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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照明电器[补充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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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mak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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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16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第1号发布,2005年5月1日实施)
该补充件是对《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照明电器产品》(编号:CNCA-01C-022:2001)(以下简称《照明电器认证实施规则》)的补充,应与《照明电器认证实施规则》一并使用。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用各类防爆灯具产品(包括隔爆型、增胺型、本质安全型、充砂型、"n"型、浇封型、可燃性粉尘环境用防爆灯具及矿用安全帽灯)和防爆灯具用镇流器(包括电感镇流器、气体放电灯镇流器、电子镇流器)。
2.认证的申请
2.1申请单元的划分
原则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产品可以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1)防爆类型相同;
2)相同的防爆分类;
3)防爆结构相似;
4)使用相同的光源;
5)使用同类的关键元器件;
6)同一生产厂生产。
具体产品认证单元的划分原则详见附件1。
2.2 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
1)申请认证的全部产品的清单,包括型号、规格和防爆标志等;
2)产品防爆设计描述资料(含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3)与防爆型式相关的设计图样
4)产品设计标准或技术条件;
5) 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
6)产品安装、使用和维护说明书;
7)产品图片;
8)其他需要的文件。
3.型式试验
3.1型式试验检测标准
(1)GB3836.1-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 通用要求 (eqv IEC 60079-0:1998)
(2)GB3836.2-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 隔爆型 "d"(eqv IEC 60079-1:1991)
(3)GB3836.3-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3部分 增安型 "e"(eqv IEC 60079-7:1990)
(4)GB3836.4-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4部分 本质安全型 "i"(eqv IEC60079-11:1999)
(5)GB3836.7-1987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充砂型电气设备 "q"(参照IEC60079-5)
(6) GB3836.8-2003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8部分:"n"型电气设备(MOD IEC60079-15:2001)
(7)GB3836.9-1991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浇封型电气设备 "m"(参照IEC60079-18)
(8) GB12476.1-2000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 用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第1节电气设备的技术要求(IDT IEC12476-1-1:1999)
(9)GB7957-87《矿用安全帽灯》
(10)GB7000.1-2002《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
(11)GB7000.2-1996《应急照明灯具安全要求》
(12)GB7000.5-1996《道路和街路照明灯具的安全要求》
(13)GB7000.6-1996《内装变压器的钨丝灯灯具的安全要求》
(14)GB7000.7-1997《投光灯具的安全要求》
(15)GB7000.10-1999 《固定式通用灯具安全要求》
(16)GB7000.11-1999 《可移式通用灯具安全要求》
(17)GB7000.13-1999《手提灯安全要求》
(18)GB2313-93 《管形荧光灯镇流器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19)GB15143-94 《管形荧光灯交流电子镇流器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20)GB14045-93 《放电灯(管形荧光灯除外)用镇流器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3.2 型式试验的送样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所送样品负责。
1)型式试验送样原则
a)不同认证单元分别送样。
b)同一认证单元中选择电路和机械结构具有代表性的产品进行送样。当产品型号、规格范围较大时,可选择多个型号、规格进行送样检测。
送样时应将样品及其相关部件一并送样。
2) 型式试验送样数量
提交样品的数量应符合型式检验标准规定的要求。一般情况下,整机产品的送样量为2件。随整机进行试验的元器件的送样数量以及送样要求将由检验实验室在文件资料审查结束时,依据型式检验标准规定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出。
申请单元的划分和送样产品数量见附件1。
3.3 型式试验检测项目及方法
(1)检测项目
在进行样机试验前,实验室应对提交的样机和文件资料进行符合性检查。只有经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样机才能进行试验。
产品的试验项目为3.1条款规定的该产品防爆标准和安全标准规定的适用项目。
(2)检测方法
依据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以及其引用的试验方法和/或标准进行试验。
(3)检测结果
型式试验过程中,实验室应记录和保存检测结果。
4.初始工厂检查
4.1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由认证检查机构或其分支机构派检查组对生产厂按照《防爆照明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4)以及国家认监委制定的补充审查要求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同时还应按照《防爆照明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见附件3)进行核查。检查组至少有一名具备防爆专业技术的人员参加。
4.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型号进行一致性检查。若认证涉及多个认证单元产品,则一致性检查时应抽取代表型号的产品,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a)认证产品的铭牌(标志牌)、包装箱上和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所标明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防爆标志等应与型式检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一致;
b)生产认证产品所用的图纸及其版本必须与提交的资料相一致;
c)认证产品的防爆型式结构和安全参数(主要涉及防爆型式相关的结构和关键元器件参数)应与防爆审查合格的文件资料一致。
5.获证后的监督
5.1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监督的方式采用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核查和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按5.2抽取样品送实验室检测。
按照《防爆照明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检查。《防爆灯具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第5、7、8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每4年内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5.2监督的抽样检测
监督复查时,需要抽取样品做监督检测。抽样检测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同一认证单元产品抽样检测的数量一般为2台。
必要时,也可考虑抽取相应产品中的关键部件进行监督检测。抽取样品的数量应满足标准规定的要求。
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实验室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
每一申请认证单元的产品在获证后的3年内抽样一次。必要时,可适当增加抽样。
监督抽样检测项目为认证型式试验标准所规定的检测项目(塑料外壳和外壳的塑料部件试验除外)。
6.认证变更申请
获证企业质量体系发生变更前应向认证机构报告。
获证后的产品,如果涉及影响产品防爆性能的任何变化,包括外购防爆部件的型号、规格、厂商发生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7.标志样式
认证涉及安全时,认证标志样式为:(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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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仅供参考
(投稿)
(4/29/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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