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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从“科技立国”到“知识产权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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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后,日本在短短几十年间迅速成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这与日本的“科技立国”政策有很大的关系。例如,1950年至1980年,日本共引进30006项技术,花费115.98亿美元,但创造了2000---3000亿美元的价值。如今,日本每年的专利和实用新型申请件数世界第一,达到全世界的40%。据统计,1996-2000年间日本技术贸易出口额年均增长率为14.2%,而2001年又增长了15.1%。更值得一提的是自2004年起,日本经济开始复苏,其中一个重要驱动力正是日本多年来在数字电器领域的研发成功所激发出的巨大的国内外消费需求。
三部曲: 模仿——创新——知识产权

日本的第一部专利法制定于1885年,比明治宪法还早。但20世纪80年代以前,日本作为一个赶超型国家,更侧重于应用研究,即以引进技术为主,奉行“技术引进——技术改进——技术普及”的路径。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科技的发展以及日本产业技术的崛起,日本开始重点强调加强基础研究的必要性。1995年11月15日日本正式公布了“科学技术基本法”。这是日本第一部有关科学技术的根本大法,“科学技术基本法”规定了日本科技发展战略为“科学技术创新立国”。

日本政府于2002年3月召开了第一次知识产权战略会议,提出了“知识产权立国”,使日本跻身于用知识经济创造财富而不是用体力生存的国家序列。这标志着日本“科技立国”重心的又一次战略大转移,日本政府由此把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提升到国家层面上,将其作为提高国家产业竞争力和重振日本经济的立国战略,而不仅仅将其视为确定智力成果归属的一种法律制度。

为了以法律的形式落实知识产权立国的基本方针,保障知识产权战略大纲中提出的主要内容,日本国会在2002年11月27日通过了《知识产权基本法》,并在2003年3月1日生效。《知识产权基本法》是日本走向知识产权立国战略的支柱。其内容涉及确立激励知识创造的国家目标、设立知识产权战略本部和制定“知识产权推进计划”三部分。知识产权战略本部由首相及各部大臣及民间专家组成,由首相任部长,具体工作由内阁官房长官负责,下设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秘书处。2003年6月20日,日本知识产权战略本部公布了“知识产权推进计划”。

日本知识产权领域的特点

1.由专利网战略向基本专利战略转变。

二战后,针对欧美的基本专利多、技术输出额巨大的局面,日本大量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并积极地消化、吸收、再创新,另一方面实施专利网战略,即围绕欧美的基础性关键专利进行应用性开发,抢先申请众多小专利,构筑起严密的专利网,使欧美的基础性关键专利在其专利网中失灵。正是这些众多的小专利,发挥了对欧美基本专利的有效钳制作用。日本政府保护国内企业的另一主要做法是推迟批准那些对工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基本专利,以使日本企业有足够的时间追赶该项技术。例如,美国德州仪器公司的集成电路发明专利在日本被推迟30年之久才获得批准。显然,日本拖延批准这项专利权,目的是为了保护本国电子工业的成长。

而在“知识产权立国”的指导思想下,日本更多的转向基本专利战略。政府采取各种措施,鼓励科研人员开展创造性科研活动,同时不断完善专利制度,为科研人员申请专利提供良好的服务。

2.大力促进专利运用。

据统计,日本现存有效专利为100万件左右,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但其中已实施的只占33%,大量的专利仍然处于无人问津的“休眠”状态。这是日本过去实施专利网战略的一个副作用,由于在狭窄的技术特征范围内就可以授予多个专利,不重视基本发明,过分强调专利的数量,导致了权利使用上的严重后果:一是许多小发明都是依附于他人的基本发明,权利要求都是接近或落入他人的专利保护范围之内,一旦实施,极易被控侵权;二是小发明过多,又难以实施,造成了权利与资金的双重浪费。为尽量发挥和提升知识产权的价值,日本经济产业省、特许厅通过行政措施,要求大型企业无偿许可中小型企业使用其休眠专利及周边专利,并结合“地区产业振兴计划”,对重点地区如爱知、富山、大阪等实施特别支援措施。如1996年马自达公司公布了200件休眠专利,允许广岛的中小型企业自由使用,帮助一大批企业起死回生。

不能不提的是,日本特许厅于1988年创设了技术发明公开制度。所谓技术发明公开制度是指对于那些没有必要申请专利的技术发明,发明人可以将其登载在特定的公开技术杂志上。对于公开的技术发明,公众可以普遍使用,无需支付费用。这样既为发明人节约了专利申请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又能防止技术的不正当垄断、闲置与浪费,保证技术得到广泛运用。自创设以来,技术发明公开制度受到了企业界广泛的认同。许多企业自觉将不必申请专利的技术发明登载在公开技术杂志上。一些重要产业和著名企业更是将历年来闲置或不必权利化的技术成果予以公开,形成了自己专门的公开技术集。如日本汽车工业界的“汽车技术事例集”、丰田汽车公司的“丰田技术公开集”、东芝公司的“东芝技术公开集”、索尼公司的“索尼公开技术杂志集”等。为充分发挥技术发明公开制度的作用,日本特许厅还将公开技术杂志上公布的技术发明标上国际专利分类以及识别符号,输入特许厅的检索数据库。另外,还将公开技术杂志散发到全国各地的公共图书馆等公开阅览场所,努力使之作为技术文献得到广泛的利用。

3.亲专利申请人和拥有人的立场更加明显。

为应对每年庞大的申请数量,1984年日本就率先推出无纸计划,采用计算机进行工业所有权专利文献检索。特许厅除增加审查员数量外,从1990年开始,日本特许厅新设了专利审查调查员,专门负责对专利申请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查及起草初步意见书,以减轻审查员不必要的工作负担,加快审查进程。还建立了专利审查检索工作外包体制。专利检索机构是由专利厅长官指定的,如(社团法人)日本工业产权协力中心,它们在专利检索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据统计,民间检索机构1997年就完成了11万件。这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专利审查员的工作负担,加快了专利审查进程。

2003年的“知识产权推进计划”的“保护部分”包括建立专利申请6个月完成的专利审批制度,即为避免企业因专利审批时间过长而丧失机遇,通过增加专利审批人员,把每项专利的平均审批时间从2002年的24个月缩短为6个月。2005年,日本特许厅实现了专利申请的电子化,日本专利申请的电子化程度已超过美国。申请人与特许厅通过互联网,处理专利申请事务,特许厅同时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专利情报、专利流通信息等,提高了专利申请等方面的工作效率。

2005年4月1日起,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设置法》开始实施。根据该法,东京高等法院内设立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并开始正式运作,这有助于日本专利复审和无效诉讼的“循环诉讼”问题的解决,减少了知识产权的滥诉和诉讼的故意拖延。(end)
文章内容仅供参考 (投稿) (如果您是本文作者,请点击此处) (8/20/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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