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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技术转让的许可方式
作者:河北工业大学 张润利 贺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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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技术转让的许可方式与普通技术转让不同,其实质是专利使用权的转让,而专利权的所有人并不发生改变。这是由于专利技术已经过国家专利法中有关规定的程序所认定,被授予的专利权是专利权人的独占权利。专利技术的转让是专利权人行使其权利中的一种,受法律的有关规定约束。

专利权是一种独占的权利,按照国际惯例,将专利的转让称为专利许可(Patent License)。中国专利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并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1 专利技术转让的主动许可方式

专利技术转让的主动许可方式一般是指权利人自愿与受让人达成专利技术转让并签订许可合同的方式。权利人可以从该类许可中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

国内外现有的专利技术许可方式主要有如下形式。

1) 独家许可(Sole License)

专利权人只允许获得专利技术的被许可方在一定地域内和一定时间内使用其专利技术制造或销售专利产品,只有专利权人例外。这种许可方式限定了专利权人和被许可方之外的任何一方。转让使用费较高。

2) 独占许可(Exclusive License)

专利权人只允许获得专利技术的被许可方在一定地域内和一定时间内使用其专利技术制造或销售专利产品,专利权人和任何第三方不得进入该地域使用这一许可的专利技术。转让使用费很高。

3) 普通许可(Simple License)

允许多方在一定时间和一定地域内实施专利技术。这种许可虽然可以使专利技术大面积推广应用,但被许可方的市场风险较大,转让使用费不高。

4) 分许可(Sub-License)

按许可的有关授权条款,允许被许可方在向其他愿意实施专利技术的企业和个人发放专利许可。

5) 交叉许可(Cross License)

关联专利权人相互利用对方的专利技术制定的一种合同方式。

2 专利技术转让的被动许可方式

专利技术转让的被动许可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国家利用行政力量,不考虑权利人的个人意愿,将专利技术允许他人使用,并适当给予专利权人一定报酬的许可方式。这类许可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 计划许可

我国专利法第十四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计划许可的专利技术应该是发明专利,该发明创造应当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例如事关重大的环境保护技术、特别廉价的海水淡化技术、重大节能技术等。国家都可以采取计划许可来推广应用。

2) 强制许可

我国专利法规定,国家根据需要和可能,在出现的特别重大的情况时,可以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这种做法并不一定通过专利权人的许可,这是国家的强制行为。尽管专利权人有专利技术的独占权,但这也不是绝对化的权利,应该服从国家安全和大多数人的利益。在专利法第六章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章的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中都有强制许可相关方面规定。

强制许可一般分为三种类型:

a. 紧急状态强制许可。例如,巴西、印度、泰国等国政府为控制艾滋病在国内的蔓延,将已取得治疗艾滋病药物的专利技术,强制许可国内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生产该药品,以便提供廉价的药品给患者服用。

我国专利法对于这方面的国家强制许可也有明文规定。专利法的第四十九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b. 后一种发明依赖前一种发明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如下:

第五十条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c. 其他强制许可

对于专利权人不实施发明创造技术,其他人愿意实施的,可以在专利授权一定时间后向专利管理部门提出强制许可的请求。

2003年6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31号发布《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该办法于2003年7月15日起在全国施行,对各类强制许可的实施给出了可操作的具体规定。

3 专利许可合同的备案

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分别对专利权的转让和专利许可备案的作出了规定。

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2001年12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18号发布《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包括专利申请实施许可合同,以下简称专利合同)的备案工作。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备案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合同的备案工作。

专利许可合同的备案有助于专利技术转让的透明度,在国内专利许可合同备案的全部信息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查询。

4 企业员工的发明创造与技术转让

发明创造来源于自然人,对企业来说就是来源于自己的员工。企业为了鼓励员工的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进行奖励是非常必要的。对于职务发明,企业与员工之间一般不适用技术转让许可的关系,但是对于员工的非职务发明,企业与员工之间就要进行技术转让了,其技术转让许可权利关系相互平等。
对于企业来说区别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是非常重要,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企业要给予奖励和报酬,专利法对职务发明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企业对员工的职务发明也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具体规定来界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1) 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 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企业要根据专利法有关具体规定给予奖励和报酬。

如果员工的发明创造是业余时间完成的,或者是没有利用工作之便,那么员工的发明就是非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我国专利法第七条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当然,企业如果想获得员工的非职务发明技术,就需要和员工平等谈判专利权的许可问题了。(end)
文章内容仅供参考 (投稿) (1/25/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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