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
|
| 按行业筛选 |
|
|
| 按产品筛选 |
|
|
| |
查看本类全部文章 |
| |
|
|
|
浅析知识产权侵权威胁之诉 |
|
作者:赵磊 王富强 |
|
所谓知识产权侵权威胁之诉,是指正在或者准备实施某种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人,受到知识产权权利人发出的侵权警告,或者未受警告但对是否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存有疑虑,并以合理方式向权利人提供了相关的技术资料和信息请求确认不构成或者不会构成侵权未果的,为结束或者避免侵权争议,减少损失,而主动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不侵犯权利人知识产权,乃至对因受权利人警告而遭受的损害请求赔偿而引发的诉讼。尽管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该类诉讼基本上能够得到及时处理,但由于现行法律规范的缺失,一些问题在理论界和司法界尚存在较多争议。本文拟就部分问题作粗浅探讨。
一、知识产权侵权威胁之诉的成立要件
知识产权侵权威胁之诉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针对正在实施的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侵权威胁之诉,成立要件所要求的事实应当包括:涉嫌侵权人正在实施某种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受到知识产权人的侵权威胁,包括向涉嫌侵权人发出警告、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向法院起诉后又撤诉,以及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财产保全等措施而又未在起诉期限内起诉等。2.针对预备进行的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侵权威胁之诉。这是专门针对预备进行的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而进行的制度设计,其考虑有二:一是根据现行法律,多数知识产权权利人对他人即将实施的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预先措施。同样地,准备从事某种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人,担心将要进行的生产、经营等行为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为避免可能产生的先期投入的浪费和日后的侵权行为,也应当在法律上享有相应的预防手段。二是从诉讼效益和社会效益上看,对将要实施的行为是否侵权进行预先确认,不管是对双方当事人来说还是对审判机关来说,都远比处理日后的侵权纠纷要容易得多,经济得多。
这种情况下,诉的成立要件所要求的事实应当包括:涉嫌侵权人预备进行某种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涉嫌侵权人以合理方式向知识产权人提供了必要的资料和信息,请求确认不会构成侵权;对涉嫌侵权人的请求,知识产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予答复或者拒绝确认。
此外,还应该考虑到阻却知识产权威胁之诉成立的消极要件,主要有两点:知识产权人已经提起侵权之诉的,涉嫌侵权人不得再行提起侵权威胁之诉,但双方当事人相同而权利标的不同的情况不在此限;当权利人已经在先提出诉前禁令、财产保全等申请时,在申请人法定起诉期限内,被申请人不得起诉。但应该明确,权利人已向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处罚的,或者行政管理部门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都不能构成阻却涉嫌侵权人起诉的事由。
二、对受知识产权侵权威胁者的救济
遭受知识产权侵权威胁者通过诉讼获得何种救济,是立法必须要考虑的另一个重要问题。英国1977年专利法第70条第1项规定,权利人(或者其他相关权利人),用传单、广告或者其他方式,以专利受到侵害为理由对他人用起诉相威胁,他人因此受到损害的,不管这种威胁是否直接针对其本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反对威胁并请求该条第3项规定的救济措施,包括请求宣告这种威胁是无理的;请求禁止继续进行威胁;请求对原告因受威胁蒙受的损失进行赔偿。澳大利亚在相关法案中也规定受侵权威胁者可以要求声明、禁令或者损害赔偿。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0月《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会议讨论稿第六十二条指出,专利权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警告的,被警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专利权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的警告行为侵犯被警告人的其他权利的,被警告人可以一并向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警告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这一意见支持原告就其受到的损害一并向法院请求赔偿,对此笔者表示赞同。结合国外的立法例,笔者认为,遭受知识产权侵权威胁者应当有权请求确认不侵犯对方当事人的知识产权;禁止继续进行威胁;对因威胁而遭受的损害获得赔偿。
三、知识产权侵权威胁之诉举证责任的分配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该规定被认为是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在知识产权侵权威胁之诉中,原告主张自己不侵犯被告的知识产权,是消极的法律事实,对此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仍存在较大争议。我国台湾地区的司法审判实务认为:“事实为法律关系发生之特别要件者,在消极确认之诉中,应由被告就其存在负举证责任”,“确认法律关系不成立的诉讼中,原告如仅否认被告在诉讼前所主张法律关系成立原因的事实,以求法律关系不成立的确认,应由被告就法律关系原因成立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笔者赞成这一观点。显而易见,在消极的确认之诉中,让原告对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进行举证是非常困难的,而被告与原告的处境正好相反,主张存在某种法律关系,举证起来就容易得多。因此笔者主张,在纯粹的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之诉中,由被告负责举证其主张的原告侵权的事实。被告的权利是否合法有效,这一点原告无从知道,因此被告也应举证其权利的法律状态以及保护范围。原告仅需证明被告以威胁的方式主张权利即可。当然,如果原告同时诉请损害赔偿,还应当对损害发生的事实、数额以及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end)
|
|
文章内容仅供参考
(投稿)
(如果您是本文作者,请点击此处)
(12/30/2006) |
对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有何见解?请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论坛 畅所欲言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