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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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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一个律师建国、宪法立国的国家。《独立宣言》宣布了美国的成立,而《宪法》则让最早的13个州形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如今,被誉为法制社会的美国的法律不但繁多,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还在不断改变和健全。在这样的环境中,知识产权(IP)不仅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还是重点保护对象。
知识产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其主要形式有专利、版权、商标和商业秘密。通常,人们认为设立知识产权目的在于对智力劳动者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保护。其实,它还有更深远的意义。美国学者托马斯·菲尔德表示,对知识产权实行保护的原因在于,这种保护能鼓励经济增长、为技术创新提供动力,并吸引更多的投资,而这些反过来又能够为人们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在美国,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由来已久。1789年开始实施的《宪法》第一章第八条第八款指出,国会有权“保障著作家和发明人对各自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的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此后,美国又先后制订了《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法》和《软件专利》。为了全面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各项义务,1994年12月8日美国政府制订了《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对知识产权法律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
美国联邦政府拥有涉及多机构的管理体系,其主要职能是负责知识产权的事务性工作以及新技术的推广和转让。如按照功能分类,联邦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分两类,第一类是行政主管机关。如美国专利商标局负责专利和商标的受理、审查、注册或授权、公开等;美国著作权局负责著作权的登记和管理;美国商务部负责国有专利的推广。其他政府机构也拥有各自的专利管理部门,有权以本机构的名义从事专利的申请、维护以及许可转让等工作。此外,国家技术转让中心作为联邦政府支持的、规模最大的知识产权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协调知识产权的相关资讯和促进技术转让事务。第二类是特别设立的、与科技法律有关的机构,如国会研究服务署、会计署、科技评估室、国会预算室。另外,美国各地有数百名专利代理人,他们对新技术进行认证并将潜在的买卖双方之间充当桥梁作用,以促进技术转让。
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多层次的司法体系是知识产权的最主要保护手段。在通常情况下,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初审管辖法院。纠纷案件分为两种情形:专利纠纷一般在联邦巡回法院审理,上诉则由联邦高级法院上诉法庭审理。联邦巡回法院的介入,减少了审理前的司法管辖权冲突,使专利制度更加稳定;其他纠纷,如州注册商标和按习惯法取得的商标侵权案及商业秘密的滥用、不正当竞争等案件一般由州法院审理。如果原告或被告不服州法院的判决,可向联邦巡回法院提出上诉,联邦巡回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除司法保护,美国还利用行政程序和仲裁制度保护知识产权。
律师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
美国解决纠纷的方式是法庭审判,案件审理时间较长,纠纷双方的代理费和诉讼费支出较大,因此多数纠纷当事人都希望直接通过律师间的协商解决纠纷。事实上,许多纠纷也都是采用这种方式解决的,这也成为美国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案的一大特色。从事知识产权代理的律师有自己的组织——美国知识产权法律律师协会。它是美国知识产权律师的社团组织,负责组织会员研究知识产权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会员与各方面的关系,组织会员开展对外的交流合作。它在帮助律师顺利完成各种调解和诉讼任务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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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仅供参考
(投稿)
(12/21/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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