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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政府在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方面的作
作者:    来源:《全球科技经济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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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联邦政府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方面的作用归纳起来为两个方面:一是为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创造一个有利的外部环境;二是采取一系列直接在经济上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措施和政策。

1.鼓励、保护本国企业技术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开发的外部环境

(1)法律体系

德国鼓励、保护技术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开发的法律体系当然不仅仅保护本国企业,也保护所有自然人和法人,也包括外国企业和个人,在德国获得的知识产权。这一法律体系由下列法律组成:

技术发明专利法;
实用新型专利法;
外观设计专利法;
商标法:
著作权法;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

与之配套的鼓励技术创新的法律主要是《雇员发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

德国鼓励、保护技术创新和自立知识产权开发的法律的主要内容见表格。

德国的《雇员发明法》保障了雇员从自己发明成果中得到经济回报的权利,从而对雇员进行技术创新起到了重要的鼓励作用。

(2)知识产权政策

①研究开发成果的所有权

根据德国联邦教育研究部制定的研究开发合同通则第12条的规定,研究开发成果是指在研究开发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并记录下来的所有知识、发明、开发出的有形物、方法和计算程序等;关于这些成果的描述和在此过程中产生的记录、实验规程、各个开发和制造阶段产生的模型和样品(原型机),也均属于研究开发成果。

②成果收益的分配

根据联邦教育研究部的规定,联邦教育研究部资助的研究开发项目成果转化的收入,如转让专利权或颁发专利使用许可证的收入,仍留在受资助单位。

③受资助方的权利

•受资助方对科研成果拥有独占使用权,但这种独占权导致受资助方的垄断地位时例外。

•受资助方有权出让专利权,但只有在买方承担一切由受资助关系产生的义务情况下。出让合同的内容须上报联邦教育研究部。

④受资助方的义务

——成果转化的义务
——专利申报义务
——成果转让的报批义务

(3)其它宏观政策措施

①进一步开放市场、打破垄断,以市场公平竞争作为企业技术创新的动力
②加强产学研结合的研发体系建设
③建立配套服务体系和高新技术创新能力聚集区

——技术转移和专利服务体系建设
——建设高新技术创新能力聚集区

④拓宽企业技术创新的融资渠道

2.直接在经济上激励企业技术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开发的措施和政策

直接在经济上激励企业技术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开发的措施就是与企业研发项目直接挂钩的项目资助。这类项目资助按资助对象可分为两类:单个企业的项目和多个企业的联合项目或产学研联合项目;按资助内容可分为只资助研发员开支和资助人员与装备费用。这里只选几个典型例子介绍,以资借鉴。

(1)只资助研发人员开支
(2)支持企业联合攻关,形成合力的项目资助

3.德国联邦政府在战略高技术、核心技术领域,扶植、推动本国民族工业发展的有关举措

由于中德两国的国情不同,德国联邦政府在工业领域由于受到本国和欧盟的反垄断法以及世贸组织有关国民待遇规则的限制,德国联邦政府无法采取在竞争性领域国家直接办企业或直接为企业的竞争性产品开发提供资金的办法来扶植和推动所谓民族工业的发展,而只能在工业研究和竞争前技术开发方面采取措施。但这也受到欧盟补贴法限制,国家对工业研究的补贴不得超过50%,竞争前技术开发不得超过25%。若欧盟以外的国家在相同技术领域的补贴超过这个比例,则对工业研究的补贴可达75%,竞争前技术开发的补贴可达50%。对中小企业可在此基础上上浮10个百分点。

实际上,在德国联邦政府的政策介绍中也从来没有所谓扶植和推动本国民族工业的提法,德国联邦政府在促进战略高技术、核心技术领域发展的举措实际包含在德国联邦政府认定的关键技术领域的研发资助计划中。德国联邦政府把信息与通信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现代制造技术、激光技术、微系统技术、纳米技术和交通技术确定为对世纪确保德国经济增长、福利与就业的关键技术。德国联邦政府研发政策有两大目标:一是通过新技术创造未来有保障的工作岗位;二是通过新技术应用解决社会问题。联邦政府把研发资助的重点集中在所谓的重点创新领域上。所谓重点创新领域是指那些涵盖整个产业链的、具有重大国民经济潜力的、对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有拉动作用的创新领域。通过这些重点创新领域的研发,一要使现有的优势更强,二要确保占领新的市场。因此,作为基础技术和众多领域增长发动机的信息和通信技术仍是资助的重点,并将更注重与其他技术的结合以及与应用的集成(如:汽车、机器、服务业)。为确保和扩大现有的市场,微系统技术、激光技术、新材料技术和现代制造技术也是资助重点。为了开发新的经济增长领域,纳米电子技术和纳米材料是资助重点。近几年德国联邦教研部启动的一批新的研究开发计划,就体现了上述政策导向。(end)
文章内容仅供参考 (投稿) (如果您是本文作者,请点击此处) (1/9/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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