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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做“专利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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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IT时代周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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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过度保护”暗流涌动!广大发展中国家饱受知识产权欺凌,如何解决?或许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下的“涉及公共利益豁免”的弹性条款的合法使用,将是一条政治解决与政策解决“专利奴”问题的有效途径。
多年饱受知识产权“霸权”侵害的发展中国家终于爆发出第一声怒吼!
5月4日,巴西总统卢拉正式签署文件,对美国默克制药公司拥有专利的抗艾药物依非韦仑(EFV)发布强制许可,授权为国家艾滋病治疗项目生产或进口EFV的仿制药。这是巴西多年来首次以保护公共健康利益为目的,运用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下的有关弹性条款,对专利药品的仿制发布强制许可。
显然,英雄辈出的南美大国巴西在医药领域为不做“专利奴”的发展中国家带了个好头,做出了好榜样!
然而,在中国这个遭受IT知识产权“霸权”侵害的重灾区,情况却大相径庭: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过度保护,正在使中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专利奴”!
中国由于专利水平客观上比较低,在专利竞争中居于劣势。而97%的发明专利掌握在发达国家手中,借此产生难以回避的高额专利许可费与“漫天要价”。仍以微软Office软件为例,其美国售价为50美元,相当于美国人一到两个小时的工资收入。在中国则卖到6999元人民币,相当于中国人一到两年的平均工资水平。而即便如此,微软仍是年年攻讦“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急先锋”。与其商业盟友和技术“情人”英特尔公司每年在华收取的57亿元专利费相比,微软通过打击盗版每年在中国直接获益竟也高达20亿元,远超中国前十大软件公司年利润总和。这就是在现有国际规则安排下,专利等知识产权拥有者单方定价下最为典型的“专利奴”的写照!
然而,更糟的是,当年因缴纳过高专利费被迫退出全球主要市场的“中国制造”DVD余痛未消,中国电视业却正在重蹈覆辙!按美国的规定,从2007年3月1日起销往美国的数字电视必须符合美国标准。这就要求必须购买美国专利。由于目前每台利润只有10美元,如被迫缴纳20美元专利费,就意味着在美中国数字电视产品难免会全军覆没!可见,过于严格保护的专利制度,犹如光天化日下的“剪径”强盗,对于发展中国家已成严重阻碍和发展威胁!
当然也有人持乐观态度,认为通过加强研发投入,总有一天中国也将拥有大量知识产权成为专利主人,再向别人收取专利费。对此,笔者并不认同!“中国制造”在国际经济贸易体系中的相对地位,就好比在目前的“二元化”城市户籍制度等重重重压之下的农民工群体。后者有多少可能变身为城市白领?成功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以南京市为例,多年前几百万农民工中仅有4、5个人成为南京白领,这是个数百万分之一的狭小成功空间!同理,在目前严格的国际专利制度重压之下,中国几无翻身可能,更可能永远做国际分工体系的一个“打工仔”!
如何应对?笔者认为,不效仿巴西政府的做法,或可解决。
比较有效的大致有上中下三策:
首先,上上之策在于“取道而攻心”。
笔者认为,应在国际上大规模宣传“知识产权人道主义”,要使“保护知识产权和保护知识人权达到平衡”等观念深入人心,要宣扬知识应普惠于大众的道理。两者必须达到平衡。
其次,上中之策在于应辅以必要的政策博弈以寻求利益平衡。
对此,笔者认为,在切实制定和落实关于专利发展的国家战略的同时,中国政府应充分运用WTO中关于贸易中知识产权的TRIPS条款,用“涉及公共利益豁免”等条款对抗不适当的知识产权垄断。比如美国在“9·11”事件前后炭疽热流行时曾运用该条款,强迫德国拜尔公司开放有关药品使用权利。中国政府也应增强自信,充分利用WTO有关条款,在WTO框架内对发达国家可能损害公众利益的专利提起诉讼。
第三,所谓“上策中之下策”,则必须坚持反对过度保护,加强主动出击,在实践中往往更为行之有效。
笔者认为,一方面,必须明确“市场和人力资源交换知识产权”的原则。比如在中外合资合同中要引入“知识产权低门槛”条款。对于“限制中国彩电进出口”等动辄以知识产权为借口和壁垒限制中国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行为,应还以颜色,限制其进口等。另一方面,中国政府应尽快通过反垄断法等国内法律体系建设,加以法制化对抗。笔者认为,即使微软、英特尔等企业不违反美国的反垄断法,但由于中国本地没有同等规模的企业,即以其较高的市场占有率也足以使之戴上一顶顶高高的“垄断”帽儿。完全可以应用中国国内的反垄断法以遏制其咄咄逼人的行径。
当然以上策略需政府部门在权衡国际政治、经济等多方利益基础上稳健施行。而在诸般施行前,对于具体的知识产权攻击,比如“盛产黑手党和小偷”的某国某专利中介企业,竟然在德国IT国际大展上鼓动当地海关,悍然查抄我国民族品牌参展产品等事件。企业遭遇此类不幸,在短期内恐怕也只能像华旗一样选择暂且忍让结个战略联盟等办法,谋求一个“退一步海阔天空”的迂回空间罢。
胡星斗,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教授,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问题著名观察家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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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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