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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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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相关法律

韩国发展重化产业的标志是1973年提出的《重工业和化学工业发展规划》。同年,韩国制定了《国家投资资金法》,以优惠的利率为大型投资项目提供资金。钢铁、造船、石化等7个战略产业得到重点支持,贷款的时间一般为8~10年。通过政策扶持,到20世纪80年代初,韩国的重化产业已经取得了明显进展。不过,由于产业政策向重工业过度倾斜,韩国出现了轻、重产业二元化的问题。同时,随着韩国经济发展的逐步成熟,其国内要求政府减少对经济的直接干预的呼声较高,为此,韩国政府进行了调整,于1985年制定了新的《产业发展法》,从法律层面消除了"战略产业"的概念,使韩国的产业政策从直接干预转变为政策引导,把政府的力量集中到只有依靠干预才能扩大国际竞争力的领域。

1987年,韩国制定了"机械零件和材料国产化"第一个五年计划,目的是实现对日本依赖度大、技术经济效果好、有望实现国产化、能够实现出口的产品的独立开发制造。该计划明确提出了包括汽车、造船、电子等产业的机械国产化产品目录,共4542种,并制定了相应的国产化扶持政策。

1992年,韩国制定了"机械零件安牧瞎?第二个五年计划,并提出了更高的目标要求,即提高影响制造业竞争能力的机械零部件及材料的国产化程度,大大降低机械产品的贸易逆差和对进口的依赖,明确提出必须限期实现国产化的4000种机械产品,并制定了相应的金融、税收扶持政策。

1996年,韩国制定了"机械工业扶持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从1996年起,购买或租赁国产机械,可利用低息的贷款基金;支持成套设备、船舶、铁路车辆出口的"机械类延缓付款输出资本";延长外籍技术人员的居留年限;对技术人员减免所得税;加强对企业技术革新的金融支持等。

二、制定相关技术政策

1.技术开发方面

韩国在1962年制定第一个五年计划时,分析了世界上各先进国家的产业发展模式,结合本国的情况,确立了经济、技术"不均衡"的发展模式,在技术上确立引进、消化、国产化、出口打入国际市场的路线。

韩国1973年颁布的《技术研究开发促进法》,经1977年和1981年两次修改,不断趋于完善。该法提出的主要优惠措施包括:免征年度研究开发非资本性开发的税金;减轻研究开发设备的进口税;免征企业研究机构不动产土地税;减轻投资税收;免征研究开发样品进口税;免征外国科技人员所得税。

该法还规定了企业技术研究开发预备金制度。规定企业向科学技术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可在两年内任选一年,从该年度利润中扣除20%或销售额的1%免征税金。但两年内开发预备金未被使用,企业必须如数补交,并追加一定数额的罚款。

韩国政府制定的研究开发项目由政府和企业联合承担,或者由国立研究所直接承担。官民联合进行的项目经过专家评定委员会评审后,以招标的方式落实在一个官办研究所实施,政府资助30%,民间企业资助70%,开发项目取得经济效益后,政府投资额从销售利润中扣回。

2.引进技术方面

1960年代,韩国对技术引进实施了严格的审查标准,规定以下几类技术是不宜引进的:引进技术仅仅是为了使用外国商标,或取得独家经销地位;技术转让合同中明显包含不利条件;技术低于一定标准;与韩国科技部推荐、登记并保护的国内技术产生直接竞争。

韩国对引进技术的限制直到1978年才逐步放宽。但是,有效期10年左右的技术转让合同,以及专利权使用费占净销售额10%以上者,仍然需要当局批准。

1970年代,韩国引进技术的重点以化学纤维、钢铁、机械为主,1980年代,以机械电子、电器、半导体、计算机、通讯、化工、精密机械、能源技术为主,并确立了大部分研究工作由企业负责、政府资助的引进机制。

3.鼓励技术开发和消化吸收的具体措施

为了做好技术的引进、消化和创新工作,韩国政府组织成立了由相关产业部门牵头,科技部、贸易部、人力资源部、企业代表和科技专家参加的论证委员会,研究制定从技术引进、消化吸收、自主创新到产业化等一系列计划,组织政府相关部门的科研院所和企业协同进行消化吸收和创新。

韩国政府通过提供税收优惠及资助等办法,来促进企业引进技术和开展自主研发工作,比如,企业引进技术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专利权使用费)在5年内均可免税等;企业所属研究开发机构的研究试验设备的投资,按购置价款的50%(国产器材为70%)实行加速折旧;韩国"技术准备金制度"规定,企业可按收入总额的3%~5%提留技术开发准备金,在投资发生前作为损耗计算,自提留之日起3年内使用。

为了建立广泛的对外科学技术联系,韩国设立了经济与技术研究院,与世界各主要科学技术资料库联网检索,取得大量广泛的科技信息,并帮助指导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寻找信息、确定需求,并与有关科技信息资源建立联系。

韩国政府还注重帮助企业解决技术、经济和合同上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如:明确技术的先进性、竞争能力、消化吸收的可能性,以及必需的资源条件等;帮助企业正确预测国内外市场的形势;防止多头引进同一技术,避免国内厂家的过度竞争。

为了促进技术的转化,韩国政府规定转让或租赁专利、技术秘诀或新工艺所得收入,按照合同提供自行研究开发的技术秘诀所得的收入,可减免所得税或法人税;转让给本国人所得的收入,全额免征税金;转让给外国人所得的收入,减征50%的税金。

目前,韩国政府对于计算机、信息通讯、材料工程等新兴领域的技术引进采取再度开发计划。规定企业引进技术必须留有同等数额的费用用于消化吸收,缺乏吸收能力的公司必须委托研究开发机构吸收。此外,韩国政府还采用风险投资方式帮助企业承担引进风险,向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的企业提供长期贷款和税收优惠,尽量满足引进技术企业消化吸收的需求。

三、调整产业组织结构

扶植大型企业集团是入关后韩国经济稳步走向国际化的重要条件。韩国政府扶植企业的方式主要体现为政府出面担保、发放贷款、税收优惠等。

1960年代,韩国政府通过倾斜政策,使大企业在韩国经济中占据了主导地位。为了实现出口目标,韩国政府采取了"个别育成"的方式,把有限资金和外汇向大企业倾斜,以提高国内企业的竞争力,从而确立了一些企业的垄断地位。比如现代、三星都是通过政府扶持起来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国际化企业集团。

1970年代,为了在短时间内建立起重化工业体系,同时确保实现规模经济,韩国政府采用了集中投资的方式。通过向大企业提供优惠贷款,促成它们向这些产业部门扩张,进一步促进了企业的规模化。

四、财税政策的支持

1.税收立法

1967年,制定的《科学技术振兴法》,强化了税收在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1974年,韩国颁布了《新技术产业化投资税金扣除制度》,这是韩国政府为扶持重点产业而制定的一部直接税收鼓励法。

1974年,韩国实行"关键部门的特别税收待遇",重点部门有权在免税期、特别折旧、投资税收抵免三者中选择一项。免税期的规定为: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法人税,第四年至第五年减半征税。投资税收抵免的规定为:对国产机器、设备投资给予10%的税收减免,非国产机器、设备的投资抵免率为8%。特别折旧制度规定了100%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可以享受上述优惠的重点产业是:钢铁、化肥、电子、石化、造船、供水、供气等行业。

1977年和1979年,韩国分别制定了《科研设备投资税金扣除制度》和《技术转让减免所得税制度》。1980年,随着贸易和技术保护主义的盛行,韩国为了推进产业技术开发,制定了《对先导型技术产品实行特别消费税暂定税率制度》、《技术及人才开发费税金扣除制度》以及《免征外国人员的所得税制度》。

2.鼓励技术创新

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根据企业类型的不同,相关企业可按照其收入总额的3%~5%提取技术开发准备年金,并可将其计入成本。在提留期的3年内用于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技术革新及研究设施等用途。

开发费用税收扣除与研究试验设备加速折旧。税收扣除主要针对技术及人才的开发费用。企业专职研究人员的人员经费、研究用材料费、国外委托教育培训费、技术研究费、公司内职业培训费用等,可享受所得税前的税收扣除。如果税收扣除额抵扣不足,可在5~7年内逐年结转。对于企业研究试验用设备可采用加速折旧或税收扣除的方法。

新技术开发的流转税与所得税减免。对企业研究所、产业技术研究组以及非营利法人等单位用于新产品开发,且国内不能生产必须进口的试验研究用物品,免征特别消费税。对企业研究所不动产免征地方税。为国内服务的外国技术服务人员,给予免征5年个人所得税的待遇。对企业的专职研究开发机构及产业技术开发部门,进口用于科学研究或产业开发的物品,给予享受减免关税的优惠措施。以上有关物品中途不能改变用途,否则将追征减免的税款。

3.鼓励科技成果市场化和产业化

技术转让所得税及市场开发减免制度。根据韩国《租税特例限制法》,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的范围包括:对申请专利或实用新型的本国人转让或出租该技术的所得,转让自我开发的技术工艺所得。对于转让给本国人所得,给予全额免征个人所得税或法人所得税的待遇。对处于市场开发适应期的技术转让产品,给予减免特别消费税的优惠待遇。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工程技术项目和信息处理相关的行业,自其营业有收入的年度起,对其项目所得按照50%征收所得税。

促进国内技术产业化的优惠政策。

对于将一定比例的新技术产业化投资的,实行税收抵扣等优惠办法。范围包括:国产纳入扶持项目技术产品,符合要求进行登记的实用新型技术,获得专利的国内技术,非营利法人性质的研究机构开发的技术成果等。对以上范围的新技术产业化投资,在投资当年纳税年度中,可按照相应的比例在所得税或法人税中予以抵扣,或将其作为特别折旧计入成本。作为特别折旧计算时,特别折旧率为新技术产业化资产投资额的30%,使用国产材料的特别折旧率比例为50%。

加大对风险企业的税收优惠,对技术集约型企业的发展给予税收优惠。范围包括:由科技部认定的新技术和通过招标确定的国内需要的技术项目;政府研究机构、企业研究所、非盈利性研究机构及大学的研究成果;产业资源部通过招标确认支持的项目;通过登记的实用新型项目;按照相关法律引进的国外技术等。对于符合规定的项目,对创业法人登记的资产给予75%的减免;在创业期5年内,每年减免50%的所得税;在创业期的2年内得到的不动产按照75%的比例减免所得税;在创业期的5年内,减免50%的财产税和综合土地税。

五、金融政策的支持

韩国的产业融资包括财政融资和政策性融资两部分。财政融资是指运用有关资金进行的各种有偿贷款的活动,其资金主要来源是:财政融资特别会计、政府基金和政府借款的转贷款。其投资内容是:规模大而且收益不高,民间资本不愿意投资的事业。财政融资的资金投放主要由主管政府机构负责处理。

政府基金是财政融资的重要来源。目前,韩国政府已经设立了36种政府基金,其中有14种属于融资资金,融资资金运用的重点是重化工业。

政策性金融是指由政府及中央银行提供资金或发行债券。该业务主要由韩国政府的银行(韩国产业银行、韩国输出入银行、韩国长期信用银行)和国家控股的银行(中小企业银行、国民银行等)来完成。政策性金融的资金来源主要靠银行存款。韩国的政策性金融主要以对出口产业和重化工业贷款为中心,对基础产业也有一定支持。

韩国开发银行、产业银行等银行为私营企业的新产品开发、工艺开发和新技术商业化等方面的研究开发活动提供长期、低息的贷款。

韩国技术银行等风险资本机构为私营企业技术开发活动提供股权投资、购买债券、契约贷款、技术开发贷款、租赁服务等财力支持。凡属于研究开发性质的项目,都可以向韩国技术银行申请贷款。通过该银行项目审查的,可以得到年息为6%(韩国一般银行贷款利率为12%以上)的3年期贷款。贷款到期后,有效益的项目要还贷,而失败的项目则可以免除。

韩国政府还允许银行以发行技术彩票的形式筹措部分风险资金,以弥补该银行因资助研究开发项目所造成的亏损。

六、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政策是韩国产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产高速列车和核电站等公用事业装备,全部由韩国政府购买。比如,在引进高速列车时政府规定,除按照合同规定从法国引进的10台列车外,其他的34台必须全部采购国产化的产品。

对汽车、计算机产品,政府规定即使国产产品价格较高也优先采用。比如,2004年韩国财政部以每台1亿韩元(市场同类车价格的10倍)优先购买了50台现代公司新研制的清洁燃料汽车,政府其它部门还准备采购数百辆。

对于国有企业,韩国政府也要求企业优先采购国产设备和其它产品。

七、人才培养

韩国政府认为科学技术水平提高的关键在于科技人才。韩国政府重视教育、培养人才的主要措施有:

职业技术和培训。韩国有两套教育体系,一套是教育部统管的从小学一直到研究生的通行模式;另一套是劳动部统管的职业技术培训所、培训中心、技术大学和学院等。韩国科技部于1973年制定了《技术资格鉴定法》,1976年,在劳动部下面成立了"职业训练和管理署",统一管理全国技术培训和资格鉴定。

注重引进海外学者。从1968年起,韩国政府开始引进海外学者工作,现有多个协会在美国、日本和欧洲做海外学者的工作。"科学和工程基金会"与海外使团密切配合,研究海外科学家和工程师的情况,以及他们回国后的工作条件和环境,针对国内最急需的专业,引进最有能力的学者。

培养高级人才。在韩国重化工业阶段的后期,为适应产业高级化的需要,发展技术、知识密集型产业,韩国更加重视高技术人才的培养。1981年,韩国将研究工业生产的"科技研究所"与研究生院"现代科学院"合并,成立"现代科学技术院",使研究与生产结合更加紧密,研究生在学习阶段直接参与解决生产中的实际问题。

八、典型案例——韩国高速列车国产化

为了满足本国需要,同时瞄准国际市场,1994年,韩国在引进高速列车系统技术时,把实现国产化和拥有开拓国际市场作为技术引进的首要条件。经过长时间交涉,韩国在1994年6月以十分有利的条件与法国阿尔斯通公司签署了技术转让合同。合同明确规定法国需转让所有高速列车系统技术,允许韩国使用相关知识产权开辟国际市场,允许韩国实现总造价50%的国产化指标。这些条件,为韩国依靠法国技术开发自主的高速列车系统做了很好铺垫。合同签订后,韩方派大量工程技术人员到法国接受技术培训,系统学习电力、信号、土木、轨道等系统接口技术;另派出设备制造企业的技术人员到法国工厂接受在岗培训,接受制造技术传授;主管高速列车系统项目的韩国铁路设施公团质量监督人员赴法国制造厂,参与车辆质量监督、测试和试运行,掌握运行技术和经验。与此同时,韩国铁路设施公团与法国公司共同进行系统设计。从1994~1998年期间,韩国获取的设计、制造、测试方面的技术资料多达数十万页,在法国接受技术培训的技术人员约有2000人,为二次开发奠定了技术和人才上的基础条件。此后,韩国集中国内研发机构和企业开始研制韩国型的高速铁路系统技术,政府将其列入G7计划,在资金和人才上给予了必要支持,据称共有129个研发机构和企业参与了研发工作。为了实现合同中商定的实现主要设施(动力机车、客车专用器材、接触线、列车自动化控制系统、连锁装置、调度集中系统等列车控制装置)50%以上国产化目标,在总计44列动车组中,韩国争取到在国内生产34列动车组的权利。为此,专门制定了国产化计划表和进度表,由铁路设施公团负责审批、监督和会计监督,对未按计划完成国产化指标的企业给予造价20%的处罚。另邀请法方技术人员常驻生产厂家给予技术指导,前后来韩技术人员逾千人次,从而确保了生产进度和质量,使高速铁路系统的主要设备和装置实现了国产化,比率达到55.4%。同时,韩国加紧进行创新性的研发,成功研制出大容量诱导电动机等新装备,推出了最高时速可达352公里的韩国自己的高速列车系统。(end)
文章内容仅供参考 (投稿) (12/19/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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