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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入世与国际劳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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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入世后,中国政府和工会对国际劳工组织及国际劳工标准越来越关注,立法机关加快了批准国际劳工公约的步伐。目前,中国共批准了23个国际劳工公约。本文主要研究自中国申请入世到入世以后,已经不能回避的与国际劳工标准相关的一系列问题。诸如,反倾销中的劳工标准问题、“劳改犯产品”问题、童工问题等。同时,本文介绍了面对这些问题,中国政府和工会的认识和政策选择。

一、中国工会需要很好地研究与处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带来的问题

中国是在2001年12月15日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中国加入WTO后,WTO成员国的身份意味着贸易自由化,它不仅将带来关税和贸易上的全面变化,而且将给中国带来方方面面的变化。中国不仅要全面履行入世的承诺,而且还要接受WTO正在争论的新议题的考验。这些新议题包括劳工标准与贸易、环境与贸易、竞争政策与贸易等。自中国申请入世到入世以后,在贸易领域已经不能回避与国际劳工标准相关的一系列问题。诸如,反倾销中的劳工标准问题、“劳改犯产品”问题、童工问题等。其中,某些问题也是发展中国家遇到的共同问题。

1.与世界贸易组织相关的社会条款(核心劳工标准)的问题

社会条款中所涉及的劳工标准,是指所谓的“核心劳工标准”或称“工人的基本权利”。这一概念是1995年召开的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首先提出的。国际劳工组织在1998年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的《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及其后续措施》中将核心劳工标准称为“工人的基本权利”,并将其规定为四个方面的内容:禁止强迫劳动和童工;结社自由;自由组织工会和进行集体谈判;同工同酬以及消除就业歧视。[1]这四项基本劳动权利,主要体现在八项国际劳工公约中,这八项公约为: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条);1948年《结社自由与保护组织权公约》(第87号);1949年《组织权与集体谈判权公约》(第98号);1951年《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公约》(第100号);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公约》(第182号)。

从20世纪90年代起,尤其是90年代中期,西方发达国家提出了要将国际贸易与国际劳工标准挂钩的主张,从而在国际社会引发了一场关于贸易自由化和国际劳工标准之间的辩论,各种国际组织间或是它们的内部、各种不同类型的国家间、尤其是各种不同的工会间对此问题的看法大不相同。

贫困国家的社会标准受到富裕国家相关团体的诘难,这些团体关注的问题是资源枯竭、环境破坏以及在工作场所滥用人权。发展中国家的许多人认为,把这些社会问题与贸易政策紧密联系在一起是对主权和经济发展的威胁,而富裕国家里相当数量的团体则认为,这些发展中国家采取与它们相比较低的社会标准进行贸易,既不公平,对于生态也不合理,甚至是不道德的,它们所关注的是发展中国家诸如低劣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标准,工人为自身权利而组织工会,使用童工、囚犯或强迫劳动,在出口加工区内损害国家劳工法律等。[2]目前来讲西方国家认为很多发展中国家还未享有结社自由、集体谈判、罢工等劳工的基本权益,他们也认为中国工人未享有结社自由、集体谈判、罢工等劳工的基本权益,例如,美国的工会组织就持这种态度。劳联-产联(AFL-CIO)指责中国有计划、有步骤地关押政治犯,使用劳改犯,不允许非官方工会活动,工人待遇低。一些劳工组织声称给予中国永久性正常贸易关系地位(PNTR)将不利于中国劳工权利的保护。[3]劳联-产联的主管助理里森说,“中国目前没有相应法律保障人权或者劳工的权利,”“WTO也没有保护人权或者劳工权利的条款,如果国会通过这个议案(即给予中国PNTR——作者注),那么以后中国发生损害劳工权利的事情,我们将无法再对中国采取贸易制裁措施。”在国会讨论是否给予中国PNTR问题前,劳工组织花费了80万美元做广告,渲染中国处决死刑犯问题,诬蔑中国侵犯人权。为将环保人士吸引到反对中国PNTR阵营,工会还支持环保人士的宣传,说中国毫无环境标准、工业企业以惊人的速度向大气排放含氯氟烃,污染状况让人感到非常恐惧。[4]所以,一些西方国家的工会从中国开始申请加入世贸组织时就反对中国入世,认为中国还不具备加入世贸组织的社会条件。所以,他们认为必须要将核心劳工标准写入到贸易协定中。美国劳联-产联主席斯威尼指出:“在签订对美国及其贸易伙伴国家的工人都有益的贸易协定时,必须有劳动标准的核心条款。”[5]美国工会认为劳工组织的任务是,通过更广泛、更持久的“保护性的反运动”(protective countermovement),消除全球化的负面影响。具体地说,美国的劳工组织要求提高发展中国家的劳工和环境标准,同时改善贫穷国家的生活条件。[6]发展中国家的工会自然反对这种说法。

国际劳工组织从1994年6月开始到1995年11月就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的问题(即“社会条款”)展开了辩论,历时一年半结束。关于“社会条款”的辩论,由于两派壁垒分明,且势均力敌,国际劳工组织最后只好将该问题予以搁置,但问题依然存在,远远没有结束。

可以肯定地说,劳工标准与贸易的议题,包括其他新议题在不久的将来会形成多边协议并约束WTO各成员的贸易行为,在WTO框架下将劳工标准和国际贸易挂钩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果真如此的话,需要我们及早加以认真研究,做到未雨绸缪。在全球化的浪潮下,国际劳工标准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中国也必须正视它。在中国入世的今天,中国已经同国际劳工标准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而且越来越关注国际劳工标准,并加快批准国际劳工公约的步伐。由此来看,中国对国际劳工标准的了解和认识的意义已经超过了以往的任何时候,而且不能回避。

2.中国入世后遇到的与国际劳工标准相关的问题

中国入世以后,WTO各成员国之间的关税壁垒将不复存在,但这并不意味着产品出口会如人们想象中的那样畅通无阻。伦敦大学经济学博士、英国利兹大学中国经济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经济学导师骆奇教授,在西安举办的丰佳管理学院经济论坛上指出,入世后国内出口型企业还会遇到一些无法预料的非关税壁垒和障碍,如政治壁垒、技术壁垒和绿色(生态)壁垒等。就政治壁垒来说,西方一些国家经常以国际劳工组织颁布的所谓劳工生产标志及所谓的人权作品为衡量标准,比如对方认为贸易伙伴提供的产品是由劳改犯、童工参与制造,或者是在没有安全和健康保障的条件下生产的,如果他们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存在,就会将你的产品拒之门外。劳工贸易壁垒表现在:贸易制裁措施,跨国公司工厂审核,社会责任标准认证,社会责任产品标志计划。[7]

WTO与反倾销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是WTO允许的对由于进口产品的原因而使国内产业遭到损害的成员的一种救济措施,是维护公平贸易秩序的游戏规则。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是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规定最早见诸于1947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款中。其中,第6条规定了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内容,第19条规定了对进口产品激增造成产业损害的紧急限制措施,即保障措施。此后,经过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1994年结束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一揽子协定中三个最重要的协议:《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反倾销守则)、《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保障措施协议》。这些协议规定:如果一个国家认为它进口的某种产品的价格低于该产品的生产成本,因此可能严重损害本国这种产品的生产商的利益,它可以对该产品征收额外关税。WTO的反倾销规则主要是明确规定了反倾销必须具备的条件以及反倾销的程序。该规则规定,反倾销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必要条件:(1)存在倾销,一般是指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出口方的国内市场价格,如果国内市场价格不可比,则使用第三国可比价格或推定价格;(2)存在损害,包括两点:一是倾销进口大量增加,二是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下降;(3)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进口国内相同或相似产业的损害是由于进口产品的倾销造成的。如果同时具备了以上三个条件,可以进行反倾销,但必须严格遵循WTO规则所规定的程序。另外,WTO的反倾销规则还规定,在《反倾销协议》实施过程中,如果成员方之间发生纠纷,可以通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

中国持续成为世界反倾销的头号目标

世界贸易组织2003年7月4号公布并于8月14日正式出版的2003年年度报告[8]指出,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中国持续成为世界反倾销的头号目标。事实上,自1996年至今,中国已经持续7年成为世界反倾销头号目标。报告指出,自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来,其成员运用贸易保护措施的数量显著增加,以至不少人认为,过份使用保护措施已经成为变相的非关税壁垒。

与此同时,已晋身全球第五大出口国、2000年出口额占全球出口总额的5.1%的中国,向海外输出产品所面对的贸易障碍愈来愈多。中国商务部公布的统计数字显示,从1979年欧洲共同体起诉中国倾销糖精及闹钟到2002年底为止,共有23个国家及地区对中国货发起约544宗反倾销案,中国受影响外贸出口总值达160亿美元。20世纪80年代初期,全球的“反倾销”案件 每年最多只有20余起,立案发起国主要是美国、欧共体、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等五六个发达国家。“反倾销”案件由发达国家作为发起国的原因是,一些西方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的偏见,因此,要把发展中国家作为反倾销调查的主要目标。据统计全球所有的“反倾销”案件中,超过60%的“反倾销”案件都是针对发展中国家。而从1990-1999年,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是中国,案件总数达到了308件,居全球首位。中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受反倾销影响国家[9]。其中绝大多数是反倾销调查。中国遭到反倾销调查的产品林林总总,大到钢铁、机械、五矿、化工、机电、轻工、纺织、土畜产和医药保健,小到节能灯、门锁以及大蒜等农产品,都在其内,共4000多种。美国、欧盟、印度和澳大利亚是对华提起案件较多的国家或地区。

中国彩电曾连续七年成为美国反倾销的为头号目标,被裁定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伤害,被征收80%的惩罚性关税。[10]在1999年欧盟(EU)不承认中国彩电的成本,认为中国彩电的价格之所以低,是因为中国用低于成本的价格在向欧盟倾销彩电,所以最终对中国彩电课以44.6%的反倾销税,尚不包括14%的基本关税在里面。中国彩电失去欧盟市场达3年之久,在2002年9月经中国政府同欧盟协商后,中国有7家彩电又重新进入了欧盟市场。

上述案例实际上都涉及到在国际贸易中是否有“比较优势”的问题。中国彩电的价格为什么低,很显然是因为中国的人工成本低廉,这是事实,但美国和欧盟都不承认中国在对外贸易中的这个相对优势。而是否承认一个国家在国际贸易中有“比较优势”,正是国际社会,尤其是在一些相关的国际组织中,如ILO,WTO,IMF,WB和OECD在90年代以来争论不休的一个焦点问题,它并没有因为中国入世而承认中国在人工成本上的相对优势,所以中国入世之后的任务依然是艰巨的。

此外,某些西方国家借口中国或其他国家某些企业出口的纺织品是劳改犯生产的,即这些产品是“劳改犯产品”(或称“监狱产品”),号召抵制中国的“劳改犯产品”。西方国家也指责中国的某些出口产品使用了童工,即“童工产品”。且不说这些纺织品是否是“劳改犯产品”或“童工产品”,但为什么对劳改犯产品就要退货,就要抵制呢?“相对的优势”的例子和“劳改犯产品”的例子说明了什么问题呢?这些案例都同贸易有关,又同相关的国际劳工公约有关。

原因分析

我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案件太多,这不仅严重影响了我国出口效率,也损害了我国的经济和政治形象。为什么中国会遭遇到如此之多的反倾销指控?原因有多方面,既有外部因素,又有内部因素。

其一、国际上所谓公平贸易为借口的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反倾销措施正被一些发达国家滥用。发达国家的劳工组织反对贸易扩展,实质上是出于保护它们自己的工人就业机会的目的而极力阻止进口的增长。他们认为,贸易自由化对工商界有好处,而对劳工却没有好处。[11]例如,劳工组织从就业的角度考虑,担心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不规范的劳动标准有可能使跨国公司把生产转移到工资水平低的地区。

其二、企业和行业协会作为反倾销应诉工作主体的机制尚未建立,造成国内一些企业对反倾销应诉不积极。

其三、西方发达国家一直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不但在中国入世前,而且在中国入世后仍然将中国看作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国入世后,世界贸易组织也没有将中国看成是市场经济国家,而是在中国入世15年之后才会完全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作者注),对我国反倾销实行歧视性政策,在倾销调查中必须适用和替代国比较的原则,对中国十分不利,人为造成对我国反倾销案件急增。这成为中国出口产品遭受反倾销的主要原因之一。2003年4月9日,我国首次出版的《中国WTO报告:2003》就欧洲法院对我国反倾销的司法审议进行了分析指出,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产品出口仍将在相当长时期内面临国外的反倾销困扰。尤其是世贸组织成员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使我国在应对反倾销时更加困难。欧洲法院涉及中国产品反倾销案的司法审议有7起案件,两起是欧盟进口商告欧盟委员会,即漆刷案和金属钙案,均胜诉;两起是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出口商告欧盟委员会,即打火机案和相册案,均败诉;两起是中国出口商告欧盟委员会,即草酸案和自行车案,同样都败诉。这6起司法审议幸免从不同方面反映了欧洲法院对中国反倾销的立场,非市场经济地位影响了我国应对反倾销。

其四,从与国际劳工标准联系的角度来看,中国从申请入世到入世后所遇到的反倾销问题、“劳改犯产品”、“童工产品”等,实际上都涉及到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在贸易往来中是否形成公平竞争的问题。由于世界贸易组织(WTO)是一个经济类的国际组织,它不可能将违反国际劳工标准的投诉仅仅看作是违反国际劳工标准的问题,而是看成一种贸易纠纷。世界贸易组织的裁决也并非以企业或公司是否侵犯工人或工会的权利为依据,而以是否形成不公平竞争为依据。这也是发展中国家所遇到的共同的问题。

在1919年成立的国际劳工组织的章程导言中,对制定国际劳工标准的必要性进行了阐述:“任何国家对创造良好的劳动条件的忽视,都将对那些期望改善劳动条件的国家造成障碍”。[12]

由贸易自由化带来的经济全球化,导致了对最佳生产条件的竞争。如果产品和资本能自由流动,生产地点将会被安排在成本——收益比例最佳的地方。由工人工资、社会条件的执行和改善劳动条件方面的投资等组成的劳动力成本,是决定工业(重新)分布的因素之一。在劳动密集型工业当中,劳动力成本普遍被认为是投资决策当中重要或最重要的决定因素。因此,劳动力价格低廉、社会和劳工标准低的国家能够实现其在全球范围就投资、就业机会和经济增长进行的竞争中的比较优势。很明显,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某种程度上正是得益于这种比较优势。但如果发达国家不承认包括中国在内的这些国家的比较优势,自然会在国际贸易中出现一些国家借口另外一些国家在遵守劳工标准要对它们实行打压的情况。

中国于199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中国国务院在2001年11月出台了反倾销条例,并设立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鼓励企业积极对倾销指控采取反倾销应诉措施,并在新一轮的WTO谈判中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要求世贸组织提高门槛,防止滥用反倾销。分析人士指出,在全球贸易保护主义高涨的大环境下,各国之间的倾销指控和贸易制裁大战将呈愈演愈烈之势。

二、关于中国加快批准国际劳工公约的问题

1.国际劳工公约在中国实施的情况

中国是ILO的创始会员国之一。1949年10月1日以前,旧中国批准过14个劳工公约。1949-1971年,台湾当局还批准过23个公约。中国自1983年6月恢复在ILO的活动后,中国对前14个公约全部予以承认,对后23个公约的批准宣布为非法、无效,由国际劳工局予以撤销。自1983年以来,截止到2003年9月底,我国批准了9个公约,所以中国共批准了23个国际劳工公约。

在中国恢复活动初期,中国确定批准公约的原则是:尽力避开政治性公约,选择技术性、但又有一定政治影响的、我国立法和实践条件基本具备的公约加以批准。作到趋利弊害、为我所用、稳步推进,2000年前先后批准了6个公约;涉及到就业、同工同酬、最低年龄、三方协商、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安全使用化学品的6个公约。2001年10月批准了两个公约。2002年6月29日批准了第182号公约《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公约》。对1995年迄今的促进批准基本人权公约活动,我国投了赞成票,也就是说,承担了遵守8个基本公约中包含的原则的义务。中国政府一直重视保护儿童权益,同样也非常重视童工问题,解决这个问题主要靠法制手段。中国一贯支持并积极参加国际上反对、禁止使用童工的活动。1999年,中国政府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138号准许就业年龄公约,同年,还对国际劳工组织182号公约投了赞成票,此外,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等都对童工问题作出了规定。中国政府对童工问题态度非常明确,一是禁止使用,二是禁止介绍,三是禁止允许。禁止使用,就是法律规定,所有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个人都不准使用童工;禁止介绍,就是所有的中介机构、劳动机构都不准介绍童工到各个实体中去工作;禁止允许,就是儿童的父母或者儿童的收养人,不能允许这些儿童到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经营单位去工作。法律明文规定,违反者都要依法受到惩处。中国对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打击。全国成立了专门负责执法的劳动保障监督机构,对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招工名册和劳动合同进行审查。有关部门还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检查活动,以充分保障儿童的权益。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认为中国在批准国际劳工公约的问题上有两个问题:一是数量偏少,二是批准公约的进度较慢。

2.适当加快批准国际劳工公约的意义

根据劳工公约重要意义、监督机制、各国批约情况的分析,根据目前的国际形势和我国的需要,我们认为,加快批准公约的步伐已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

一是有利于中国参与全球化经济竞争。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和国际竞争加剧,国际社会对制定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以便促进公平竞争的呼声日益加强。国际社会为什么提出要将国际贸易与国际劳工标准挂钩呢?自上个世纪末冷战结束以后,市场经济在世界范围内开始成为普遍模式,经济全球化也迅速发展,由于全球化发展最快的领域是贸易,而全球化的社会层面问题主要涉及劳动者的基本权益,那么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损害也主要是在贸易自由化过程中发生的,所以就应该以维护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的国际劳工标准为基础,形成国际贸易规则中的“社会条款”,并通过贸易制裁手段迫使各国一律执行。

中国工会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在过去的十年中,虽然在将“社会条款”引入国际贸易规则中的问题上国际社会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很难形成统一的看法,但在某些领域也形成了一些共识。

首先,从90年代中期起,国际社会多次重申了ILO在制定和管理国际劳工标准方面的权限。1995年哥本哈根的社会发展首脑会议、1996年世贸组织部长级会议(新加坡)和1998年ILO通过的《ILO关于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对核心劳工标准达成了国际性的协商一致意见,承认了ILO是制定和管理这些标准的主管机构,并表示对ILO为促进这些标准而做的工作给予支持。安南秘书长也提出了“社会规则”、“全球契约”等设想。安南提出的“全球契约”包括9项内容,其核心仍然是基本劳工标准,即结社自由、集体谈判、非歧视、待遇平等、禁止强迫劳动和童工劳动、适当工资、恰当的工作条件和计划、一定的社会保障等。

其次,全球的雇主虽未接受将“社会条款”与国际贸易规则联系起来的主张,但为了企业的市场准入,正在积极开展“社会认证”活动,并表示接受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提出的“全球契约”。西方国家在90年代还开展了跨国公司生产守则(codes of conduct?),它是一场要求跨国公司在参与市场竞争的过程中担负社会责任的社会维权活动,即跨国公司要在ILO的核心劳工公约基础上,开展旨在保护劳工基本权利的一套跨国公司行为规范。一些国家和跨国公司已开始推行商品“标签”制度,即要求进出口的产品符合劳工标准,如采取注明为“非童工产品”的做法。我国的某些合资公司为了出口需要已向我国政府提出给予“符合劳工标准”的证明。

再次,从现实来看,西方国家已就贸易与劳工标准的问题开始采取单方面的行动。美国2002年通过的贸易立法指出,假如总统能继续督促贸易伙伴履行它们的承诺,即强有力地推行国际所公认的劳工权利,那么同实现其它谈判目标一样,授权总统就新的双边、地区及全球贸易协议进行磋商。2002年1月,欧盟推出了针对发展中国家的新的普遍优惠计划(General Scheme of Preference,GPS),即确保尊重核心劳工标准的国家关税减少两倍,如果欧盟认为申请国能符合国际劳工标准,在WTO规定的基础上其大量产品的关税将减少7%,否则,只减少3.5%。新计划还规定,“严重而系统”损害核心劳工标准的国家将被排除在所有GPS优惠关税之外。[13]此外,欧盟的GPS还覆盖了大量的敏感产品,包括对发展中国家至关重要的纺织品和农产品。这一计划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进入欧盟市场的唯一优先途径。关税加倍减少对发展中国家非常具有诱惑力。这也促使发展中国家要将国际贸易自由化与劳工标准有效地结合,使其在获益的同时,避免对劳工造成伤害。此外,西方一些国家也经常以劳工标准人权作为衡量标准,在贸易当中开始实施报复措施。比如对方认为贸易伙伴提供的产品是由劳改犯、童工参与制造,或者是在没有安全和健康保障的条件下生产的,如果他们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存在,就会将你的产品拒之门外,这种做法实际已经合法化。因为“劳改犯产品”涉及到国际劳工组织废除强迫劳动的问题的两个公约(第29号《强迫或强制劳动公约》以及第105号《废除强迫劳动公约》,这两个公约的中心内容是废除一切形式的强迫活动,而劳改犯产品是强迫劳动的一种形式。虽然目前来讲国际社会还没有完全将国际劳工公约中的核心劳工标准同国际贸易联系起来,但强迫劳动问题是唯一的一项在世贸组织协议中本来就已经有相关规定的标准,它允许各国可以采取措施禁止劳改犯产品进口。所以,中国的产品一旦被西方国家认定是劳改犯产品,势必会遭到抵制。禁止童工劳动虽然并没有象废除强迫劳动一样在世贸组织协议中有相关的规定,但它也是核心劳工标准中的一个主要内容,第182号公约1999年6月17日才在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但截止到2003年8月31日,国际劳工组织176个会员国中已经有143个成员批准了这项公约,中国也于2002年8月批准了这项公约,说明中国对182号公约是非常重视的。

二是有利于我国劳动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以《劳动法》的颁布实施作为标志,我国劳动法制建设获得长足发展,再加上2001年底修改了1992年的《工会法》,所以中国已经开始扭转劳动法制体系不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被动局面。但是,我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仍然滞后,需要加快立法步伐,需要更全面地与国际劳动立法接轨。例如,我国为扩大劳务输出,保护我移民工人的正当权益,就非常需要批准和实施有关移民工人权利保护的一些劳工公约,否则就难以取得对方国家的互惠权利等。

三是有利于中国在国际劳工领域活动中争取主动。近年来,在批准公约尤其是基本公约问题上,我国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ILO中的国际自由工联(ICFTU)和少数西方国家,以中国批准公约较少为借口,对中国进行诬蔑和限制。这对我们在国际劳工组织开展活动已造成不利影响。此外,从根本上说,中国作为一个大国,对所参加的国际组织如果只承担很少的公约义务,必须在信誉上受到影响并在实际中受到限制。反过来说,中国适当多批准一些条件基本具备的公约,特别是基本公约,则必将有利于扩大我国际影响,使中国在国际劳工组织中处于更有利的地位,也可进一步提高我国际声誉。

四是有利于中国发展国际劳工领域的交流与合作,ILO提倡标准实施与技术合作相联系,所以,执行基本公约有问题的国家往往难以获得ILO的技术合作和援助。不论从哪一个角度来讲,中国都要重视这方面的工作,所以,中国越来越重视对公约的批准情况和执行情况。

3.中国对批准国际劳工公约的立场和原则

第一、应积极借鉴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工公约中绝大部分都是技术性的,而且内容涉及的多是国内劳动问题,如,有工时、职业安全与卫生、社会服务、住房和闲暇时间、社会保障部门给予的保护儿童和未成年人的就业、特殊类别(如海员、渔民、码头工人、种植园工人等)。无论是资本主义制度还是社会主义制度都可以采用,唯一的条件是看有无引入的客观需要和实际可能。因此,只要我国劳动事业有需要,我们的物质基础允许,就应该积极与之接轨。

第二、应批判式地吸收。我们借鉴国际劳工公约或者说与国际劳工标准接轨,是为了促进我国劳动立法的发展与完善,为劳动领域的改革开放和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利益服务。但我们不能拿来就用,必须从我国的需要和现实出发,吸收好的、成熟的东西,拒绝或屏弃不合国情的、错误的东西。随着我国劳动事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步,对国际劳工标准的批判吸收也应当是发展的。

第三,应实事求是,逐步接轨。根据国际劳工标准的一些特点,再加上我国发展水平低,所以中国应该做到利用国际劳工公约的特点,量力而行,逐步接轨。

【作者简介】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工会学系副教授、外交学院博士生

【注释】

[1]国际劳工局《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及其后续措施》,国际劳工局北京局,1998年版,导言
[2][美]安妮· O.克鲁格编,《作为国际组织的WTO》,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3年版,第329页。
[3]新华社联合国2000年1月11日英文电。转引自李晓岗,“劳工组织、国内政治与冷战后美国对外贸易政策”,《美国研究》2001年第3期。
[4]同上。
[5]“New York Times”,April24,2000.
[6]Julie Kosterlitz, "The Wages of Trade,"The National Journal,October 18,1997,pp.2076-2079.
[7]食品科技网“入世后产品出口并非畅通无阻”。
[8]World Trade Report2003-www.wto.org
[9]中国新闻网2002年12月2日
[10][大纪元7月10日讯](美国之音记者夏启文7月9日报导)
[11]“New York Times”,April24.2000.
[12]www.ilo.org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导言。
[13]桑德拉·博拉斯基(Sandra Polaski),《贸易与劳工标准——发展中国家的战略》(www.ceip.org/pubs,电子版)。(end)
文章内容仅供参考 (投稿) (如果您是本文作者,请点击此处) (12/29/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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