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凭借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霸主地位,把与创意产业相关的产业称之为“版权产业”,并将其纳入已经制定的北美标准产业分类系统(North American Industry Classification System,NAICS),这种分类方法得到了北美自由贸易区国家的认可。近年来,版权产业在美国发展迅速,成为国民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作用的产业部门之一。在对GDP的贡献和创造就业两方面,已经持续超过美国经济中的其余部分,而且在美国出口增长中也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统计数据显示,2002~2005年间美国版权产业年均增长率达到7.66%,大大高于同期3.48%的GDP增长率。
美国的版权产业由核心版权产业(core industries,包括:出版与文学;音乐与剧场制作、歌剧;电影与录象;广播电视;摄影;软件与数据库;视觉艺术与绘画艺术;广告服务;版权集体管理协会),相互依赖的版权产业(interdependent industries,包括:电视机、收音机、录像机、CD机、DVD、录音机、电子游戏设备以及其他相关设备的生产或使用企业),部分版权产业(partial copyright industries,包括:服装、纺织品与鞋类;珠宝与钱币;其他工艺品;家具;家用物品、瓷器与玻璃;墙纸和地毯;玩具和游戏;建筑、工程、测量;室内设计;博物馆)和边缘版权产业(non-dedicated support industries,包括:为发行版权产品的一般批发与零售;大众运输服务;电讯与因特网服务)等四种产业组成。
2007年1月,国际知识产权联盟(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lliance,IIPA)发布了《Copyright Industries in the U.S. Economy:The 2006 Report》(《美国经济中的版权产业:2006年报告》),这是美国过去16年中发布的系列报告中的第11个报告,它是由国际知识产权联盟委托经济学家公司完成的。该报告除了沿用“产业增加值”、“就业”和“出口”三个经常性指标外,还增设了“平均薪酬”和“对经济增长贡献率”两个新指标来综合反映2005年美国版权产业的发展概况。
产业增加值增长率大大高于GDP增长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