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O信息化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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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信息化建设内容缺失的五大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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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高峰 王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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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在度过了泡沫期后,现在又开始快速发展,但很多问题仍未解决。在这个时候,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是非常必要的。无论从整个信息化发展角度来看,或是从发展信息产业的角度来看,信息内容或称信息内容产业都是最薄弱的一环。
产生内容缺失的原因很复杂,但归纳起来大体有以下五个方面。
首先是观念上的问题。一方面是建立信息系统的目标不明确,还较普遍地存在着为信息化而信息化的情况。往往把传递环节建立起来就认为完成了任务,而不去管内容和应用了。
其次是法规的欠缺。至今我国在信息领域的法律还甚少,电信法已起草多年,一直未能出台,信息公开法还没有起草。最近《电子签名法》实施,是个很大的进步,但它的法律位置较低,只能解决操作执行层面上的问题。总的来看,缺乏法律依据是信息化、包括信息内容在内发展受到制约的重要因素。
第三是体制分割。由于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条块分割在我国普遍存在,在信息化领域中即表现为垄断信息内容,不愿把自己掌握的信息与他人共享。
第四是产业链不适应。信息系统应该是先有内容,然后才是经过传递得到应用。由于信息服务业主要是从电话网发展起来的,而电话网中的内容是由用户提供的,与经营者无关,因此就构成了用户和网络两个环节。而其后才出现了可以提供大量内容的业务环节。所以从产业链背景来讲,其发展方向与信息系统本身是反向的。
第五是利益及其分配问题。一方面由于因特网起源于科研与教育领域,没有建立起按成本收费并获取利益的模式,导致进入商用领域后产业化的艰难。另一方面,由于网络运营商处于强有力的中心位置,内容提供商必须通过网络才能接触到用户,因而在利益分配上网络运营商处于绝对有利地位。而网络运营商由于过去长期垄断经营的习惯,往往不能与其他人,包括内容提供商合理分配利益,这就严重影响了内容提供商的积极性。
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要坚决贯彻科学发展观,信息系统的建立、运行要为人民服务,因此必须提供健康丰富的内容。其次要加快包括电信法,信息公开法,信息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在内的法律、法规的建设。法规起草必须站在国家立场上,合理处理政府、企业、公众之间的关系。有了法律,还必须严格执行。
在政务信息方面必须条块结合,建立公共平台,以信息公开和为公众服务为出发点,提供一站式服务。对于商务信息,应鼓励企业通过网络提供充分的商品和贸易信息,建立电子商务公共平台为广大中小企业服务,要建立诚信体系,提高信息的可靠性,可信性,以信息流实现商流,资金流和物流的统一,提高交易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同时要大力发展信息内容产业,包括内容开发、收集和加工、再加工,以及各类纸质信息的电子化。信息服务业应实现产业链合理重组,内容提供,信息传播和用户接入服务各环节要建立密切合作,实现利益合理分配,各尽其职,各得其所。(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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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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