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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鉴定和专利保护殊途同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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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鉴定与专利保护作为科技活动链条上的两个重要环节,如何进行协调,更好地为促进科技进步和市场经济服务,近年来引起了科技界的高度关注。
一、成果鉴定是科研管理的重要标志性环节
1831年,世界上第一个科技奖励——科普利奖在英国诞生,接着各国也相应地设立了各种科技奖励。成果鉴定作为奖励的先决条件,随之蓬勃发展,并以荣誉、奖金和物质的形式从更加广阔的范围内肯定了科技人员的创造性贡献,推动了科技领域的竞争、创新和合作,促进了科技发展和人类的文明进步。
我国现行的科研成果管理体制,以前是沿袭计划经济时代的观念,走的是“学术研究→提交研究报告→专家鉴定验收→获得鉴定等级→申报各级科技进步奖”的路线。有关鉴定和成果的出发点的本意也是促进科研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然而,在现实社会中各种利益的需要下,科研成果鉴定这一单纯的政府行政行为已经大大超出了其本身的内涵而不得不承载更多的内容和责任。
成果鉴定在我国,是1961年根据当时计划经济中如何鉴别科研成果真伪,如何对已完成的科研成果下结论和评奖,应运而生的一种技术评价方式,那时的技术不是商品,也不进入市场,完全由政府宏观管理和调配,因此鉴定时无须考虑经济效益因素。
谈到科技成果鉴定,作为由基础理论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和软科学类研究三大部分组成的科研成果,其技术鉴定主要是审查分析相关技术成果的技术价值,
由此可见,确立专利技术在科技成果评价和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可以为成果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提供有利保证。
科技成果鉴定作为现行成果管理中的一个标志性的重要环节,它不仅是对成果本身的科学价值和经济与社会价值的一个评价,也是对完成成果的科学工作者的水平、对社会的贡献,以及在完成成果当中所体现出来的科学精神和科学工作的方法给予的公正客观评价。多年来我国科研领域中的成果鉴定,不仅给成果的完成人带来了后续的巨大的荣誉,也激励着科技工作者们为我国的科技创新做出一个又一个贡献。
如今,随着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成果鉴定的技术评价体系也随之发生了重大变革。当前的成果并不止步于鉴定环节,更有赖于实践检验和市场的认可,而市场经济、法制经济使人们非常需要带有法律保障法和具有法律责任的,又有前瞻性和权威性的成果鉴定,这就为专利保护的生成和发展进一步提供了诉求和土壤。
二、专利保护是科技建制化进程的重要组成
专利制度的建立是科学技术建制化进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科学技术在经济活动中逐渐地形成了一种生产资本,使以知识形态出现的科学技术具有了财产性质。采用先进技术的行业要求保护他们的生产技术的特殊权力,就产生了以法律形式来保障精神劳动的经济利益的专利制度。专利制度的建立给科学技术活动以直接的利益刺激,科技人员从得到的利益中获得新的动力。
由于某些科学技术活动不能给创造者直接带来经济利益,如一些自然科学、基础性研究成果在形成技术前并不具有商品的属性,潜在的经济效益不会很快地显露出来,因此,专利制度就不可能涵盖科学技术活动全部过程。有赖于成果鉴定制度的补充。
知识产权,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我国港、台地区多译为“智慧财产权”。知识产权的主要功能是保护知识拥有者和创新者的利益,它是法律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对其智力创造成果所享有的某种专有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可称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也就是说,我国专利共有3种,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根据国家产权局条法司的解释: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可以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产品发明是指人工制造的各种新制品,例如仪器、设备、材料等。方法发明则是指为制造某一产品或者转变某一物品所采用的方法和手段。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专利的“三性”所表现出的成果鉴定与专利保护之间的交叉性、互融性、结合性。
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没有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三、成果鉴定与专利保护的差异
作为科学建制目标的两种形式,成果鉴定和专利保护存在一定的差异。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产生的初始动因不同。专利起源于某项发明或发现的优先权之争,而成果鉴定起源于对科学技术的研究成果的肯定,它是对专利制度的一种补充,强化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认知功能。
2、设立的目的不同。专利制度是对技术发明者(拥有者)的知识产权的保护;而成果鉴定主要是对重大科学发现和重要的技术发明者的技术贡献给予承认,是科学共同体中荣誉的一种分配形式。
3、所要求的创新程度和水平不同。只要是首创,大小不同的发明都可申请技术发明专利,比如“领带一拉得”、“新型区别针”;而成果鉴定则必须是具有与鉴定级别相对应的科学技术研究水平的成果才可以通过最终的鉴定,取得相应的评价意见。
4、执行先后顺序的不同:“成果鉴定未动,专利保护先行”。先专利保护后成果鉴定的过程不可逆。否则,在专利申请时会破坏自身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自绝后路。
目前国内各个高校对于这一点已经达成了共识,《中国农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科研成果在专利申请之前,不得以成果鉴定、发表论文的形式将技术方案公开。
5、强化的环节不同:成果鉴定强化科研管理的政府行政行为;专利保护强化法制化、市场化内容。专利管理制度体现了政府的法律行为,用法律手段保护发明人的经济利益。
6、行为约束力的区别: 专利保护的行为约束,具有相对客观的判断标准,包括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成果鉴定的行为约束,具有主观的判断因素,所以,成果鉴定工作无论在内容上、程序上都应该尽量规范严格,以保障鉴定评价结论的科学和准确。
四、摆正两者之间的关系,提高科研效率的投入产出比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科技投入的加大和科研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各研究院、所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在数量上有很大增长,在质量上也有显著的提高。
以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为例,2002年全院共完成科研成果706项,其中完成研究成果285项,有51项通过各类验收和鉴定;在国内外各类刊物上发表论文共421篇,29项优秀成果获各类科技进步奖。但是,与每年数百项的科研成果产出相比,与每年获得科技成果的鉴定和获奖数相比,提出申请专利的成果却凤毛麟角。在2002年完成的众多科研成果中,仅有5项成果提出申请专利并被受理,当年仅有2项成果获得国家专利。对多年的成果统计表明,截止2002年底,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11000多项科研成果中,获国家专利授权的仅38项(不包括个别公司的统计数字),其中有发明专利2项,其余为实用新型专利(见表1)。表12000~2002年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科研成果与专利申请情况
以点带面,不难看出当前我国企事业单位在科技成果的产出上,呈现出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态势,成果数量总体上远远大于专利授权量,发展极不平衡。
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发布的统计结果表明,2001年我国国际科技论文数量从2000年的世界排名第8跃居第6,而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是:发明专利数量仅为论文数量的几十分之一,我国发明专利的世界排位也在前10名之外。
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拥有我国优良的科研条件和很大一部分科技人才。然而,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我国专利申请中所占比重却很小,申请总和不及国内专利申请总量的5%。为了深入了解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专利工作的基本状况和存在的问题,2002年7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立项“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专利保护情况调查研究”的课题。课题组选取了北京、山东、河南、陕西和吉林这五个有代表性的省市进行调查活动。完成了540份有效调查
从调查数字中可以看出,平均每34项获奖科技成果申请1件专利,平均发表44篇论文申请1件专利。科技成果奖多、发表论文多,而申请专栏较少的现象比较严重。这种“两多一少”的结构,反映了我国高校和科研机构依然重视科技成果评奖和发表论文,而忽视专利申请,科研人员在对待科技成果上,计划经济色彩依然较浓,市场经济观念不强。
在被调查的540家单位中,此项调查有效选择的总数为1267项。完成一项发明创造后选择申请专利手段保护的有352项,占总数28%;选择作为技术秘密的194项,占总数15%;选择进行科技成果鉴定的有401项,占总数32%;选择发表论文的有307项,占24%;选择不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的13项,占1%。
科研机构与高等院校选择科技成果鉴定与选择发表论文两项,所占的比重达到56%,而选择通过申请专利加以保护的比重不及三成。由此可见,科研成果管理体制下形成的成果鉴定、评奖、发表论文的诸多益处仍然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多年的传统思维定势,需要一个逐渐过度的转变过程。
目前,我国许多科研单位,没有协调好成果鉴定与专利保护两项工作之间的关系,重鉴定而轻专利,成果形成后首先发表论文或参加评奖,无意间使得技术方案流向公知领域,丧失了取得专利的良好时机,致使科研成果无法获得及时的法律保护,当然更谈不上科研成果的产业化了,长此以往,就会面临被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新格局所淘汰的危险。
协调好、利用好成果鉴定和专利保护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才会受益。
石油大学(北京)在近年的成果鉴定、报奖资料中注意到,成果的原创性知识产权,如“授权专利”和“注册软件”使成果资料更加过硬,更具有说服力,于是我们引导各项科研成果围绕着原创性知识产权进行申报材料的组织,提高了我校成果鉴定的评价水平以及报奖的命中率和获奖等级。
原创性知识产权为成果“锦上添花”,使它既具有成果鉴定的行政性保证,又具有知识产权的法制化保护的双重保险。有了成果鉴定和专利保护的协同配合做基础,石油大学(北京)在2003年度的15项获奖项目中:通过成果鉴定资料提供了原创性知识产权佐证的成果有5项,占到报奖总数的1/3,累计涉及专利24项,注册软件2项。其中获得本年度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的项目“中国复杂油气地球物理勘探理论与技术”共集成了专利6项、注册软件2项;获得2003年度北京市科技一等奖的项目“油气勘探和储层预测新技术”拥有5项专利;获得北京市科技二等奖的项目“管输油FCC装置VQS技术开发与工业应用”拥有6项发明专利;获得北京市科技三等奖的项目“测井数据处理、解释应用软件集成”也包含我校1项发明专利。获得“中国石油化工科技”一等奖的项目“催化裂化反应系统新型集成技术开发及应用”拥有7项发明专利(包括3项发明、4项实用新型)。从今年的获奖清单中不难看出,包含原创性知识产权的项目,其获奖等级大多高于其他项目。
采取成果鉴定与专利保护参与集成的措施,不仅可以使得高校的请奖命中率和获奖等级得到明显提高,而且使得科研人员更有信心、加快相关科研成果迈向市场的进程。高等院校科学研究始终以将科学技术转化成为生产力作为自身的科研追求,以市场经济需要作为科技发展的风向标,如何提高科研效率的投入产出比应该是一个永远的主题。成果鉴定和专利保护两项工作虽然侧重不同,但是殊途同归,同样是以技术推广和科学技术转化成生产力作为工作的最终目标!
参考文献:
1、《科研单位与高等院校知识产权工作情况调查》,《科技日报》2004年3月11日
2、《关于水利水电科研领域中知识产权问题的若干思考》李雪萍,朱耀泉 2003年6月(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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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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