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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注意的问题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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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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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平面印刷品”?

答:平面设计的产品包括很多种类,例如标贴、纺织品、壁纸等等。对于标贴、平面包装袋等产品,如果平面产品的外观设计的主要用途在于使公众识别所涉及的产品、服务的来源等,则所述产品的外观设计将会被认为是主要起标识作用的。但是,纺织品、壁纸通常具有装饰性,因此,不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问: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简要说明如何撰写?

答:简要说明主要是为了对图片或者照片所不能准确表达的内容进行补充说明,简要说明必须包含产品名称、产品用途、设计要点以及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

产品用途主要用来确定产品的分类号,特别是具有多种用途的产品。由于外观设计分类是依靠申请人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因此,分类员有时依靠图片或者照片无法给出正确的产品分类,为此,需要申请人在简要说明中写明产品的用途。例如对于桌椅等日常用品,有时仅仅依靠图片或者照片,分类员可能无法确定是小摆设,还是家具。

设计要点是指与现有设计相区别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或者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或者部位。例如,如果产品的形状是一种新的设计,则可以写为“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又如,一种纺织品的图案是新的,则可以写为“设计要点在于主视图上的图案”;如果产品的某个部位的设计是新的,则可以写为设计要点在于该部位(的形状或者图案等等)。总之,设计要点主要体现产品外观设计的创新之处。应当注意的是,产品的外观设计必须通过图片或者照片来体现,设计要点不能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本身的形状、图案或者色彩等进行描述。

“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仅仅为用于专利公报的出版,与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没有任何关系。

此外,如果有请求保护色彩或者省略视图的情况,也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声明。

如果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涉及同一产品的两项以上相似外观设计(最多不超过10项),申请人必须在简要说明中指定其中一项作为基本设计,以便判断所合案申请的外观设计是否属于与基本设计相似的外观设计。

如果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省略了视图,申请人通常应当写明省略视图的具体原因,例如因对称或者相同而省略;如果大型设备缺少仰视图,可以写为“省略仰视图”。

对于花布、壁纸等平面产品,如果存在单元图案两方连续或者四方连续等无限定边界的情形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如果产品是细长物品的,如果图片或者照片不能完整清楚地显示产品,可以采用省略画法,但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如果产品的外观设计由透明材料或者具有特殊视觉效果的新材料制成,申请人可以在简要说明中写明,例如用高度抛光材料制成的产品。

如果外观设计产品属于成套产品,如果图片或者照片不能清楚地显示各套件,则可以在简要说明中写明各套件所对应的产品名称。

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内部结构。

问:哪些外观设计可以合案申请?

答: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提交原则上是一设计一申请,新修改专利法的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两种可以合案申请(即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并按一件申请收费)的情形:(1)针对同一产品而作出的两项以上相似外观设计;(2)成套产品。

(1)相似外观设计必须是针对同一产品的。一般情况下,经整体观察,如果其他外观设计和基本外观设计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并且二者之间的区别点通常在于局部细微变化、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设计单元重复排列或者仅色彩要素的变化等情形,则认为二者属于相似的外观设计。

(2)成套产品是指由两件以上(含两件)属于同一大类、各自独立的产品组成,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其中每一件产品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而各件产品组合在一起又能体现出其组合使用价值的产品,例如由咖啡杯、咖啡壶、牛奶壶和糖罐组成的咖啡器具。

应当注意的是,涉及成套产品的专利申请中,不能再包含针对某个或全部套件而提出的两项以上相似外观设计。

问: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有哪些变化?

答:根据新修改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增加了抵触申请,而且抵触申请包括本人或者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

根据新修改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评价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性时,不仅需要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之间的整体比较,还需要将有关外观设计专利与不同种类产品的现有设计的特征组合进行比较,因此,使得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授权条件有所提高。

问:何时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可以要求作出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

答: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是新修改专利法首次提出的,因此,只有2009年10月1日后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授权后,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才可以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end)
文章内容仅供参考 (投稿) (如果您是本文作者,请点击此处) (10/1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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