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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许可激活专利对价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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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徐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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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将于2006年1月1日生效。这是我国首次利用世贸组织法律框架行使主权国家立法权保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行政立法。该法规的推行,对于激活专利法的对价机制,释放专利法的激励功能,将产生重大的立法指导作用,对涉及公共健康领域的专利药品市场最大化也将起到规制作用。
专利法通过授权专利权人对专利产品的垄断权来促进专利产品市场最大化,即专利权人的收益等于消费者的成本。在所有消费者中,必然包括了那些没有支付能力的消费者,而丧失了支付能力的消费者属于国家保障的基本人权的公共领域。因此,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必须在支付能力范围内,否则就会使大量没有支付能力的消费者基本人权失去保障。而强制许可就是对专利产品的专有权限制的一种形式,使得专利权和公共利益之间对价,即以“基本人权保障优先”原则,禁止公有领域设立专利权。
专利权和公共利益之间平衡点的确定,取决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消费水平、支付能力乃至生产水平和生产能力。利用专利法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的核心问题,就是实现专利法这个对价机制的平衡性,只要实现了立法上的平衡,找到平衡点,就会进一步发挥专利法对社会进步的促进作用。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法律框架,我国专利法为强制许可立法做了制度予设,并在专利法第48条、第49条中做了明确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6月颁布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中,又对请求颁发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程序作了进一步规定。但对于专利法所述的“紧急状态”、“非常情况”和“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等,相关法律及规章均未作出明确界定,从而导致我国无法利用国际决议确定的机制解决我国或者其他国家的公共健康问题。
《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的颁布,恰当地实现了涉及公共健康领域专利药品市场的对价机制的平衡。该文件不仅对“传染病”和“药品”、“传染病”与“公共利益”或者国家“紧急状态”之间的关系作了界定,并针对不同情况作了相应的规定:如果治疗某种传染病的药品在我国被授予专利权,在我国具有或者缺乏该药品制造能力的情况下,如何强制许可;如果治疗某种传染病的药品在我国被授予专利权,在世贸组织成员需要进口该药品,或者非世贸组织成员希望从我国进口该药品的情况下,如何强制许可;如果治疗某种传染病的药品在我国被授予专利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境外购买专利权人制造并售出的该种药品,或者获得许可制造并售出该种药品,又如何将其进口到我国。同时,对被许可人的义务,哪种情况受到出口或进口限制,哪种情况需要支付费用或不需要支付费用,都有了明确的规定。
事实上,只要符合世贸组织框架下的公共利益、公共健康、紧急情况,发展中国家都有权通过制定强制许可来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共健康,维持专利法对价机制的平衡,从而释放专利法的发动机功能。(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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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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