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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创造报酬权也是知识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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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谷慧智 张冬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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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创造报酬权是发明权的组成部分,是发明权中的财产权。发明权即发明人权利,属于知识产权,所以,职务发明创造报酬权也是知识产权。
发明权之所以就是发明人权利,因为发明权的合适定义是发明人就其完成的发明创造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这里的发明人是指完成发明创造的单数或者复数的自然人;其人身权就是作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自然人之署名权;其财产权就是依法享有的报酬权(实施后获得报酬的权利)与奖励权(获得专利权后获得奖励的权利)。换言之,发明权就是发明人就其完成的发明创造依法享有的发明人署名权和实施后获得报酬的权利与获得专利权后获得奖励的权利之总和。
当一项发明创造诞生之时,与生俱来就具备了发明权和技术秘密权及其申请专利的权利。职务发明创造的技术秘密权及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于发明人所属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技术秘密权及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于发明人。而只有发明权即发明人权利,无论在职务还是非职务状态下,都永远归属于发明人。但是,在非职务状态下,发明人的报酬权熔化在同样归属于发明人的技术秘密权及其申请专利的权利中,权利主体合一,发明人无须也无法再分别计算和由自己向自己支付报酬;而在职务状态下,职务的技术秘密权及其申请专利之权利的权利主体是单位,职务发明报酬权的权利主体是发明人,权利主体各异,而前者又正是向后者支付职务发明报酬的法定义务人。所以,职务发明人有权依法获得单位支付的实施该职务发明创造之报酬,这就是所称职务发明人的“职务发明创造报酬权”,其应当是发明权的组成部分。
职务发明创造报酬,是指职务发明创造单位在发明创造实施后,依据法律规定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相应的经济利益。
有人认为发明权仅仅是申请和取得国家发明奖奖励的权利,对此笔者不能认同,因为提出申请并且是否获得国家发明奖奖励不属于知识产权的“私权”范畴。也有人认为发明权应当仅仅指发明人之署名权,不包含财产权即经济权利,对此笔者也不能同意,因为发明权即发明人权利,发明人有权依法获得职务发明创造报酬。发明人依法能从单位取得这一经济收益,难道不是一种民事权利?难道这不是一种财产权或者经济权利?难道这还不是一种知识产权?
我国正在建设创新型国家,自主创新已经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自主创新尤其需要激励职务发明创造,因为职务发明创造更能将我国科技人员的创造活力、能力和单位的财力、物力相结合,催生重大发明与核心专利。科技创新,以人为本,激励职务发明创造最主要因素之一是落实职务发明创造报酬,给天才之火加上利益之油。那么,深入促进职务发明创造报酬权的研究和努力推动职务发明创造报酬的实施,实乃当务之急,更应当是我国今后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征程中的加速器和催化剂。(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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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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