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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年末谨防商业机密外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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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mak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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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年末,正是中小企业为完成全年业绩指标全力冲刺的日子。然而,这些企业的企业主可能并没有意识到,他们正遭遇竞争对手的“情报战”。
在不少国内企业还在通过窃听、挖角等“传统”手段获取情报的时候,一些更具隐蔽性和欺骗性的情报战让企业主们防不胜防,遭“窃密”企业损失惨重,甚至濒临破产,国内企业的反情报收集工作亟待加强。
多年从事企业情报收集、调查工作的上海世代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培训部副主任陈彪峰近日向本报报料:在这些主动搞“情报战”的企业中,有一部分竟是知名大公司。其中,一些企业甚至公开招募专职企业情报人员,收集国内企业的经济情报。
出人意料的是,上述企业情报人员并未像好莱坞大片中的商业间谍那样,使用偷盗、窃听、跟踪、收买、派遣间谍等非法手段获取情报。通常,他们的策略和手段显得更合法、更公开,而多数国内企业对此防范意识不足,使企业核心商业机密不知不觉间便已“外泄”。
手段一:打着“人才招聘”的幌子
陈彪锋介绍,曾有一家知名化妆品公司通过因特网刊登广告,不分地域招聘500名应届毕业的市场营销或工商管理专业的大学本科生和MBA,许诺以极优厚的待遇。而后又对外宣布,由于总共只有500个招聘职位,但因为有10万人应聘,为了更好地筛选人才,将以三个人为一组,演练企业经营实战,以让人意想不到的突发性事件为场景,考察应聘者的“应变”能力。
表面上看,这是一次非常普通的招聘活动,但背后埋伏着极深妙的玄机。陈彪锋分析,由于应聘者众多,而招聘职位少,必然形成极为激烈的竞争场面。但大学应届毕业生通常没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如何才能确保自己能够“过关”呢?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向从事化妆品行业的父母或亲朋请教“应对”策略。而他们的父母、亲朋为了他们能谋得高薪而前景上佳的职位,也愿意将自己掌握的“机密”倾囊相授。
他们因此在“应变测试”中会有“突出表现”,自然也逃不过扮作“面试官”的企业情报收集人员的眼睛。“招聘”也就演变成为最集中收取“商业情报”的“盛宴”。许多同类企业的核心商业机密,往往就在这其间源源流向上述招聘单位。
手段二:让第三方中介“自愿”泄密
如果说,大规模招聘获取企业情报的方式,还有些费时费力。那么,利用第三方中介机构急于获得订单的心理,获得竞争对手核心机密就更易于操作。
某饮料行业巨头就是通过一次面向广告公司的“公开招标”,获得竞争对手产品经营的核心策略。他们找来了几家曾为竞争对手策划广告的广告公司,要求他们制订一份能战胜对手的广告方案并说明理由,以决定广告发布代理权“花落谁家”。
为了能获得上述广告发布代理权,几家广告公司把所知道的关于“老客户”的一切资料全部泄了底。
还有一家大型汽车企业,想了解东北某汽车厂商未来5年的发展规划。他们以下属关联企业的名义,在当地找了一家最出名的企业咨询公司,借口要投资相关产业,让该咨询公司提供一份三年的发展计划。这家咨询公司为了完成报告,通过各种手段获得了东北的这家汽车厂商未来三年的发展策略,并以此制订了相应的发展计划。这一份计划成就了上述外资汽车公司在商战中屡战屡胜。
手段三:无利贸易只为商业情报
陈彪锋透露,大公司获取竞争对手核心商业机密的手段,并不仅限于此。东亚某国一家驻华建筑钢材公司在上海设有一家钢铁贸易公司。这家钢铁贸易公司每每仅以微利,甚至无利的价格向其他建筑钢材公司大量批发钢铁,目的就是要这家钢铁贸易公司扮演“商业间谍”的角色。
反情报外泄中小企业如何扎紧“篱笆”
面对跨国公司咄咄逼人的情报“进攻”,中小企业就无计可施了吗?上海世代企业发展促进中心的陈彪峰副主任给出的答案是“不”。
他认为,通过制订保密规定、融洽企业内部关系、重视模糊信息、设专人或机构“防反”,将是中小企业防微渐杜,防止企业核心商业机密“外泄”的最佳手段。
制订保密规定。陈彪锋认为,应向职工反复强调“保密”的重要性,向他们说明某些重要的商业机密,不能外传。对于企业的核心商业机密,应尽量减小知晓者的人数和范围。要求任职重要和关键岗位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和禁业约定,以防这些员工流失后,给企业经营带来巨大的损失。
融洽企业内部关系。多数商业机密“外泄”事件,都是由于掌握机密的员工和企业高层关系不融洽、相互闹矛盾,乃至于对着干而引起的。陈彪峰因此认为,要减少商业机密的外泄,就一定要融洽普通员工与管理层之间的关系,改善他们的待遇,以“仁义”治企业。
重视模糊信息。在陈彪峰的定义里,模糊信息的定义是未经大众媒体公开发表,也未经持有主体采取保密措施,而在企业组织内外传播的,有关该企业的各类书面和口头的信息(包括尚在酝酿之中的),介于公开发表和商业秘密这两个范畴之间,占企业所有信息的5%(公开信息为90%,核心商业机密为5%)。虽然比例不高,但往往与核心商业机密紧密相连,往往可能被竞争对手加以推测,进而侦知己方的真正意图,因而非常重要。而跨国公司目前获取商业情报的重点,也正是这5%的模糊信息。内部刊物和关系企业如银行、税务、工商、客户等均是模糊信息传播的途径,减少通过这些渠道输出模糊信息,将是企业情报工作的一个重点。
设专职机构或专人“防反”。什么样的信息可以公开,什么样的信息属于模糊信息,又有什么样的信息属于核心机密;不同等级的信息,又需要不同的“防范”手段,这需要企业设部门或专人专门“防反”,并对专职人员进行专门训练,以有效地防止核心商业机密的“外泄”。
律师观点:
窃取商业机密即涉嫌不正当竞争
通过全球招聘,从涉世未深的应届毕业生处了解其他公司的竞争机密;通过广告代理公司的公开招标,获得竞争对手的最新营销策略……跨国公司为获取商业机密而展开的“谍报战”越来越“隐蔽”,采用的大多是合法手段,看上去似乎并不违法。
上海市跃平律师事务所杜跃平律师指出,无论手段是否合法,如果相关企业为了获取商业机密,而故意采取上述具有“合法”外衣的手段,“隐蔽”地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机密,并由此获取不当利益,给对手造成了巨大损失,就有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
相关受害企业可据此提出诉讼,根据其所获得的利益,和自己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不过,前提是必须证明对方采取上述手段获取己方商业机密,确实存在主观故意。
杜跃平表示,要获得这一证据难度不小,但如果无法举证,则无法说明相关竞争企业确实是为了获取己方商业机密而开展相关活动,继而造成诉讼失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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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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