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therm Food Systems, Inc. v. Swift Eckrich, Inc., Supreme Court No.04-597, opinion below, 375 F.3d 1341 (Fed. Cir. 2004)(Gajarsa, J.).
【案情简介】食品加工器械生产和供应商Unitherm公司的主要业务是经销利用特别烤炉和独特处理程序预煮鸡胸的设备。Swift-Eckrich公司是ConAgra冷冻食品公司经营的下属企业。1993年,Unitherm开始实施一项名为“Unitherm 加工”的肉类着色新技术,但未申请专利。1999年,Swift-Eckrich雇人以欺诈手段取得Unitherm的独特处理程序,并就该程序申请专利。2001年2月, Unitherm提起诉讼,指控Swift-Eckrich取得和实施专利的行为违反《反垄断法》。联邦地方法院援引最高法院的判例,支持Unitherm的请求,判决Swift-Eckrich专利权无效,承担反垄断责任并支付赔偿。Swift-Eckrich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辩称Unitherm未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其诉求。上诉法院受理本案,支持联邦地方法院对Swift-Eckrich专利无效的判决,但推翻有关Swift-Eckrich反垄断及附带赔偿的判决。2004年,Unitherm向最高法院提起调卷令请求。2005年2月,最高法院签发调卷令。
【争议点】依据《联邦民事诉讼法》第50条(a)款,向陪审团提交案件之前,请求方对判决发生质疑,但在陪审团作出判决后,未根据第50条(b)款更新理由,也未根据第59条继续上诉,那么上诉法院是否有权,或在什么范围内审查支持民事陪审团判决证据的充分性?
【状态】口头辩论已于2005年11月2日进行。
【笔者评述】此次最高法院如何处理上诉法院关于审查支持民事判决证据的充分性,对双方当事人至关重要,Swift-Eckrich是否需要支付高额赔款也将由此定论。据预测,先前判例极可能被推翻,法院之友[注4]意见书中也已明确表达此意向。
七、Illinois专利权市场支配力案
Illinois Tool Works, Inc. v. Independent Ink, Inc., Supreme Court No.04-1329, proceedings below sub nom Independent Ink, Inc. v. Illinois Tool Works, Inc., 396 F.3d 1342 (Fed. Cir. 2005)(Dyk. J.).
【案情简介】Illinois Tool Works附属公司Trident公司生产打印机头并对该技术拥有专利,该公司要求购买者在购买打印机头时必须购买其生产的未申请专利的墨。打印机墨制造商Independent Ink根据《反垄断法》向加利福尼亚州联邦地方法院起诉,指控Trident公司在其专利产品打印机头上捆绑销售非专利产品墨的行为违法。联邦地方法院审理后,以Independent Ink未提供Trident拥有专利权市场支配力的证据为由驳回诉求。Independent Ink提起上诉,2005年1月,上诉法院推翻原判,裁定Independent Ink无须证明专利权市场支配力的存在。2005年4月,Trident诉至最高法院。2005年6月20日,最高法院签发调卷令。
【争议点】美国《反垄断法》(《美国法典》第15编第1章)禁止拥有捆绑产品市场支配力的公司进行捆绑产品销售,但当事人必须证明该市场支配力的存在(市场支配力被定义为一个公司在捆绑产品上拥有专利),Illinois请求法院推翻基于专利的市场支配力假定。
【状态】已于2005年11月29日进行口头辩论, 有望于近期作出判决。预计上诉法院的判决将被推翻。
【笔者评述】所谓专利市场支配力是指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市场主体能在市场上决定产品的产量、价格和销售情况,维持高于一般竞争水平的价格,以获取高额利润。但市场支配力的认定比较复杂,一般需要从市场绩效标准、市场行为标准和市场结构标准等方面予以考虑。美国最高法院同意审理本案,表明其对市场支配力认定的审慎态度,其判决将直接影响将专利产品捆绑非专利产品的销售者、购买此类产品的公司以及该产品的最终消费者。同时,本案将审核如何遵循既往判例,最终本案判决的结果将影响法理中与《反垄断法》有分歧的方方面面。可以预见,上诉法院的判决一旦被推翻,《反垄断法》与现代法理学中的观点将更加吻合。(笔者注:截止本文发稿之时,最高法院已经作出裁判,推翻上诉法院的判决,裁定专利权并不必然能为权利人带来市场支配力,Independent Ink有义务提供Trident拥有市场支配力的证据。)
八、BlackBerry司法管辖权(治外法权)案
Research In Motion, Ltd. v. NTP, Inc., certiorari petition due January 5, 2006, NTP, Inc. v. Research In Motion, Ltd., 418 F.3d 1282 (Fed. Cir. 2005).
【案情简介】2001年,NTP公司向美国弗吉尼亚州联邦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指控RIM公司“黑莓”掌机产品技术侵犯该公司的16件技术专利。2002年11月,联邦地方法院作出裁决,认定RIM侵犯NTP的11件技术专利,判RIM支付赔偿。随后几年中,两家公司进行了数轮谈判,但最终未能达成和解。2005年6月,RIM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2005年8月,上诉法院推翻联邦地方法院的判决,理由是RIM是加拿大企业,不应适用美国相关法律;但同时又表示支持NTP的权利主张。此判决理由自相矛盾,且据此判决,RIM仍需支付使用费。RIM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调卷令请求。
【争议点】本案最具争议的焦点是上诉法院支持RIM的辩由,即RIM电子邮件服务使用的“黑莓”中继服务器位于加拿大,所以即使其用户大多在美国,也不应适用《美国专利法》。也就是说,上诉法院认为即使出于合法目的,美国专利权也不得将其效力扩展至美国境外。
【状态】处于调卷令请求审查期。
【笔者评述】本案涉及治外法权(Exterritoriality,即一国的法律在其境外的效力)问题,这一棘手问题最终是否会受到最高法院的重视,值得关注。如果最高法院拒绝签发调卷令,人们将看到一个价值数十亿美元的业务被迫终止。RIM公司大约70%的收入来自美国“黑莓”销售和用户,对RIM来说将是灾难性的,而数百万美国用户也将失去使用这种流行的掌上电脑的权利。(笔者注:截止本文发稿之时,RIM公司与NTP公司达成和解,RIM公司支付6.125亿美元以作为补偿,自此尘埃落定。)
Lemelson Medical, Education & Research Foundation v. Symbol Technologies, petition for certiorari expected from Symbol Technologies, Inc. v. Lemelson Medical, Education & Research Foundation, __ F.3d __(Fed. Cir. Nov. 16, 2005)(order)(en banc), supplementing earlier panel opinion, 422 F.3d 1378 (Fed. Cir. 2005)(Lourie, J.).
【案情简介】历默森医学暨教育研究基金会(以下简称历默森基金会)拥有数件与条形码机相关的专利,这些专利多为发明人历默森于1954年和1956年所提出的两件专利申请的部分继续申请。历默森基金会向众多相关技术的使用者及制造商发出警告信,宣称在未取得其许可前,他们不得使用或制造侵权的条形码机。随后,两家条码机制造商向内华达州联邦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历默森基金会的专利无效或因“申请懈怠”[注6]而无法执行。历默森基金会提出反诉,认为原告所主张的“申请懈怠”理由无法律依据,要求驳回该诉求。联邦地方法院审理后,就“申请懈怠”部分驳回原告主张。原告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引用美国最高法院两个判例,认定“申请懈怠”可以作为专利诉讼的防御方法。然而,同时认定历默森基金会虽合法利用部分继续申请获得专利,但是重新改写或扩大申请范围却是数年后的行为,此种利用延迟方式企图“永久”巩固专利权的行径将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不应予以鼓励,因此驳回原判,发回重审。2004年1月,联邦地方法院重审后,判决历默森基金会拥有的专利因申请懈怠无法执行。2005年,历默森基金会向最高法院提出调卷令请求。
【争议点】抗辩此前所确立的因期限超过80年发生的“申请懈怠”具有不可执行性的标准。
【状态】处于调卷令请求审查期。
【笔者评述】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法院以满席审理的方式驳回专利权人在重审请求中所提出的问题,为最高法院审核该争议铺平道路。与KSR案件拥有经验丰富的上诉团一样,历默森基金会提前意识到本案最终可能走向最高法院,因此,在案件伊始即聘请多位专家和著名上诉律师,为最后的胜诉做好充分准备。(庆俊梅、韩志杰,校对:谢静)
[注1] 禁制令:“Injunction”,法院签发的要求或禁止当事人做某事或某行为的命令,根据其持续时间的长短,分为临时性禁令和永久性禁令。这是衡平法的一项救济措施。当普通法对某种损害行为不能提供充分的救济时,便可寻求以禁制令作为补救。
[注2] CVSG:“Call for View of Solicitor General”的缩略语,即请求司法部副部长代表政府进行调查并出具意见书。
[注3] 调卷令:“Certiorari”,是上级法院向下级法院签发,要求后者将某一案件的诉讼记录移交给上诉法院审查的一种特别令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将调卷令用作其选择复审案件的工具。
[注4] 法院之友:“拉丁文Amicus Curiae,英文Friend of the Court”,指应法院之邀或主动对案件中的疑难法律问题陈述意见、善意提醒法院注意某些法律问题并协助解决争端的非诉讼当事人的其他利益方。
[注5] 满席审理:“En Banc”,指法院全体法官出庭审理某一案件,亦称大法庭审理,或全院联席审理。这种审理方式一般用于有较大影响的或法院试图将审判结果确立为判例的案件。以满庭审理方式确立的判例,比其他判例具有更大约束力。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共有12名法官,该院的满席审理,就是指全体12名法官出庭进行审理。
[注6] 申请懈怠:“Prosecution Laces”,申请懈怠起源于衡平法上的懈怠原则(Doctrine of Laches),指专利在申请过程中有不合理且未作解释的迟延。(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