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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原则及依职权调查原则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的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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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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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指南》在第四部分第三章“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中同时规定了请求原则和依职权调查原则。由于这两项原则在适用条件、适用范围、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差别,是否正确适用这两项审查原则对审查程序、审查结果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本文拟就该两项原则在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的适用作一探讨。
一、 请求原则与依职权调查原则的含义及内容。
请求原则是指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的启动、审查涉及的范围、理由和证据均由当事人提出的原则。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请求原则的内容包括:1、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由当事人提出;2、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由当事人指明;3、对比文件具体的对比方式由当事人指明;4、证据的组合与否依当事人的请求。
依职权调查原则是指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主动调查证据,主动引入或者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主动引入审查理由的原则。其内容包括:1、要求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补充证据;2、引入公知常识性的证据;3、调查有关事实或者核实有关证据;3、对请求人未提及的理由进行审查。
二、请求原则与依职权调查原则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的适用。
1、请求原则的适用。在适用请求原则的时候,首先要遵循《审查指南》确定的一般原则,即专利复审委员会通常仅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这样可以减少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同时也便于审查员有条理地进行审查,清楚地撰写决定书,提高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的效率,相应地也能提高后续的审判程序的效率。
2、依职权调查原则的适用。依职权调查原则作为请求原则的补充,它是在适用请求原则无法解决特定问题的时候才予以适用的一项原则。其的适用包括:
(1)、引入公知常识性证据。公知常识性证据的引入在评价涉案专利的创造性时经常出现。笔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除非公知常识已经成为众所周知的事实,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尽可能地提供上述公知常识性的证据证明其引入的公知常识的存在并给予专利权人相应的陈述意见的机会,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没有给予专利权人相应的陈述意见的机会,则有可能违反了听证的原则。
(2)、依职权对请求人未提及的理由进行审查。《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之3的规定,一件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只有在该发明具备新颖性的条件下才予以考虑。据此规定,如果请求人针对涉案专利只提出不具有创造性的无效理由,而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涉案专利不具有新颖性,由于涉案专利具有新颖性是进行创造性审查的基础,涉案专利没有新颖性使得评价创造性失去了意义,故其可以对请求人未提及的新颖性的理由进行审查。
(3)、专利复审委员会自行调查有关事实和核实有关证据。由于《审查指南》没有规定适用该原则的条件,故可能在具体适用时具有较大的随意性。笔者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查专利无效请求时基本上处于居中裁判者的地位,相当于一审法院的角色。就专利复审委员会适用调查核实证据的情形,笔者认为应当限于当事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几类证据,包括: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需要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调查核实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的证据;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在运用调查核实证据原则时,要注意和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的原则配合适用,即在当事人可以通过相关的社会服务机构(例如公证机关)获得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而不必自行调查核实。此外,在进行调查核实相关证据前,需要对调查核实的必要性进行评议,一旦决定进行调查,对于当事人可以且有必要参加的调查核实工作,要及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参加。(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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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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