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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发达国家产学研合作的经验及其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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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年初召开的全国科学技术大会和随后发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明确提出,把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作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突破口。这一重要论断第一次把产学研结合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既符合科技创新的发展趋势,也抓住了当前我国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薄弱环节。
主要发达国家在长期的产学研合作中积累了许多成功的做法和经验。研究表明,尽管这些国家存在着体制、政策、文化等方面的差异,但产学研合作的做法越来越体现出趋同的特点。因此,总结分析这些做法和经验对于我们正在建设的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本文在按照国别对大量与产学研合作有关的文献资料进行梳理分析的基础上,从科技计划、合作组织、合作目标、合作政策、合作立法、合作宏观协调机制等六个方面客观地总结了主要发达国家(包括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丹麦、瑞典、芬兰、日本、韩国等)在产学研合作方面的做法经验,并提出了对于促进我国产学研结合的几点启示,以寻求破解我国产学研结合难题的药方。
一、运用科技计划手段对产学研合作给予直接支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学研是各自具有不同优势的利益主体,产学研合作被认为是自主选择的结果。然而,当产学研合作投入或风险巨大,或者说合作项目属于具有强外部性的共性技术领域时,政府对产学研合作给予一定的支持、鼓励和引导以补偿创新的风险就十分必要。通过科技计划等形式支持产学研合作创新已经成为不少国家的普遍做法。这些科技计划根据不同的目标,往往有不同的资助对象。一是以项目为载体支持产业技术联盟,如美国的先进技术计划(ATP)制订的目的就是向企业或企业与科研机构的联合体提供启动资金,进行高新技术的应用研究与产业化开发。德国的主题研发计划 (Fachprogramme)通常为由企业和公共研究机构组成的研究联合体提供直接的研究资助。二是以产学研创新网络为资助对象,如法国的科技协作行动计划支持由一个单位牵头,组织公共研究机构、大学实验室或与私营研究机构合作,或与大型企业的科研中心联合,组成“无墙隔离”的科研结构。德国的促进创新网络计划(InnoNet)主要是促进竞争前的研究合作,至少要有4家企业和两个研究机构参与,其目的是促进知识向中小企业的转移,同时鼓励德国研究机构和高校的研究工作更多的面向中小型企业的需求。三是支持合作研究机构的建立。例如,在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的规划与资助下,陆续在大学建立了“大学-工业合作研究中心(UICRC)”、工程研究中心(ERC)”和“科学技术中心(STC)”,这些中心都负担着交叉学科研究开发和人才培养的双重任务,它们依次配置在基础研究(STC)、应用研究(ERC)和技术开发(UICRC)三个层面上,试图从科技成果的产生、中试直到商品化形成前后衔接、环环相扣的有机“链条”,从而对美国工业的近期、中期和长期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四是以促进人员的流动为重要任务,如瑞典的知识交换计划对国外回来的博士后给予特别资助以吸引优秀人才回国创业,在大学里为企业科技人员设立副教授的岗位等措施都是为了鼓励人员流动。
尽管发达国家科技计划在支持产学研合作形式方面有一定的差异,但是有不少科技计划已对产学研合作提出了强制性要求。如法国的竞争点计划、芬兰的国家技术发展中心计划等都强制性规定计划项目都应以产学研合作方式进行研究,企业的项目必须找大学或研究机构作为伙伴才能得到资助,而大学、研究所的项目也必须由企业作为伙伴才能得到支持。发达国家科技计划聚焦产学研现象反映出政府已逐步成为产学研合作创新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参与者,并将传统的“产学”合作关系发展成新型“产学官”合作体系。
二、推动产学研合作组织的形成和发展
产学研合作本质上是基于产业界、学术界的内在需求形成的合作关系,其基本表现形式为合作网络或产业研发联盟。在发达国家产学研合作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一方面不同类型的自发的产学研合作网络或产业研发联盟逐步形成,政府通过引导和支持的方式促进其发展;另一方面,各国政府也在通过计划等方式推动合作网络或产业研发联盟的形成。比如,在美国硅谷效应启发下,日本从2001年度起实施产业群推进计划,在各地方选建了19个各具技术特色的产业集群。经济产业省分布于各地派出机构(地域经济产业局)的职员约500人,有4000多个中坚企业,以及200多所大学参与了这个计划。经济产业省对产业群的支持措施有:支持企业与研究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协作,如主办研究会、交流会、研讨会等;支持具有地方优势及特色的技术开发,提供开发补助金及产学共同开发委托费等;建设创业孵化环境,培养创业者,支持大学风险企业。在发达国家推进产学研合作的过程中,中介服务机构的功能和作用越来越得到重视和发挥。例如,英国的法拉第伙伴关系计划要求产学研合作中必须有中介机构参与。除了传统的技术市场、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继续在推进产学研合作中发挥作用,孵化器、技术转移网络以及信息平台等各种丰富多彩的中介形式不断涌现,并起到良好效果。
建立研发联盟是产学研合作的重要组织形式。研发联盟有多种形式,一是共建研究机构或新企业集中研发,二是不同主体之间联合开展研发,三是采取集中和分散研发混合的形式。一般情况下,欧洲的研发联盟采取第一种形式,美国采取第二种形式,而日本则采取混合的形式。英国的研发联盟是永久性的组织,成员中的企业多是小型企业,独立研发能力较弱。日本的研发联盟是临时性的组织,项目结束组织就立即解散,成员中的企业多是大型企业。美国在《国家合作研究法》的影响下,成立了微电子和计算机技术公司(MCC)3、芯片制造商联盟等集中型的研发联盟。不同于日本的是,美国、英国的研发联盟倾向于将研发工作交给联合机构和大学。
三、以获取产业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作为产学研合作创新的主要目标
从世界范围看,无论是传统的自由市场经济国家,还是新兴工业国,政府广泛介入产学研合作已是大势所趋,然而,并非所有的产学研合作都需要政府介入,而且受制于公共资源的有限性,政府也不可能支持所有的产学研合作项目,也就是说,政府必须有所为有所不为。事实上,政府支持产学研合作的动机不单纯来自于市场考量,更主要来自国家战略层面的考虑。面对二十一世纪知识经济和全球化的挑战,世界各国都充分认识到一国国际竞争力的核心是产业竞争力,产业竞争力的关键在于产业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而产业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往往需要巨大投入,企业一般难以独自承担,政府往往要有所作为,而通过产学研合作创新促进竞争成为发达国家日趋明显的战略意图。发达国家纷纷制订、调整或完善各自的产业技术政策,通过聚集产学研各方力量夺取产业发展技术制高点,以强化本国的技术优势。以法国为例,法国政府认为,企业、培训中心和研究机构之间的协同作用是竞争的基础,只有将法国各省区的经济活动参与方努力动员起来,法国的产业竞争力才能得到提高,并于2005年出台了全新的竞争点计划,在不同地区培育了多个“竞争点”,通过各个“竞争点”整合企业、培训中心和研究机构各自所拥有的知识、资金或人才优势,共同为产业技术创新服务。首批入选“竞争点”项目67个,涉及汽车、航空、纳米技术、生物技术和微电子技术等多个战略产业领域,这些领域关键技术均为法国的工业技术基础,对保持法国工业竞争力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除法国外,德国的主题计划、美国的先进技术计划等科技计划也有对产学研合作的要求,反映出发达国家政府支持产学研合作的战略重点在于获取产业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在于提高产业竞争力。可见,在竞争激烈的国际经济环境中,发达国家政府集中力量支持产业关键技术或共性技术领域的产学研合作已成为保持和提升本国产业竞争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四、以立法形式奠定产学研合作的制度基础
制度建设是产学研合作创新的首要前提。为了给产学研合作提供坚实的制度基础,世界主要国家均在推进产学研合作的过程中制订和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5。美国是产学研合作创新立法最完善的国家。《拜杜法》(1980)规定,联邦政府资助取得的研究成果归承担单位所有;承担单位可以专有或者非专有方式授权给企业,进行技术转移;研发成果的运用必须符合美国企业优先选择。《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1980)的宗旨是促进技术创新,支持技术转移,加强和扩大大学、科研机构与产业界之间的技术转让和人员交流。《国家合作研究法》(1984)允许两家以上的公司共同合作从事同一个竞争前研发项目,而不受《反托拉斯法》的限制。日本的《大学技术转移促进法》(1998)支持大学成立科技中介机构,允许大学教师兼职技术转移工作和技术入股或投资。《研究交流促进法》(1998)鼓励国家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到民间企业参加共同研究,国立研究机构的设施设备向民间企业研究人员开放,接受他们参加协作研究项目,促进产、学、官各机构在人、物以及信息方面相互交流与协作。法国的《技术创新和科研法》(1999)的宗旨是促进公共研究机构与企业界的合作与交流,加快科研成果转化,鼓励科研人员创建高技术企业,营造有利于技术创新的政策环境。这些国家通过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产学研合作创新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在明确产学研合作在国家创新体系中地位的基础上,确保产学研合作主要政策措施的落实。
五、建立和完善支持产学研合作的政策体系
主要国家在法律框架下采用了相应的政策推动产学研合作创新的开展。一是产学研合作投入政策。近年来随着科技进步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的巨大作用在世界各国达成共识,各国均在不同程度上纷纷加大对研发投入的力度,并通过科技计划有针对性地支持产学研合作活动。二是促进产学研合作的财税政策。财政和税收政策是政府支持研发活动开展的重要杠杆,近年来这一政策工具的运用也越来越倾向于专门针对产学研合作的活动。例如,法国“科研税收信贷”政策对产学研合作产生很大影响。“科研税收信贷”是指企业第一年用于研究与发展开支的50%可以免税,以后每年增加投资的50%可享受免税。根据“科研税收信贷”政策,凡是研究开发经费年增长率为50%的企业均可享受研究税收信贷。三是促进人员流动政策。一国科技和经济竞争力的提升取决于是否拥有一个灵活、生机勃勃的国家创新体系,而产学研之间人员的有序流动,包括跨国界的流动是从根本上保障创新体系效率的关键。日本、丹麦、法国、德国等国家均出台了详尽的措施促进产学研之间的人员流动。例如,法国鼓励公共研究机构的科研人员向企业流动。根据《创新与科研法》,研究人员、教师研究员、工程师、年轻的博士、技术人员或行政人员都可以参与转化其研究成果的企业的创办工作。他们可以毫无风险地以协作者、经营者或领导者的身份进入新的企业。在企业工作一段时间以后,他们可以自由地选择回到原公共研究单位或留在企业工作。研究人员离岗或借调,原单位仍保留公职,在企业工作的期限最长可达6年。在创办企业初期,企业创办者的原单位仍负担其工资。四是产学研合作专门组织机构或联合体政策。为促进产学研结合的效率提升,很多国家政府纷纷采取建立专门机构和联合体的方式,从组织机构和制度建设上推进产学研合作。美国的合作研究中心、芬兰的国家技术发展中心以及瑞典的能力中心等均是该方面比较典型的做法。
六、加强产学研合作宏观协调机制
产学研合作既涉及产学研之间的合作关系,也涉及有关部门之间的合作关系。因此,不少国家成立了部际协调机构以更好地推进产学研合作。美国政府设有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统筹协调科技战略与政策,其下属九个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各部门、科技界和产业界利益。意大利于1996年成立国家科研与创新政策部际委员会,由意大利总理直接领导。该委员会专门下设由教育、大学与科研部副部长领导,总理府秘书长和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参加的工作小组,提供包括促进产学研合作方面的政策咨询。澳大利亚有两个最重要的科技管理和决策机构:总理科学、工程和创新理事会(PMSEIC)与科学技术协调委员会(CCST),这两个机构是跨部门的非常设机构,其中总理科学、工程和创新理事会是澳最高科技决策机构,由联邦总理任主席,由与科技创新和教育有关的内阁部长及有关机构的非部长级高级执行官任委员。该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就重大科技问题向政府和议会提交有关科技和创新方面的咨询报告和政策建议报告。科学技术协调委员会主要负责解决跨部门之间在科技创新政策、计划和项目方面的协调与配合问题。该协调委员会由教育、科学与培训部副秘书长任主席,有关内阁部的副秘书长级官员任委员,举行不定期会议。
七、主要发达国家产学研合作的特征和启示
分析比较不同国家在产学研合作方面的做法和经验,我们发现,政府在支持产学研合作的方式上表现出趋同的特征。一是重视法规制度建设。随着科技和经济全球化日益加深,各国产学研合作创新的制度环境也在发生变化。主要国家都制订了促进产学研合作创新的相关法律,为产学研合作提供法律保障。二是政府给予直接支持。政府通过综合科技计划、专项科技计划、技术能力中心等形式推进产学研合作创新是经济发达国家、新兴工业化国家以及追赶型国家普遍采用的做法。三是各国政府都很关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试图建立起合作的政府-企业伙伴关系。四是营造支持产学研合作创新的良好政策环境。各国都制订了促进产学研合作的财税政策、融资政策和促进人员流动政策等,有力地推动了产学研创新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由于宏观管理体制、政策形成机制和文化背景的差异,各国在其产学研合作政策形成、政策手段、资助重点、合作范围等方面都有不同的特色。从政策形成来看,欧洲国家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促进产学研合作创新政策形成的利益相关者机制,不同的利益主体均有各自的利益代言人,能够将其需求反映并且形成在具体的产学研合作政策中。从政策手段来看,与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相比,北欧国家较少运用直接法律手段规范产学研合作创新,各种类型灵活组织的技术中心、能力中心等是其主要手段。从资助重点来看,许多国家政府都很重视提升中小企业的技术能力以推动产学研合作。而这在日本、韩国不太明显,这两个国家产学研合作中对大企业给予了特别的关注。这同中小企业在一国创新体系中受到重视以及实际发挥作用的程度有密切的关系。从合作范围来看,许多国家的产学研合作已突破了国界范围,且多以各国参与主体之间的自愿合作为主。相对来说,欧盟国家的产学研合作往往强制性要求对其他欧盟国家开放。如法国的竞争点项目要求必须有欧盟乃至其它国家的合作伙伴共同参与。
主要发达国家产学研合作的特征、做法和经验给予我们以下几点启示:
1.设立产学研合作专项计划是促进产学研结合的有效手段
不少国家都设立了专门针对产学研合作的计划,对促进产学研的互动起到了很好的效果。我国现行国家科技计划虽然可以支持产学研联合申报的项目,但很难满足不同层次产学研合作的需要,原因是现行国家科技计划体系的定位决定了它必须强调国家目标,偏重于技术导向。设立产学研合作专项计划的目的在于弥补现行国家科技计划体系在支持产学研合作方面存在的不足。产学研合作专项计划应突出市场导向,面向企业需求,以开发产业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为目标,重点支持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结成研发联盟申报的科技项目。同时,根据科技项目的不同特点和企业实力,要求企业承担30%~50%的合作研发经费。
2.研发联盟是产学研合作的有效组织形式
从项目层次的合作到以组建研发联盟为主要形式的战略合作是产学研合作发展的大趋势。为提高我国产学研合作的层次和水平,应本着自愿互利、职责明确、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选择几个重点行业和关键技术领域进行试点,以行业骨干企业为龙头,联合科研实力雄厚的大学和科研机构,组建多种形式的产学研研发联盟。政府可通过科技计划、经济和科技政策等手段推动产学研研发联盟的建立。待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向其他行业和关键技术领域推广。
3.制度建设是产学研结合的有效保障
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针对产学研合作研究的法律,产学研合作的规定分散在有关政策法规中,且存在一些规定的空白,如产学研合作形成的共有知识产权应如何确定产权归属、产生的收益如何分配等。这些问题若不能很好地解决,就会影响合作的积极性。建议制订《国家合作研究法》,对合作研究中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进行规范,对在知识产权和利益分配中出现的纠纷的处理作出明确规定,以引导和鼓励不同主体开展合作研究,为合作研究提供法律保障。
4.制订和完善产学研合作的政策体系是促进产学研结合的有效措施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及配套措施对促进产学研结合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需要通过制订实施细则加以落实。当前,应抓紧制订促进产学研合作的财税、政府采购、金融、知识产权和人才激励等政策的实施细则,以把产学研合作向纵深方向推进。(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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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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