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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流若干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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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物流”中的“物”除了包括物品在内的物资外,还应该包括自然界中一切物质,其中包括我们有“万物之灵”之称的人;目前物流中心和配送中心这两个术语定义不理想的地方关键在于很多地方非常模糊,操作起来非常困难。全国统一性的、专门的法律文件还不多,尤其是缺乏一部内容比较全面、操作性比较强的物流大法。这使得我国一些全国性的物流企业缺少有效的法律规范。对上述问题提出了看法与建议。
关键词:物流;标准;问题

1 前言

物流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近几年来在世界各国得到迅速发展,正日益显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在世界潮流的推动下,我国更是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股物流热潮。但与此同时,现有的物流学科体系也逐渐显示出其多方面的缺陷,制约着物流的进一步发展。笔者经过多年的潜心研究,积累了部分心得,特在此抛砖引玉。

2 物流的定义[1]

目前国内外关于物流的定义确实有比较激烈的争论。笔者始终认为我国国家标准中的有关物流的定义不十分准确和贴切。我国于2001年4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流术语标准》中将物流定义为:“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存储、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现有机结合”。显然,其中的物品就是代表“物流”中的“物”。笔者认为,“物流”中的“物”除了包括物品在内的物资外,还应该包括自然界中一切物质,其中包括我们有“万物之灵”之称的人。因为从哲学的观点来看,世界上所有的东西只有两种:物质和精神。人也是一种动物,只不过是地球上已知的一种最高等的动物罢了。其实,国外早就已经意识到这一点。欧洲物流协会(European Logistics Association, ELA)早在1994年在其发表的《物流术语》中就已经将物流定义为:物流是在一个系统内对人员或商品的运输、安排及与此相关的支持活动的计划、执行与控制,以达到特定的目的。

此外,“物流”作为外来词,我们现在沿用的英文单词“Logistics”表达的意思也存在问题。Logistics译成中文是后勤的意思。而后勤只能表达物流真实含义中的一部分意思。有的学者认为可以将物流定义为供应链的一部分[2],这是正确的,但是物流所对应的英文单词究竟应该如何处理值得我们大家思考。

3 物流中心与配送中心的概念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物流中心与配送中心的理解还欠深入,定义缺乏定量依据,定义不够严格,有待进一步完善。物流中心一词是我国学者于1979年从日本引进的,据说当时为了避免崇洋之嫌,曾经将其定名为“储运中心”,走了一段弯路。在我国,物流中心被译成“Logistics center”,和日本相同。该词虽然在欧美国家也有使用,但是使用的国家很少,主要是亚洲国家使用。在欧美国家多用“Distribution center”即中国所称的“配送中心”。也就是说,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是“配送中心”这一个术语。其主要原因是欧美国家多属于发达国家,他们早期对配送的认识远比物流深刻。而且,配送中心作为重要的流通基础设施和分销渠道的现代物流节点,人们从营销的角度对它进行了更多的研究,并被作为一种重要的物流网络要素而得到重视。当然,从物流的发展趋势来看,发达国家在将来有可能会大量使用“Logistics center”。虽然在物流中心与配送中心的概念上国际上的区分还不十分严格,但是笔者认为我国还是应该将它们清楚地予以界定,因为物流起源于美国,发展于日本,成熟于欧洲,拓展于中国。我们有责任为全世界物流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流术语标准》中物流中心的定义为:“从事物流活动的场所。应基本符合下列要求:(1)主要面向社会服务;(2)物流功能健全;(3)完善的信息网络;(4)辐射范围大;(5)少品种,大批量;(6)存储、吞吐能力强;(7)物流业务统一经营、管理。”
而对配送中心的定义则是:“配送中心是从事配送业务的物流场所或组织。应基本符合下列条件:(1)主要为特定用户服务;(2)配送功能健全;(3)完善的信息网络;(4)辐射范围小;(5)多品种,少批量;(6)以配送为主,储存为辅。”

不难看出,二者的部分要求是相同的,如信息网络方面的要求。有些要求表面上看不同,但是仔细分析后就会知道它们实际上是相同的。如对功能的要求:对物流中心的要求是“物流功能健全”;而对配送中心的要求则是“配送功能健全”。众所周知,现代配送中心功能不但已经完全包含了物流的功能而且甚至已经超过了早期物流的功能。早期物流本来是商流物流分离的产物,但是现在有的配送中心已经成为商物合一的产物。所以,从这一角度分析,对二者这方面的要求就基本相同了。目前这两个术语定义不理想的地方关键在于很多地方非常模糊,操作起来非常困难。如辐射范围的大小如何去把握?品种与批量的大与少如何去衡量?怎样的信息网络才能算完善的?存储、吞吐能力强应该如何去定量?这些都需要有关管理部门组织专家予以确定。笔者认为可以参考原来国家经济委员会与国家统计局划分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时所采用的定量方法。当然,具体数据的确定需要极大的工作量。

4 第三方物流的定义[1,3]

2001年4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流术语标准》将第三方物流定义为:“供方与需方以外的物流企业提供物流服务的业务模式”。这在当时来说无可非议。但是,现在新型的物流方式除了第三方物流外,已经有第四方物流出现,甚至还有第五方物流的说法。倘若还沿用这一定义,则就会出现第三方物流、第四方物流及第五方物流可以套用同一个定义的尴尬局面。

5 物流圈、物流园区等的定义

随着物流业的发展,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纷纷建设物流圈或物流园区。由于2001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流术语标准》中没有这些术语,所以各有各的解释,概念十分模糊,无法统一,在实践中造成了许多不必要的混乱。

6 与物流有关的法律法规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也红火起来。电子商务离不开物流。物流是电子商务得以实现及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迄今为止,我国已经出台了许多有关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对我国的物流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已经出台的主要物流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国家经贸委、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中国民航总局于2001年3月颁发的《关于加快我国现代物流发展的若干意见》、交通部发布的《关于促进运输企业发展综合物流的若干意见》;交通部、外经贸部于2001年11月发布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条例》;外经贸部于2002年发布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等。

此外,我国近几年还陆续出台了一些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全国人大修正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外经贸部颁布的《外商投资现代物流企业管理规定》,铁道部颁布的《铁路货物运输管理条例》,交通部颁布的《国内水陆货物运输细则》,中国民航总局颁布的《中国民用航空国际运输规则》等。

已发布的国家物流标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流术语》、《中国联运通用托盘外形尺寸及公差》、《中国联运托盘技术条件》及《中国联运通用托盘实验方法》等相关文件。

这些法律法规和标准对规范我国的电子商务物流市场,推动我国的电子商务物流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尽管如此,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现有与物流相关的法律法规多是部门性的、区域性的,或者是提纲式的。全国统一性的、专门的法律文件还不多,尤其是缺乏一部内容比较全面、操作性比较强的物流大法。这使得我国一些全国性的物流企业缺少有效的法律规范。特别值得强调的是,我国的电子商务物流至今还没有一个完整的技术标准,仅仅以部分行业标准和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流术语》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电子商务物流发展的需要了。同时,由于缺乏对物流企业的正确认识和合理界定,在我国工商部门的企业注册目录中至今没有物流企业的一席之地。物流企业受到的各种限制,以及他们的法律地位尚未得到法律承认等,严重地制约着我国物流业的健康发展。

7 建议

7.1尽快制定《中国物流法》。建议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尽快制定计划,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出一部内容丰富、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水平的《中国物流法》。未来的《中国物流法》应该既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能够指导中国物流业的发展,又能够与国际接轨。此外,有关管理部门应该广泛地征求专家的意见,调整和完善现有的部门区域性物流法律法规,并建立与交通、通信、海关等相关部门的协调机制,使全国的物流企业在良好的法律环境下平等竞争、有序经营、规范管理。

7.2全面修改国家标准《物流术语》,制定完善重点基础性和通用性标准。客观地讲,国家标准《物流术语》自从2001年公布以来,在规范我国物流业发展,推进我国物流业进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当时条件的局限性,随着现代物流理念的不断更新与发展,现代物流管理和物流技术的日益进步以及国内外物流企业的相互交流,原有的不少条目已经大大落后于物流实践的发展,不少新的物流现象与理论也需要通过标准作出规定性的解释。有关的管理部门应该组织力量,尽快地对《物流术语》进行较大幅度的修订工作,尤其是应该对笔者以上所述的术语和概念予以明确。此外,对《电子商务国家标准》、《企业物流成本效益核算》《区域物流中心建设规范》《联运平托盘尺寸及公差》等一批物流业务所急需的通用性和基础性的物流标准也应抓紧制定或修订,尽快完成。

参考文献:
[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GB/T18354-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M]. 2001-04-17.
[2] 刘志学. 中美物流定义的分析[EB/OL]. (2003-10-01)[2004-06-09]. http://www.erpworld.net.
[3] 郝聚民. 第三方物流[M]. 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45-49.(end)
文章内容仅供参考 (投稿) (如果您是本文作者,请点击此处) (1/15/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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