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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对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推动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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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央民族大学 李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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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学术界密切关注知识产权体系在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对民族产业的推动作用。也就是说,知识产权不仅客观上较多地保护在先发明较多的发达国家的利益,而且,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理解,也能保护一个不断创新、与时俱进着的民族中,每一位创造性劳动者的利益。
笔者作为曾早年从事知识产权管理的工作者,深感在座谈的基础上,研究知识产权对发展中国家新技术产业化的推动作用,对于建设和完善全面、协调和利于持续发展的知识产权体系,是十分必要的。
比较知识产权体系与专家评审体系对新技术课题的不同论证角度
如果我们从继承与创新的辨证关系来看,就会客观地承认这样一个现实:科技成果的评审,是属于对继承的认同,目的在于稳定科学技术沿着稳定扎实的状况发展;而对于新的科学创意和技术方案的扶持,支持新课题研究的机制,而现行的专家评审机制,确实存在一些不利于学术平等、解放思想、不断创新的问题。因为,我们不能要求专家在新方案面前,否定自己对已有经验的认定。比如,如果有人在爱迪生发明留声机时,提出声音转瞬即逝的过去事实,认为“项目”不可能,也不能讲,他就是为了压制新项目!科学技术的发展史告诉我们,学术平等的原则应该是全面的(包括对专家要求也要公平)。不能在出现问题时,就随意地“不破不立”,感情用事处理。解决问题的根本,而是在于,建立政府的专家评审和学术社团评议与知识产权体系形成三位一体的互补机制。
比较知识产权体系与项目审查体系对新产品扶植的不同推动力度
知识产权体系在新产品项目的扶持方面,也有独特的推动力度。它便于突破一般项目审查体系对项目的审理过程中常常受制于人为划分专业领域的限制;而实际的应用项目,综合性一般会越来越强。
发明创造在产权保护下,在历经艰苦的实践和寻找市场适应领域过程中,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逐步形成了自主——知识——产权的综合价值链条:即新颖性体现出自主的特色性;创造性成为消费者认同的知识;实用性呈现出对投资的吸引和潜在的产权增值。这样,知识产权体系就把对项目审查的最终权力,交给了具有综合审查能力的社会大众。综观发达国家推动全民创造性劳动热潮的实践,这种机制,客观上起到了对新技术产业化的实事求是的扶植和推动。比如,日本的工人渡边,改变笔竿长度,有效解决了圆珠笔漏水,而发展成产业,而如果交给一般的专家项目审查体系,怕是难于认同这样的小儿科项目。
不容质疑,专利三性是有机的整体。它有利于人们综合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发挥。正是这三个方面的有机统一,构成了创造发明的实质内容,但也恰恰是发明素质需要训练、与时俱进和不断总结、自我完善的重要原因。发明必须是新的——新颖性——从无到有;发明必须是有突破性的——创造性——从低级到高级;发明又必须是可以应用于实践的——实用性——从研究到应用。而且,知识产权体系对综合性研究的扶持,不仅表现在跨专业的综合研究方面,也和经济发展不断变化的规律相联系,才能对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形成实质性贡献。比如,发达国家曾投重金开发的,最近事实证实了它不得不退役的协和式飞机,无论它有多少专家评审的褒奖,花费几千亿美金,但终究不如无须褒奖的集装箱技术,对经济和人民生活的贡献大!
知识产权体系与经济核算体系对产权增值的作用
从加入WTO到争取市场经济地位过程中,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不仅仅指专利,还包括商标、版权、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一直成为我国经济融入经济一体化的阻碍。
尽管知识产权在技术引进中,客观上,确实较多保护了在先发明较多的发达国家的利益;但若像在有些地区有人理解的那样,知识产权仅仅是为了打击对引进的仿造,也很不全面。日本的“拿来主义”,有着丰富的内涵。比如,从吸墨纸技术发展到卫生纸,就有新的创造性发展的结果;问题在于,在新经济的经济核算体系中,如何把创造性劳动的价值纳入资本增殖和产权增值的轨道。
越来越多的人们,特别是企业界人士感到,如果不能在经济核算体系中将创造性劳动的部分纳入成本核算,那么,就很难应付类似于反倾销一类的协议条款,也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确立。我们可以分析,花钱买设备和开拓市场费用是经济核算体系必须认同的成本;而组织搞科研呢?这样的花销,不仅是从根本上完成产品为社会服务的功能,而且从企业的资产负债关系上看:适销对路的产品,更容易得到资本的支持;功能独特的产品,更容易从使用价值上确立价格而赢利;垄断生产的产品,更容易得到实力经销商的青睐;以创造性产品为主的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更利于对在管理和开发方面有贡献的人,实施合理和公平的分配,理顺劳资关系。因为,创造性的劳动成果,在知识产权的法规体系保护下,已经具备了资本增殖和产权增值的特征。
尽管在内部劳动效益的分配上,我们还有一些传统观念的约束,仅仅靠科技的奖励还不足以发挥每一个普通劳动者的创造性热情;需要有一些相应的措施,配套支持民族经济中创造性热潮的来临。以法律为准绳,调整和建立充分肯定创造性劳动成果的经济核算体系,无疑是加快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关键,也是振兴民族经济发达的根本措施。
全面加强知识产权法规体系建设对推动新技术产业化的重要作用
未来的新经济,既是一个有别于过去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的崭新形态的经济,也是一个需要不断创新、创造的实践才能保持持续发展的经济。大科学(有别于分门过细的学科科学,特别是综合科学)和高技术(有别于只能被评审用的技术表述,更指可以指导实践的技术)对经济的影响越来越大;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周期越来越短;知识更新的速度越来越快;高质量的科技成果以及它们向生产力转化的有效程度越来越依赖不同学科、不同领域的相互交叉、融合(特别是文理的交叉和综合)因此,全面加强知识产权法规体系建设,积极推动新技术产业化,就是刻不容缓的了。
作为对经济发展有实质作用的法规体系的全面建设,应该与政府的条例和措施更密切地结合起来!比如,借鉴发达国家的措施,对开发创造性劳动产品的企业实施税收的扶持(企业决定开发新产品的支出,实际上比买设备还要慎重。一旦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应该被认为是形成了具有生产要素的资本幼芽,应支持企业利润中的这一部分用于开发新产品,否则,就会出现诸如:宁可购买别人的专利,也不去自己开发和再创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等奇怪现象。要知道,企业结合自己的情况,包括请专家一起开发自主的新产品,才是最有利的创造性增收——这方面常常是专业院所和高校所不能比拟的。)再比如,对出口的真正具有创新竞争力的产品,海关应该加大扶持力度。(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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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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