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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涉外技术合同仲裁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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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可以分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涉外技术合同也无非是这些内容,或者是引进国外技术成果,或者是出口国内技术成果,或者是中外合作开发某项技术成果,并且合同主要是在中国大陆地区执行。
中国法律并不限制合同双方选择争议解决的方式,司法程序和仲裁程序均可以约定适用。鉴于仲裁程序的快捷和一裁终局的法律效力,因此较之司法程序,外方当事人往往更愿意选择仲裁程序来解决合同争议。
如果合同双方欲选择仲裁程序解决争议,首先必须对合同中所约定的技术成果的定义加以明确,确认是否属于中国法律规定的给予保护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在大陆地区受法律保护的技术开发成果的范围和类型包括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根据《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及相关规定,中国法律对于一些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存在强制性规定,如果忽略了这些因素,可能影响合同对某些条款,甚至整个合同效力的认定。因此建议合同适用中国法律规定的关于技术成果的定义,并以此来确定合同的标的。
选用仲裁程序解决争议时需注意将来的仲裁结果可能需要得到中国或者外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我国是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它目前的成员国有137个,任何缔约国的司法机构都有义务执行递交给本国的有关仲裁裁决。因此在订立合同时,首先需要查明与自己开展业务的公司所属的国家是否属于《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如果是,那么便可以排除选择外国仲裁机构将可能产生不利的担心。
确定涉外仲裁时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仲裁机构的选择。这时应当选择一个对自己有利的仲裁机构。一般来说,外方签订合同时会事先拟定一个国外的仲裁机构,常见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和伦敦国际仲裁院等。考虑合同标的特殊性,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中国的企业应尽量选用自己熟悉的仲裁机构,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等。
确定涉外仲裁时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选择仲裁适用的法律。各国合同法一般都允许涉外合同的当事人选择该合同应适用的法律。中国法律在涉外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上主要以当事人约定选择为主,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补充的作法。所以,涉外合同的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可以包括外国法。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但合同当事人规避中国法律关于合同效力、技术成果的权属以及进出口等问题的强制或禁止性规定的,不得适用外国法律做出与中国法律规定相反的认定。同时应予考虑以下方面:如果未能在仲裁条款中就应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仲裁机构可以根据相应的冲突规范确定应当适用的实体法。而仲裁程序法应适用仲裁地所在国的法律。在国际仲裁实践中,依据《纽约公约》第五条一款一项的规定,选择在哪一个国家进行仲裁,这一仲裁就要受到该国法律的管辖与监督,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必然应服从该国的法律。依据《纽约公约》第五条二款一项的规定,如果仲裁协议不符合裁决执行地的法律,也可能导致仲裁协议的无效。
此外,合同双方还需要着重加以考虑的是,因为知识产权等具有地域性,有关知识产权等权属的争议,要受中国法律的限制。同时涉外技术合同纠纷发生的争议可能不仅限于合同双方,可能涉及到第三方,如其他知识产权权利人、相关合同权利人、合作项目的具体执行人(personnel)等,因此在侵权行为与合同违约行为竞合的情况下尤其容易产生多方争议,这时的仲裁程序就难以处理全部冲突。因此建议:合同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中仅将可供选择的争议的方式列明,具体的选择可根据个案考虑。同时考虑适用涉外程序、证据、送达上的问题,中方当事人应选择与外方在中国的投资公司合作,以减少纠纷适用涉外程序的情形。(知识产权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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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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