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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牌:需要怎样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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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牌,是产品适应市场需求的标志,是企业科技水平、管理水平、营销水平的全面体现。名牌产品意味着高质量、高信誉、高市场占有率。纵观市场上国内外名牌以及知名商标,有几个没有遭到过“克隆”?据报道,去年,某省仅生活类知名商标就遭到“李鬼”骚扰达3800多起,这种因“名”而招致的“骚扰”,使众多企业一年就损失达300亿元以上。运用法律武器打击名牌侵权行为迫在眉睫。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据报道,原联想的英文商标已多国注册,其在境外出售的产品不得不尴尬启用新的英文商标。另一起商标事件发生在我国的台湾地区,北京老字号“全聚德”到中国台湾地区开设分店时,发现台湾地区已有相同店名注册。北京“全聚德”要想获得在台湾地区的“全聚德”商标,恐怕不是那么简单。“全聚德”作为国内餐饮业较早进军海内外市场的企业,虽然有较强的商标注册意识,已经在世界35个国家和地区对“全聚德”商标进行了注册,但是却万万没有想到,在同一个国家的某个特殊地区,不进行商标注册也会遭遇同样的麻烦。
在当前假冒商标等侵权行为较多的情况下,企业更应当积极主动地寻求法律保护自己的商标。我国有基层法院3000多个,中级法院300多个,高级法院30有余,但每年受理商标侵权案件的总和却仅仅300余件。数字说明,企业对使用法律武器反击商标侵权的认识还很不够。在品牌日益成为产品和企业发展“命根子”的今天,相当多的企业需要强化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认真保护已经树立起来的品牌形象。
尽快完善相关法律
由于“傍名牌”者披着合法的外衣,此类侵权又涉及法律方面的跨境协调,执法部门在查处时常常陷入尴尬境地。“傍名牌”有空子可钻,是由于现行的商标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不一致,商标是全国管辖,而企业名称属于地域管辖。过去企业对商标重视不够,规模也不大,现在大家都很重视创牌子。
国内需进一步加强企业名称权的保护。专家建议全国人大出台新的法律文件,明确规定省级以上知名企业的商号专用权在全国范围内受法律保护,对企业商号权的侵犯就是对企业名称权的侵犯。而当务之急是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尽快实行电脑联网,使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信息共享。在企业名称登记时,工商管理部门也应先做一下商标的检索。为防范“傍名牌”,北京、深圳市工商局已建立了驰名、著名商标名称库、中国知名企业名称库、世界500强企业名称库,重庆、湖北、浙江等省市工商局则通过认定知名字号的办法实行重点保护。
加大打击力度
众所周知,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及其组合构成。在实际使用中,色彩、读音、装潢也非常重要。因此,“克隆”商标不外乎或利用相近的字形和字音,或绘制相似的图案、相同的色彩,来蒙骗消费者。刑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有了,但是,这种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和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并没有因为法律的颁布与实施而销声匿迹,名牌商品、商标的名称、标识被“骚扰”的案件仍层出不穷。因此,打击、严厉惩治侵犯名牌产品商标专用权的不法行为,还任重而道远。
目前围绕外贸品牌的保护,各地海关、工商、公安等部门开始形成合力,新近通过的一系列法律法规逐步加大了对假冒企业的打击力度。工商、技术监督、卫生、烟草等部门肩负着国家赋予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重任,对于侵犯名牌商品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出击重拳,进行严厉打击和惩处。对于不法者的侵权行为,该曝光的应予公开曝光,严重的应该及时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企业应该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提高法律意识,依法设立保护自己商标的措施,防止商标被他人假冒。企业若发现自己的或近似于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擅自使用,应及时举报到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作为消费者,在购买名牌产品时,要仔细辨别,增强识别能力,以免吃亏上当。(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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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2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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