与知识共享组织签署了合作谅解备忘录,成为该组织在中国大陆的合作机构。作为知识共享中国大陆项目的一项成果,简体中文版知识共享系列许可协议于今年3月29日正式向社会发布。

“在西方严格的版权保护方法和中国传统的全社会分享知识创造成果的观念之间,创作共享许可协议的观念和方法为中国社会提供了一种合理并切实可行的中间道路。”知识共享中国大陆项目负责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春燕认为,在中国大陆引进创作共享许可协议极其重要。创作共享正是在采用一系列合理的准则之下来推行共享的理念。在中国大陆引进知识共享组织的许可协议体系将能进一步促进创造性活动的发展并丰富创造性作品,同时提高中国人民与世界上其他社会和文化进行有效沟通的能力。(end)
文章内容仅供参考 (投稿) (如果您是本文作者,请点击此处) (4/10/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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