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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要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作者:知识产权报记者 魏振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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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至今已整整10年,据统计,10年来全国海关共查获进出口侵权货物案件4000余起,案值6亿多元人民币。尽管海关在知识产权权利备案、查询方面的服务越来越完善,但各地企业对于备案还存在诸多认识上的误区,尤其是西部几个省区,总备案数还不如广东一省。

渝企不看重知识产权海关备案

据海关总署最新统计,重庆知识产权海关备案量在西部12省(市、区)中排名第一,但与沿海发达省份相比,差距却非常明显。目前,经海关总署批准备案的渝企知识产权共有74项,虽然高于西部紧随其后的广西49项、四川40项,但远远落后于广东985项、上海401项、浙江321项、福建305项、江苏232项、山东217项。

据了解,渝企普遍不看重知识产权海关备案,该市目前共有579家出口企业,但到海关总署进行知识产权备案的企业寥寥无几,仅有9家企业和一个自然人。根据重庆市外经贸委统计,今年1~8月,该市出口企业前15强中,仅有力帆、隆鑫、宗申、嘉陵、建设等5家企业办理了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目前全国著作权备案共有279件,而重庆市目前还没有一家企业就著作权向海关总署备案。

企业对备案认识误区多

在海关备案知识产权权利,不仅可以防止假冒伪劣产品出口,保护中国产品在国际上的形象,而且还可以减少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损失。但有不少企业对于海关保护还有诸多的认识误区,更有些企业在接到海关查出有假冒产品要出口时放弃权利申报。

据海关执法人员介绍,造成权利人消极配合的往往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权利人与其代理人之间不协调,推责任。如有的代理人在收到海关有关侵权货物情况及提交担保金的书面通知时,要求海关再以书面方式另行通知权利人在中国分支机构,但分支机构通常并非权利人在总署备案的代理人或指定联系人,既无依据,又增加了海关工作量,拖延了货物侵权认定的时间,降低了鉴定工作效率。

二是权利人内部运作机制不畅。权利人往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提交由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有效保护申请或鉴定材料,而只能提供由企业内设的办理知识产权事务部门出具的文书材料,无法保证海关及时收集确定货物侵权嫌疑的有力证据,影响了打击力度和保护实效。

三是对海关保护其知识产权消极应付或拒不回应。个别权利人认为海关打击侵权违法行为,对企业产生的效益不大,且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权利人申请海关保护其知识产权的应提交担保金,影响企业正常的资金流转,因此在收到海关有关侵权嫌疑货物情况通知时,既不愿向海关提交担保金及知识产权保护申请,但也不明确表示放弃保护或是向海关总署申请撤销备案,使得海关只能等到权利人超期未予回复后方能放行有关货物。

四是对“打假”成本预估不足。有的权利人事先向海关举报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申请要求都非常迫切,但一旦海关采取了有效监控措施查获了侵权货物并通知权利人后,又常常因涉案货物货值较大、无力提交海关核定的担保金而决定放弃其原先提出的保护申请。

这些消极做法不仅影响了海关的正常通关效率,产生了不必要的滞港费用,使货物长时间处于侵权性质待定状态,而且极大地浪费了海关执法成本,加大了海关执法诉讼风险,使海关执法处于两难境地。

企业应积极进行权利备案

海关是商品进出口的必经之地,因此,企业应积极在海关进行知识产权权利备案。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目前只有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和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才能得到海关的备案保护。

根据2003年12月修订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知识产权备案不再是海关对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前提,未进行知识产权备案的权利人仍然有权向口岸海关申请扣留进出口的侵权货物。但是,事先是否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在实践中有很大的差异。根据条例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如果事先没有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备案,海关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境,也没有权力主动中止其进出口,也无权对侵权货物进行调查处理;从实践看,海关能否发现侵权货物,主要依赖于海关对有关货物的查验。由于权利人在备案时,需要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权利人的联系方式、合法使用知识产权情况、侵权嫌疑货物情况、有关图片和照片等情况,使海关有可能在对货物的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并主动予以扣留的。所以,事先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可以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end)
文章内容仅供参考 (投稿) (如果您是本文作者,请点击此处) (6/29/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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