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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主题论文发表对专利授权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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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韩萍 周秀梅 来源:知识产权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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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
科技人员作出研究以后,都希望成果尽早以论文形式发表,而现在许多人还会选择将科研成果申请专利,以知识产权的法律形式将成果保护起来。大量事实证明,论文发表的时机如果不当,极有可能造成科研成果丧失新颖性,对专利授权带来负面影响。本文通过分析,提醒广大科技工作者当科研成果作出以后的后续保护行为及应注意的问题。
科技成果一般采用验收、报奖、登记制度及学术论文为评价方式,其中科技论文是由科技工作者对其创造研究进行理论分析和科学总结的智力成果,科技论文的数量以及出版社等级可以用来评定科技人员的职称,且作为考核科研机构的标准。科学技术人员作出其研究以后,都希望成果尽早以论文形式发表;而将科研成果申请专利是将成果以知识产权的法律形式保护起来。
论文发表的时机不当对专利授权带来负面影响
广大科技人员有发表论文的积极性的同时,却往往忽略了一个问题:即将科研成果以知识产权的法律形式保护起来的时间。一般情况下论文发表在专利申请之前,该论文的发表对专利申请的审查会带来负面影响,即与专利申请同一主题的论文,在申请日前一旦发表公开就会破坏之后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导致因该专利技术失去了新颖性而不能取得专利权,即申请专利的公开使其成为公有技术,影响了以后的专利授权,从而丢失了本来能得到、应得到且想得到的权利。常忽略的另一个问题是:也有些科技人员不大清楚自己的研究成果就是发明创造,只知道抢先一步发表论文,尽量做到及时、准确和完整,不知道申请专利,从而因“拱手奉献”、与他人“共享”而丢失了可以法律形式明确的、本来属于自己的权利。
提请科技人员注意的是:虽然专利申请前发表论文对专利申请有负面影响,但申请专利并不影响申请后论文的在后发表,从专利新颖性的角度考虑,慎重选择论文发表的时间,确保论文发表的时间要在专利申请之后,即申请专利在先,论文发表在后才是权宜之计,因为这样做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不受影响,也避免了实用新型(不实审)专利事后被别人提出无效请求的可能,使科研论文成果得到著作权和专利权的双重保护。
论文发表和专利申请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做好技术保密
商业秘密、科技论文作品著作权和专利均属于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属知识产权保护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98)修订》第二条的定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的技术信息是指秘诀、工艺流程、设计图纸、技术情报科学方面的专有知识。
不管是论文发表还是专利申请都涉及保留商业秘密的问题。两者均要公开进入公共领域,会被公众所利用,因此,基于知识产权战略和商业秘密两方面的考虑,可在适当保留技术秘密的前提下对其成果进行公开。当然要在使发表的论文具有独创性或申请的专利能授权的基础上再进行战略性的取舍,这是广大科技工作者应该重视的问题。
另外,还需要考虑的是,不是任何研究的成果都必须发表论文或申请专利,比如美国“可口可乐”配方作为商业秘密,至今已保密了100多年,如果申请专利或是发表论文,这一技术早已公之于众了。
发明人对自己的新技术是选择技术秘密或专利保护取决于各种因素,发明人可以综合考虑以上的各点,作出自己的选择。如果某种技术他人很难发现,作为商业秘密保护也会带来很多的利益。
第二,选好论文及专利申请的立题角度
如果论文急需发表,来不及申请专利,为避免问题的发生,要保证论文内容不要和专利保护方案重叠。论文可重点对成果进行理论分析和取得的应用效果上进行科学的总结,回避专利将要保护的结构和方法内容。只要论文立题的角度和专利方案不发生重叠,也可先发表论文,因其内容不影响在后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专利申请也会因符合专利法而授权。(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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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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