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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美国贸易市场的知识产权屏障
作者:    来源: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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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美国频繁对我国企业进行“337调查”,并且就有些案件已做出裁决。例如,美国贸易委员会(ITC)2007年1月10号发布了针对我国木地板行业的“337”调查终裁结果,我国木地板行业涉嫌侵犯Unilion等3家公司的专利权,所有中国出口到美国的木地板企业,都将受到普遍排除令的制裁。“337条款”与“301条款”一样,成为我国企业进军美国贸易市场的知识产权屏障。

美国“337条款”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简称,其前身是《1922年关税法》的316条款。“337条款”主要针对两类不正当贸易行为,即一般不正当贸易和有关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实践中,企业依据“337条款”起诉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贸易的行为远远多于一般不正当贸易行为。

正是这个“337条款”,曾经使许多国家的企业对美国市场望洋兴叹,包括日本、欧盟等公司都曾对此头痛不已。1986年,中国大陆企业开始进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337条款”调查的视野;自2002年以来,涉及我国对美出口产品的“337条款”调查数量逐年上升,我国已连续5年位居337调查涉案国家(地区)的榜首。5年间,我国出口产品涉嫌违反“337条款”案件达46起,占同期ITC立案总数的近4成。在上述案件中,大多数案件以我国企业被判侵权告终,我国企业要么永远退出美国贸易市场,要么向有关权利所有者交纳一定费用,以保留出口美国市场的机会,我国企业最终胜诉的情况较少。

之所以出现上述情况,除了某些国外企业恶意打压中国新兴企业、阻止其进入美国市场的因素外,根本原因还在于以下几方面:首先,在我国,目前许多企业仍处于为国外企业代工状态,由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淡薄,很多企业在签订有关合同之时,并没有对有关产品以及所用机器设备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详细检索,甚至一无所知,这就为有关权利人依据“337条款”起诉埋下隐患;其次,由于自主创新能力的欠缺,我国很多企业公司并不拥有自主、独立的专利技术或产品,在国外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则更是少之又少,因此一旦其生产的产品落入美国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范围,面对ITC的调查,我国企业往往无从抗辩;再者,在过去的20年间,很多企业并不具备处理国际贸易纠纷的充分经验,由于应诉费用昂贵等因素,他们很多选择消极回避,一些没有被起诉的同行企业甚至选择隔岸观火,殊不知一旦ITC做出不利于我国企业的终局判断,对于整个行业对美贸易的打击通常都是毁灭性的。

总结我国企业20年来的经验与教训,笔者认为,突破美国“337条款”的知识产权屏障,保证中美贸易机制的有效运转,促进中国产品进一步打开美国市场,中国企业需要转变思路,积极应对,而中国政府在此过程中同样责无旁贷。

从企业来讲,应提高知识产权的创新与保护意识,制定企业完善的知识产权战略,重在做好预防工作,加快由单纯模仿和引进国外技术到开发自主知识产权的转变,树立自己的品牌,申请自己的专利,从而加大在这场利益较量中自身的筹码。尤其是对于那些主要面向美国等国际市场的企业来讲,更要注重在外国专利的申请工作,注重专利的国际保护,因为在很多情况下,即使是我国企业自主研制、开发了新技术如果没有及时在美国申请专利,也可能被其他有关企业抢得先机,向中国企业率先发难。同时,如果已经遭遇或者极有可能遭遇“337条款”的起诉与调查,企业则应积极应对,而不能消极逃避。一方面应为企业产品或技术寻找权利依据,研究对方知识产权的权利主张缺陷所在,准备应诉;另一方面也应同有关国外企业进行洽谈磋商,寻求非诉讼解决方式,争取有利之结果。还有十分重要的一点是,面对“337条款”的起诉与调查,国内同行企业应该团结一致,以团体的力量去积极应对,这样才能加大国内企业胜诉机会,“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道理就在于此。

在突破“337条款”的过程中,中国政府也应发挥更大的作用。积极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保护知识产权自不待言,政府应从知识产权战略的高度统筹规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国内企业向国外申请商标与专利,包括介绍国外专利商标的申请流程、提供资金扶助等等;政府应当通过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和知识产权预警机制,为国内企业提供信息服务;中国政府还应该充分利用政府间磋商机制,对美国政府施加积极影响,力阻美国企业动辄挥舞知识产权大棒以阻止我国产品进入美国市场。(end)
文章内容仅供参考 (投稿) (如果您是本文作者,请点击此处) (6/2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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