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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官司中的反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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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河北工业大学 贺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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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在被告将原告诉诸于法庭的诉讼过程中,原告又与被告在另一场官司中转换了角色。在专利侵权官司中,“侵权人”将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反诉无效或者将专利权人诉诸为另一案的被告,这就是专利官司中的反诉。适当地应用反诉,这也是被告应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权益的一种方式。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约有一万五千个专利纠纷案件处在各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和结案之中。在这些案件里约有80%都是专利侵权案。在这些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实践中,一般法院的审理程序前期,许多被告都曾尝试“反诉”原告专利权无效,即向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启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程序来请求宣告原告专利权无效以期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审理结果。产生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中国专利法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就授予了专利权,这种专利的纠纷案占全部专利纠纷案的大多数。另一种原因是与发明专利的审查和批准质量也不无关系。由于在已经审理的专利纠纷案件中,出现了比较多的专利无效案,这也是促使众多专利侵权人提出反诉的原因之一。
正确了解和掌握专利官司中的反诉程序进行反诉,不光对“侵权人”有利, 实质上对企业正确了解和使用中国专利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现实意义。
1 反诉专利权无效
“侵权人”对原告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启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程序,希望预期效果对自己有利,但是,专利法对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具体理由却有法律上的严格规定。即“侵权人”使用专利法之外的理由来宣告专利无效是不会被受理的,无效宣告的理由只能限定在法律规定的理由之内。
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近年来,“侵权人”最常用的理由之一是:证明已获得专利权的专利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中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中的任意一项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的第二十三条有关方面规定。
例如1999年4月南非蓝派公司状告河北唐山某厂侵犯了其冲击压路机的专利权和技术秘密,要求巨额赔偿。被告当即查找到了在该专利的申请日前,澳大利亚有相同的专利技术方案已经公开的证据。以原告的“专利”不具备中国专利法上有关授予专利权的规定为理由,反诉原告的“专利权”无效,最后取得了专利官司反诉成功的结果。
1991年6月29日,广东鹤山建筑机械厂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建筑工地用塔式升降机”的发明专利申请。1995年8月23日被授专利权。在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广州某机械公司和广东海南某建机厂以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中所规定的 “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为理由宣告专利权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了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第1485号决定书。鹤山建筑机械厂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组织专业人员提出专业的详细说明后开始上诉法院。经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原决定。该厂再次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获得胜诉。即该专利具有专利法中所规定的“三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结果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第1485号无效宣告决定书。
江苏省盐城市的江苏动力机厂生产的小型柴油机具有多项专利技术,由于该厂的产品在全国市场销售量大,销售范围广,国内的很多柴油机厂家仿制该厂专利技术的产品。为此,该厂面对全国各地的十几家主要“侵权人”开始实行法律诉讼,追讨专利使用费。在向常州某内燃机厂索赔时, 常州某内燃机厂和苏南另一利益相关厂以专利权人的专利不具备专利法中所规定的 “三性”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反诉江苏动力机厂的有关专利权无效。经过审理,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决定,维持江苏动力机厂的专利权全部有效。目前, 江苏动力机厂已经与侵权厂家中的7个企业达成了专利使用许可协议书,并已获得了333万元专利使用费,其它企业的专利纠纷官司也正在处理之中。
分析研究上述三个案例的详细案情了解到,企业在反诉专利权无效时,一定要聘请具有相关专业(例如本案涉及的工程机械,建筑机械和内燃机)背景,又懂得应用专利法律的律师来代理履行反诉程序。因为在涉及本专业的具体产品和产品结构时,专业人员对专利法中所规定的“三性”的认识程度和理解程度会更深刻,会提出非常重要的反诉理由和证据。由于一般律师常常做不到这一点,聘请非专业人员来办理反诉,因而成功的可能性也就不大。
在反诉过程中一定要坚持自己的主张并积极收集证据。目前专利官司都是由知识产权法庭来审理的,由于专利官司近几年来才出现得比较多,在国内是一个“新生事物”。国内认定“专利侵权判定基准”的统一标准尚没出台,2003年3月才开始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建立课题进行研究解决,该课题进展到2003年11月,公开了“专利侵权判定基准司法解释”讨论稿(共71条)。再加上地方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人员的司法水平和审理质量都有待于提高,各地区各级法院审理的最终结果就有可能出现不一样的情形。例如, 国内有个专利纠纷案在向侵权地的15个城市的法院诉讼时,出现了8胜7负的结果。
根据作者涉及专利官司的实际情况来看,国内上一级审理法院的司法水平要高于下一级法院的司法水平,尤其是在对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更是如此。反诉最好坚持到二审法院的终审为止,这样一来,尽管延长了诉讼的时间,也付出了较多的人力和物力。但是,获得公正审理结果的可能性更大。
反诉专利权无效的其他法律规定理由如下:专利技术方案使所属技术领域的人员无法实施,即专利说明书对该专利没有做出清楚的说明;专利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专利权利要求书保护的范围没以专利说明书为依据;专利是属于重复授权的发明创造;发明或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的技术特征;发明创造的申请人不是最先申请这项发明创造的人;发明创造是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内容等。其他更详细的规定可参照“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局出版的“审查指南”等法规。
2 证明自己为合法使用专利
对不支付专利权费也不被视为侵权的合法使用专利情形,中国专利法做出了具体规定。
中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四个具体条款,现举例说明如下:
(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2) 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这条是指“先用权利原则”。例如:甲厂生产装载机空调驾驶室,向南方地区供货。乙厂向专利局申请了“装载机空调驾驶室”的专利,日后乙厂获得专利授权。由于甲厂是在乙厂向专利局申请专利日之前已经开始生产,故可不视为侵权,还可以继续在原来具有的生产规模上生产并可继续向南方地区销售。当然甲厂也可以乙厂的专利不具备专利法中所规定的“专利必须具备新颖性”的有关方面条文来反诉乙厂的专利权无效。
(3) 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这条是“专利海关互惠原则”。例如:中国某发明专利权人的“气力输送装置”专利技术可以快速进行船舱卸货,国外某公司的货轮仿制该“气力输送装置”的专利产品在中国港口用于卸货,则可视为临时过境使用,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4)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专利制度的一个主要目的是促进技术的发展。新技术发展一般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创新的。为了改进尚处于专利保护期的专利技术,仿制使用现有专利技术,是科学研究和实验的一个正当手段。例如:甲厂仿制国外公司在国内申请的一个专利产品“新型盾构机刀盘”,并且将研制的产品用于施工试验验证,拟国产化并在其技术上进一步提高。甲厂只要不销售该产品和进行该产品的有偿施工服务,不论仿制几台实验样机,都视为属于科研和试验范围,都不视为侵犯国外公司的专利权。
企业在上述专利法允许使用他人专利并不视为侵权的情形下,依法合理使用专利技术时,有时也会被专利权人推上法庭,企业可以出具证据来证实自己合法使用专利权的主张。如果原告将此案过度宣扬并给被告企业造成诸如名誉损害、产品销售额下降等方面的其它问题时,企业也可以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来反诉原告,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3 反诉中的其它问题
被告在反诉专利权人的专利无效时,还应当考虑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专利权的保护期
首先要注意到该专利的保护期是否已到;该专利权是否因为没有缴纳专利年费而被视为撤回或提前终止;“知彼知己”可以降低反诉的成本。
(2) 专利权的保护区域
被告在反诉专利权人的专利无效时还应当了解原告专利权的保护区域。
(3) 专利纠纷的诉讼时效
被告在反诉专利权人的专利无效时还应当注意专利诉讼的时效问题,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诉讼时效是两年,只要被告有充足的证据来证实自己是在两年前就开始实施该专利技术,并且在实施该专利技术的过程中没有收到原告专利权人的任何警告函和其他方式的侵权警告通知,诉讼之前已经停止了使用行为,也就不必反诉。因为对方的有效诉讼时间已过。专利权人自己已经丧失了应有的诉讼权,因而也无法获得任何专利赔偿。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专利侵权诉讼的过程中,被告若仍然继续实施该专利技术,这就属于连续性侵权行为了,法律规定原告可以自起诉日期开追溯赔偿,这样被告就需要面对现实,设法收集证据并根据具体情况去进行专利官司的反诉程序了。
(4) 借鉴他人的反诉案例
借鉴他人专利官司中的反诉案例,对处理自己的官司是很有帮助的。自2003年11月1日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始将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载到网站供公众查阅,每月上旬将上月的文书上载,重大案件不受时间限制,该网站网址为:http://www.chinacourt.org。另外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网( http://www.cninpr.com );中国知识产权网( http://www.cnipr.com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http://www.chinaprlaw.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 )也经常刊登专利纠纷案件的有关报道,在以上网站上都可以找到专利官司中可供参考的反诉案例。
通信地址: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光荣道 河北工业大学南547信箱(300132)(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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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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