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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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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mak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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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人: 刘建中(专利权人)居住地:台湾高雄
被请求人:广东省三水市金本镇沙塘标准五金厂
代理人:张文雄(广州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一、案 由:
请求人于1997年10月29日就“多层平台式展示架的锥度套筒制造方法”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发明专利,国家专利局于2000年8月授予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97106680.9。2001年四月向广东省某市知识产权局提起行政调处,认为被请求人采用其专利方法生产锥度套筒,侵犯其发明专利权。
代理人接受被请求人的委托,经查阅专利文献并对比被请求人的产品及该产品的制造方法,发现两者的产品结构不相同、所采用的原材料不相同,被请求人的制造方法中缺少 “焊接”和“去披锋”这两个必要技术特征。涉案专利是一项产品的制造方法,“焊接”这一技术特征是必须要有的,如果省略该步骤就不能制造出产品,也就不能达到发明目的,因此,被请求人所采用的方法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但被请求人的制造方法必须省略“焊接”步骤,由于省略了该步骤,因此被请求人的生产效率和产品的品质得到显著的提高。
二、审理结果:
合议组审理后认为,本专利的技术特征概括为:切割-焊接-冲压-导角,皆为必要技术特征;而被请求人的制造方法可概括为:切割-导角-冲压,比请求人的制造方法缺少“焊接”这一必要技术特征。因此被请求人的制造方法并未全部落入请求人专利的保护范围。
请求人与被请求人由于采用的制造方法不同,其效率以本专业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眼光来看有显著的差异,即在同样长的时间内使用这两种不同方法制造锥度套筒,其产量和质量上的差异是明显的,因此,两种方法是不等效的。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被请求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知识产权局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1、被请求人行为不构成侵权,依法驳回请求人调处请求。
2、本案发生的费用由请求人负担。
三、点 评: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要将专利技术方案、目的和效果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本案中,在被控产品与专利权人的产品表面上看相同,但被请求人采用的制造方法缺少了权利要求的一个必要技术特征,而且由于缺少了该必要技术特征能带来明显的区别效果,因此,不会构成侵犯专利权。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决定是正确的。(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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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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