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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专利纠纷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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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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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研发新产品时使用了他人的专利技术、企业的自有专利技术被他人使用、企业的职务发明技术由于各种原因被转移到企业之外,这是企业管理中时常会遇到的问题。在发生以上几种问题时,专利权人都希望通过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法律来处理专利纠纷。加入WTO后,根据国际上的一般通行原则,专利纠纷由法院裁决终审。2001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对过去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正,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最终无效宣告由行政部门决定改为由专利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为审理法院。本文结合机械行业的实例就处理专利纠纷中的主要策略说明如下。

1 主动迂回的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和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当企业在利用国内外专利技术研发新产品时,所开发的产品与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相近似时,由此引起了法律诉讼,被告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寻求专利法中的“宣告无效”的有关条文,采取迂回策略,将“被告”变为“原告”来设法将专利纠纷解除。

1999年4月12日国外某公司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状诉某厂侵犯专利权、技术秘密和不正当商业竞争,提出赔偿人民币3000万元的要求。案件的核心是原告诉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机器外观设计专利权。某厂开发该机是河北省经贸委立项的产学研重大攻关项目,1998年就成功地制造出样机,经过试验和生产考核后,省经贸委于1998年年底召开了新产品鉴定会。研制单位在1998年也申请了该种机械的专利。尽管外商的专利申请在先,但中国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前不进行实质性审查,也就是说该专利是否同申请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是否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不进行审查。也就是说,法律把这个审查交给了利益相关者并给出了相应无效宣告的有关条文(专利法第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条),以此来保证所授予专利的质量。1999年6月被告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后,就聘请既精通专业知识又懂专利法的专家研究对策。经研究,及时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宣告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申请。1999年6月22日中国专利局受理了该申请,此时,因原告的专利权处于有可能被宣告无效的状态中,法院暂停了已经启动的河北省最大一起涉外专利纠纷案的诉讼受理程序。该案只好回到了庭外协商解决阶段。2000年5月2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同意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5元由原告承担。同时根据双方达成的谅解,被告也向专利局撤回原告专利权宣告无效的申请书,此案了结。

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时,利用他人的专利技术,应事先对使用该专利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研究。本案例中,对有关机器所在的国际专利分类E01C19、E02D3/中的国内外文献,设计人员在设计前就全部进行了检索,掌握了国内外的技术方案现状,当然也掌握了国内已授权但没有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非专利性”情况。这些资料都是为以后可能产生的专利纠纷做准备的。企业开发新产品时使用了他人的专利,产生纠纷时可酌情使用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来化不利变有利。一般情况下专利局不可能有精通工程机械的专家来进行工程机械方面专利的审查与批准,在已批准授权的相关工程机械专业的专利中总是存在一些“非专利性”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时,企业聘请精通本专业的专家来实施专利法上的无效宣告程序,是一种化解专利侵权纠纷,保护企业的正当权益的策略。

2 机动灵活的诉讼

当企业的专利被他人使用时,企业应主动收集证据,根据专利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及时提出诉讼,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并尽可能获得更多的补偿。

2001年北京某公司发现其所拥有的发明专利的申请号98125050.5被印在国外在华某公司的广告册封面上,由于两公司的业务相近,这样就对消费者使用的类似机器施工产生了误导。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八条:假冒他人专利的处罚条款,以及第五十九条: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的处罚条款等的有关规定很难处理该案,即便处理,力度也不大,主要原因是该发明专利申请尚未获得专利局授权,暂时不具备专利法中所规定处罚条款中的主体条件。但是这种商业行为显然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聘请有关律师研究后,就国外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法律诉讼,请求赔偿金额数百万元,法院已受理了该案。若该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该企业还可以利用专利法的有关条文继续向被告追溯赔偿。

当企业的专利被他人使用时,企业应尽早地提出法律诉讼,专利法规定的诉讼时效是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算起。本案例中说明了一个灵活的例子,与《专利法》相关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商标法》都可以根据侵权所处不同阶段来为企业所用,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3 用相关法律解决技术外流

由于近年来企业技术人员流动比较频繁,加上离退休人员又不甘寂寞,纷纷在企业外进行技术活动。企业的专利技术被带出企业外,培养出了新的竞争对手,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经营活动。企业应利用法律来解决上述的专利技术纠纷问题。

2000年南方某齿轮厂工程师退休后,将企业原有专利技术与一民营企业合作生产与原厂近似的产品。由于民营企业经营灵活,定单大增。原齿轮厂的产品定货受到严重影响,该厂无奈,只好根据《民法》和《刑法》有关规定,将民营企业和有关人员告到法院。经过庭内外协商,最后该厂获得数百万元赔偿和民营企业保证不再生产此类产品的条件,协商结案,免除了法院的刑事判决。

该案说明当企业专利技术和技术秘密外流出企业时,一定要通过有关法律来解决问题,具有专利技术的要通过《专利法》来解决,具有技术秘密的应通过相关法律来解决。为防患于未然,企业应该在相关技术秘密的工艺文件和技术资料上注明“秘密”、“机密”等字样,这样在法院审理时就有了依据,就可以公开、公平、公正地解决技术外流所带来的诉讼问题。否则,非技术秘密外流是不受法律保护的。(end)
文章内容仅供参考 (投稿) (如果您是本文作者,请点击此处) (6/8/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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