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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母子公司管控的灵丹妙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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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华彩咨询 白万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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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子公司是上市公司,母子公司的管控就会呈现出复杂的特点,一般而言,上市公司的母子公司管控基本结构如下:
对上市子公司的控制,主要是通过人事控制来越过法律上的治理结构障碍:
(1)集团公司董事长不担任上市子公司董事长,上市公司董事长由其它合适的人担任;
(2)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大多数董事为集团公司派出;
(3)上市公司高管和财务总监由集团公司派出,董事长不兼任总经理;
(4)通过控制董事会和高管层、关键财务人员来控制上市公司 进一步的,设计系统的对于公司高级管理者的监督是整个管控实施的关键之一。
二、对公司高级管理者监督体系的设计
从上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中国公司监督制度的主要问题是机制不健全,因此我们应把主要精力放在完善各种制度上,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为监督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作者认为公司的监督体系应从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人手,其中内部监督是基础,是关键,外部监督是保障。同时融资结构是构建公司高层管理者监督模式的基础,有什么样的融资结构就会有什么样的公司监督模式。
(一)内部监督
1、完善监事会的职能、结构,确保监事会独立行使监督职能。
虽然中国现在某些公司已经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但各部分运作并不十分有效,尤其公司的主要内部监督机构一监事会,大多是一种摆设,其地位比较尴尬,几乎是董事会决定公司的一切事务,而监事会并没显示出独立监督的作用。
1)从监事会成员组成、任职权限等方面保证监督有效。在人员组织上可以参考德国监事的人员配备,,即1/2的股东和I/2的公司员工组成。一方面股东的利益能得到维护。另~方面,公司的员工对企业的各项政策及其实施背景有着深刻的理解,就可以防止高层滥用政策。
(2)建立完善的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在美国较为发达,它独立于管理层,并在作为审计委员会成员时不受可能会影响其独立判断的任何关系的干扰,任何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的高级职员或雇员均不能担任独立董事。美国独立董事的条件是:A从未是该公司或其任何一家子公司的雇员;B并非公司的任何雇员的亲戚;C不向公司提供任何服务;D未受雇于向该公司提供主要服务的任何企业;E除了董事劳务费外,不从公司获取任何报酬。当前中国也有独立董事制度,但发展还不完全,不能很好发挥效用。借鉴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突出并保证其相对独立性,从而提高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
然而,在中国现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有两个主要缺陷:,一方面是产生于中国特定的社会文化经济法律环境的缺陷,例如整个社会的文化背景、法律制度背景、企业股权的性质和股权结构、外部市场的完善程度、公司内部架构和功能的健全程度等,这些缺陷有些国家和地区可能有,而有些则可能会没有,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也许会有不同的缺陷,这取决于相关的制度背景与独立董事制度的相融程度。二是指在设计和实施该制度过程中由于人为因素所导致的缺陷,例如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规定的缺陷、选聘机制设计的缺陷、激励和约束制度设计的缺陷、考核制度设计的缺陷、工作条件配备方面的人为缺陷、对独立董事制度缺陷的恶意利用等。这就要求处理好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关系,推动高层管理者监督机制的完善。虽然两者的职能具有相似性,在某种程度上还是相容的,但其本质是不同的。监事会是趋向于内部机构,人员配备也较多来自企业,监事会作为全体股东的代表,对公司的财务、经营决策及业务执行等各方面行使监督职权,为确保公司经营的稳定发展和自身的利益不受侵害,防止公司的经营行为偏离公司的目标和利益,而独立董事则全部要求与所担任企业毫无利益联系,是企业外部的专业人员。因此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必须处理好其与监事会的关系,否则独立董事的作用也难以发挥。
2、引入并购机制。
当一个企业经营不善或表现欠佳时,公司的投资者,特别是股权持有者意识到其所持股票的收益会下降,就会出售其所持有的股份以躲避风险。股票持有者抛售股票必然导致股票价格下跌,而股价下跌则给其他投资者以较低的价格收购企业股份的良机。只要企业股份被其他投资者收购到一定数额,收购者就有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要求通过投票来改组董事会,随着企业的控制权的相应转移,现有的高层管理者都可能被撤换,通过股价下跌而实现对企业的兼并和收购,由此实现经营权的转移,这种机制即是股权市场对企业内部监督的并购机制。这可以使企业的经营效率提高,警示管理者必须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为股东提供满意的回报。
3、完善公司内部职工民主权益组织,充分发挥职工对公司发展和管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加大对管理层的监督力度。
(二)外部监督
外部监督是指独立于企业的第三人,如政府管理部门、审计机构、其他相关利益者和国家工商管理机关等,对企业的经营活动,管理决策等事项的监督。
1、加强外部审计的独立性。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是中国外部审计的主体,加强外部审计的独立性应该从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身份开始,即外部审计机构一旦受雇于企业,就应以独立第三人的身份,审计报表,客观发表意见。同时注意对“法外事项”的检查和披露,缩小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期望差距”。因为这类事项往往是经营者与投资者从不同角度都关注的业务,注册会计师应该在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及时性和公正性方面,努力将缩小公众期望差距。通过法律的形式保护注册会计师工作的独立性不受影响。若无特别情况,不得随意解雇注册会计师,在解除雇佣关系时应说明原因。
2、其他相关利益者的监督。
以德国为例,德国监督机制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银行的作用非常大,银行与公司之间建立了一种长期共存和发展的关系,银行既是公司的债权人又是公司的股权所有者。他们既可以通过拥有的股权,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投票权进行监督,又可以通过在公司监事会中的席位和代表来实现监督。这种方式对中国是可取的,它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促使管理者完善决策机制,规避风险。目前中国银行只监督贷款的风险,这不够,现在银行呆帐坏帐居高不下的原因,就是没有将银行的监督职能延伸到公司使用贷款的过程中,引入这种机制应是十分有用的。它使得银行监督深入到企业的决策行为中,有利于降低银行的贷款风险,如防止决策者滥用公司资源,投资于风险极高的业务,而导致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同时还可以缓和银企关系,实现双赢。
3、规范信息披露制度和会计制度。
对于广大的中小投资者,他们不可能进入董事会等公司治理机构参与公司管理,他们更多的期望是国家作为市场经济建立的倡导者和总建设者,通过完善法律、法规的方式,强制公司规范其经营行为和会计制度,及时披露经营信息,使其能全面、真实的了解公司经营状况。
(1)提高上市公司强制性定期披露信息的频率,改善信息滞后的局面。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财务管理规定,上市公司的各项经济指标、财务数据应日清月结,为此,可以规定上市公司季报披露,便于中小投资者及时、动态地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也便于证监会发现和查处公司违规性的”变脸”。
(2)扩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范围,实现资本市场上的信息对称和共享。中国上市公司对非正式意向披露的不及时是导致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和市场操纵的重要原因,因此应该严格规范现行信息披露的内容与范围,对涉及到的所有重大事项,都必须及时披露,对不按时披露的给以严重处理。
(3)强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和中介机构信息披露的连带责任,建立信息披露民事赔偿制度。如会计师、证券承销商等中介机构对做假账、披露虚假信息没有尽到查验责任,没有起到中介监证作用,也要受到相应的处罚。(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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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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