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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展会名称的知识产权保护
作者: 来源:知识产权报
是自主创新,打造品牌?还是登乘他人龙马之便?这仿佛是伴随社会经济发展的永远不会消失的一个话题。从经济学的搭便车原理,到商标 应用中的“傍名牌”现象,再到文学界中有关“登龙术”的讨论,无数类似选择纷至沓来,乃至近年发展最为火热的会展经济也遭遇这一问题。
以北京市为例,《2006-2007年:中国会展经济发展报告》最新统计数据表明,北京市重复办展现象比较严重。同一时期同一区域举办众多相同或类似的展会不仅使参展商疲于奔命,而且严重挫伤了参观者的热情,这种恶性竞争最终影响了北京市会展行业的健康发展,名牌展会业已开始向外省市流失。
重复办展、展会名称混淆频频发生的原因是什么?是北京市的展会审批情况复杂,多头审批现象突出?还是国内的知识产权 保护制度不够完善,缺乏对展会名称的保护?或是展会主办方缺乏品牌意识,执着于这种低水平重复?
从现实情况来看,北京市的展会审批情况相对于其他省市来讲的确更为复杂。其主要原因在于国家级的展会审批部门与北京市省级的展会审批部门齐聚于此,由于上下级部门之间以及各平行部门之间没有信息沟通渠道与信息共享机制,因此难以避免通过审批的展会名称发生重复,这是为社会广为诟病的重要问题。然而,各位批评人士忽视的是,近年来,我国很多省市均出现了重复办展的现象,从上海到广东,从长春到武汉,重复办展已成为各地会展行业发展的一个通病。可见,审批复杂可能是北京市重复办展的原因之一,但不是重复办展的根本原因,更不是唯一原因。并且,即使理顺了展会审批程序,也不可能通过审批杜绝重复办展问题。因为,展会的名称并不同于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它难以突出体现创造性劳动,不应当从其产生之日起即可通过审批获得垄断的权利。因此,审批部门不可能禁止举办与他人展会相似的展会,而期望通过统一审批权限而完全解决重复办展问题的想法也不可能实现。
从根本上来讲,重复办展问题的解决应当依赖于对展会名称的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不乏关于展会名称的保护性规定。虽然在我国著作权法、专利 法以及商标法中,尚未提及展会名称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然而,自1993年12月1日起在我国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已包含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方面的保护性规定。2007年2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进一步对“知名商品”以及“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司法认定进行细化,更有助于司法机关保护知名商品工作的开展。由此可见,举办展会作为一种服务,可以服务名称的形式获得我国类似于知名商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当然,取得这种保护的前提是“知名”,而不是普通名称,展会名称能否得到国内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还要基于展会主办方自身在打造品牌方面的付出。
从展会主办方方面看,展会主办方的意识与选择是我们讨论这个问题的关键。品牌无法与生俱来,只能通过市场经济反复的大浪淘沙最终得以显现。一时的重复办展现象并不可怕,只有重复才可能产生对比,才能够为各参展方提供选择或放弃的机会。在办展主体逐渐转向企业的趋势下,展会主办方应当紧紧抓住每一次竞争与比较的机会,让自己的品牌突显出来。初涉会展行业的展会主办方是自主打造品牌,还是行登龙之举,应如哈姆雷特审视“To be or not to be”问题一样认真思考和对待这个问题。选择钻审批复杂的空子、搭乘别人的展会便车,固然可浑水摸鱼、得一时之利,却永远摆脱不了其他展会的影子,并时时承担被知名展会主办方控诉的风险,甚至终将被市场淘汰出局。已经招展办展的主办方应全力打造展会,为参展商提供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在内的全方位服务,为参展商的顺畅交易提供最完备的信息渠道,凭服务吸引参展方,凭服务打造展会品牌,待展会得到市场认知、成为知名展会后,便可依据法律取得对展会名称的有力保护。
打造展会品牌、拒绝登龙之举,这是展会主办方解决展会名称保护的不二法则,也是中国会展行业解决重复办展问题,走上集约化发展道路的正确途径。(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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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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