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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慎用“知识产权是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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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私权,在学术著作当中,被作为法律公理来对待。知识产权是私权的表述,甚至出现于正式的政策建议稿当中。

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表述、公理,在正式的政策、法律文件当中,应当慎用。若一定要使用,则一定要说明其与“民事权利”这种公认的权利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有关理由如下:

私权这种表述在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教材、政府政策、法院判决当中,从来很少使用。他们的表述通常是: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是财产权、无形财产、垄断权、知识产权等等。

在知识产权制度中,存在大量知识产权的限制和规范——如在版权领域的合理使用;在专利领域的不授予专利权客体、强制许可;在技术秘密领域的职工一般知识、经验、技能不属于雇主商业秘密的限制;整个知识产权法领域的垄断问题,适用反垄断法等。这些并非我国特色,而是发达国家已有实践。

知识产权是私权,最醒目地出现于TRIPs当中,而TRIPs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争执的结果,可以说是TRIPs强化了私权概念。

知识产权是私权,是国际条约上的概念,与国内法、国内政策有相当距离。

在国内法律、政策中正式使用知识产权是私权这一概念,会掩盖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垄断性,使某些强大的知识产权权利人阵营,取得法理甚至法律、政策优势。

私权这种划分,在我国的民法、行政法、刑法体系当中,没有对应的分类基础。比较相近的概念应当是“民事权利”,而民事权利这一概念,在我国已经根深蒂固,没有必要用私权概念强调。

实际上,私权概念的主要含义,应当是“民事权利”加“官方不得干预”,官方不得干预的民事权利这种法律概念,在我国法律体系当中,没有合适的位置。

作为学术探讨固然可以,但是国家法律、政策中使用“知识产权是私权”,这种甚至在发达国家法律中,都没有相应完整理论、发展历史、判例支持的概念,应当非常慎重。(end)
文章内容仅供参考 (投稿) (如果您是本文作者,请点击此处) (12/30/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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