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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传统知识”抵挡“生命海盗”--泰国的知识产权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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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科技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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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达国家对全球现代工业知识产权的“圈地运动”基本完成后,发展中国家的“传统知识”便成为了“新世纪圈地运动”的新目标。面临对“传统知识”的“生命海盗”行为,发展中国家开始注重利用新法律政策,抵挡“圈地”与“海盗”的侵权行为。泰国有关“传统知识”保护新政策,便是一个很好的范例。
传统知识指的是我们所熟知的中药材、基因资源、民间音乐和手工艺品等,所谓传统知识是指特定民族在其生活的特定地域内经长年积累、总结和完善而形成的有特性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包括传统或基于传统的文学艺术和科学发明、发现、外观设计、商标、未公开的信息及其它一切来自产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活动,传统的或在传统基础上的革新和创造成果等。
传统知识因其独特的性质蕴藏着巨大的经济价值。从发展中国家主要生活来源的农业来说,与农业相关的生物医学基因资源传统知识,已经成为一个国家战略性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高技术专利战处于劣势的发展中国家,不得不开始重视守护自己的基因等资源,严防掠夺基因资源的“生命海盗”行为。
泰国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开始通过制定法律政策,明确具体制度措施的形式保护传统知识。在泰国相关法律中,最为详尽的莫过于《传统泰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法》。
泰国1997年《宪法》第6条规定,传统社区成员有权保存和恢复其习俗、本土知识及本社区或本民族的艺术和优良文化,并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依平衡模式持续地参与管理、维持、保存和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在《宪法》第6条的基础上,泰国通过了《传统泰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法》,为传统泰医学建立了全面的专门保护制度。
该法将传统医学处方分为三类进行管理,这三类处方分别是国家处方、私人处方和普通处方。该法规定:
1.国家处方是对人类健康至关重要的,也就是有重要利益和特殊医药价值的处方,为国家所有。泰国公共健康部有权宣布某一传统泰药处方为国家处方,宣布后该处方的所有权为国家所有。凡将国家处方用于商业目的生产或研发,都必须得到政府的批准,对严重侵权行为可给予刑事制裁。
2.私人处方可由所有人自由使用。第三方要使用这种药方必须获得处方所有人的许可。私人处方的注册请求可由发明人或研发人提出,或由该发明人或研发人的继承人提出。该法案授予注册私人处方所有人有为研究目的使用该处方,并有销售、分配由该处方开发和生产产品的排他权,但对该排他权有一定限制。该注册私人处方权在权利人终生和死后50年内有效。
3.普通处方是广为人知的,在国内任何人均可自由使用。
《传统泰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法》同时规定,在泰国国内,传统医生和有限的社区仍可自由使用这三种处方。另外,该法还规定了为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药用植物,特别是濒临灭绝的药用植物的有关措施。
为保证法律政策的有效实施,泰国还建立了处方注册机构。现全泰国有75个省办公室依法开展处方注册和其他活动,具体注册只收取较低的登记费,不交维持费用,这大大降低了处方注册成本。与此同时,为帮助民间个人将自己的处方转化为药品走向市场,解决知识产权维权时间长和经济成本高的问题,泰国还建立了“泰国传统知识发展基金”及泰国传统医学学院,由相同数量的非政府组织代表和政府官员组成的委员会对该学院实施管理,以有利于挖掘民间医药。
《传统泰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法》的实施为泰国传统医学增添了新的活力。1998年,泰国已允许700多家有经许可的地方厂家生产传统医药。1998年,有4300多种处方向泰国的全国药品管理署(FDA)注册登记,这个数目还在增加。1999年至2000年,这些产品的生产总值达到3.2亿泰铢,其中还不包括传统医生个人生产的传统医药产品。
时至今日,尽管有关传统知识的保护在现代知识产权政策环境下仍有很多争议,包括是否或如何在现行知识产权机制下,为传统知识寻求直接保护,间接保护,还是集团式保护等,但泰国以国家立法寻求特殊保护的做法,已经成为全球保护传统知识具有启发意义的政策措施。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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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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