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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的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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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设计, 工业设计, 样件打样, 手板制作, 模型制作, ...
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依据上述《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中国的外观设计不仅需要具备新颖性,而且还应具备美感。

外观设计的美感是一个不易把握的问题。一件外观设计究竟美不美,不同的人,因不同的审美观,不同的教育背景,不同的兴趣爱好,甚至不同的性格以及不同的时代等原因,会有不同的结论。统一一致的美或永恒不变的美似乎难于寻找。

尽管如此,世界许多国家都将"富于美感"作为外观设计的一个标准和条件。如德国、日本、中国等国家的法律中都明确了外观设计需要具备美感。

如日本《意匠法》规定"本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关于物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的通过视觉引起美感的设计。"

德国外观设计一词Geschmack 就有"审美"、"欣赏"的含义。

美国、英国等一些国家虽然没有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外观设计的美感,但要求外观设计应具有装饰性。此外,在其判例中,在讨论外观设计构成时,也论及了"美感"问题。英、美国家是判例法国家,判例也是它们的法律渊源,判例确定的原则也是这些国家的法律。由此看,"美感"也是英、美等国家外观设计构成的要件。

既然"美感"是构成外观设计的要件之一,对于外观设计这么重要,那么什么是"美感"?怎么衡量"美感"?

一、美感

"美感"正如上文所说是一个非常难于定义的东西。它受人的主观因素影响很大,每个人因生活背景不同,受教育程度不同,文化不同,好恶不同,对美都有自己独特的看法。曾经有人试图调查一下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国家会不会有共同的、客观的美。依据其调查到的不同民族和不同国家美的标准绘制了上百名"美女"的画像,结果这份"百美图"中每个美女都大不一样。要将上百个各不相同的具体美概括成一个统一标准的美,确实很难。

由于从客观上很难找出美的标准,许多人就从主观上去找美的标准。

美国法院在一件涉及外观设计专利的案件中说美是客观存在事物对人心灵的打动。

中国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员认为"能给人们以美享受即是'美'"。

有些学者认为"美"是一种信息,它通过人的感官接受,从而调动起美好心理的过程。有些学者还进而将这个过程描述成一个模式,即注意→联想→喜好→接受。

有些人在无法正面定义"美感"的情况下,干脆从反面来推定"美感"。他们说"只要不是极丑陋的,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能为大家接受的,就符合美感条件。"

上述这些标准无疑都是正确的。但是如果这样定义"美感",在具体判定外观设计的美感上,会是十分困难的。用一种受到个人背景局限的个人主观的美的感受去衡量反映出各种美学流派,各种美学风格的外观设计显然是办不到的。无怪乎无论是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员还是法院的法官,在论述完外观设计的美感标准之后,总要说上一句,外观设计中美的要求是很低的,或者干脆说在审查外观设计时应淡化美的要求。

"富于美感"是法律对外观设计构成的一个要求,降低标准或虚无该要件都不利于准确掌握法律,正确应用法律以保证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批质量。

那么,在外观设计中"美?quot;是指的什么呢?笔者认为外观设计中的"美感"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美",二是"感"。它既指大千世界各式各样的客观的美,也指人们内心,无限丰富的对美的主观感受。

美感应是主客观的统一。我国著名的美学大师朱光潜先生认为科学地掌握世界与艺术地掌握世界是美感的客观与主观的两个方面。他举例说:认识"花是美的"与认识"花是红的",这中间有一个本质的分别:科学在反映外物界的过程中,主观条件不起什么作用,或者只起很小的作用,它基本上是客观的;美感在反映外物界的过程中,主观条件却起很大的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它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

客观世界有无限丰富的美,人们的主观也就有同样无限丰富的内心感受。由于美感在反映客观事物的过程中,主观条件起主要作用,所以研究千差万别的主观条件,找出它的共有的规律是弄清美感的途径。

首先,美感不等同于自然美。自然界的美与丑反映在人的主观上不一定相对于内心的美与丑。奶油小生与丑星都受人喜爱。自然界中的美和丑,在主观上都可能是美,所以美感并不限于拥有自然美条件的那些事物。美感涉及范围要比自然美广泛得多。

其次,既然美感不等同于自然美,是更上位概念的美,它所带给人们的心理感受也就不一定都是美好、愉悦、轻松的,紧张、刺激甚至惊恐等等心理感受也都应是美感的范围。
 
比如电影中渲染的凶杀、血腥的场面,并不能引起观众的美好、喜悦的心情,但它们能引起观众别样的心理感受。所以它们也是一种美,一种电影艺术的美。

再如,毕加索的抽象绘画,鼻子不像鼻子,眼睛不像眼睛,引不起人们美好、喜悦的心情,但它却能引起人们燥动,离奇异样的心理感受。从美学角度上看这也是一种美。

美与美感是这样丰富、繁杂、矛盾,那它们之间共通的规律是什么呢?笔者认真为它们的共同规律是与众不同,是与在先物的距离与距离感。

美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一个婴儿降生之后,随着它对外部事物建立起基本的感知,对一切映入其眼帘的事物都感到新奇,都会引起其心理美的感受。因为其所见到的东西与其原来内心中空白的世界有着很大的差距,这种差距产生了其内心的美感。

随着其见多识广,司空见惯的东西已不能再引起它的注意,曾经引起过它美感的东西也不再能给它以曾经有过的美感享受。这是因为司空见惯的事物对它已经没有了距离。没有了距离,美感也就消失了。这不是说某个具体事物客观上不美了,而是说尽管客观上它是美的(附合一般人们赋予美的定义),但是它已不能引起人们美的心理感受。

人们对美的追求,就是寻求事物的差距,区分这种差距,从差距中获得一种心理体验,产生美的遐想、美的希望、美的享受。

距离产生美!如果用"距离产生美"来看上述美国法官的观点(美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对心灵的打动),中国知识产权局审查员的观点(能给人们以美的享受即为美感),以及学者们用美产生的过程来定义美的观点(注意→联想→喜好→接受),就可以找到所有美的共性,找到美的统一标准。

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美感的要求,即是对外观设计距离感的要求。外观设计的距离感是指一件新的外观设计与其申请日之前的外观设计相比较,有差距,而且这种差距要大到足以使人心有所动,有所感触的地步。

这种距离要求有点像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要求。英文中创造性一词是"inventive step"。何为"step"?"step"的意思就是跨出去一大步。一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与现有技术相比,两者之间应有一定的距离。

新的外观设计也应与在先设计有一大步的距离。有距离才能产生美感。

二、衡量美感的标准

过去因为对美不能建立起一个统一的标准,所以几乎无法用美感来衡量外观设计。迄今,中国知识产权局和法院没有以不具有美感驳回任何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和无效任何一件外观设计专利,就是这种状况的反应。

如果以距离为美的标准,上述问题就可以很好地解决了。

距离是所有美的基本条件,它可以函概各种美学流派,各种美学风格。

以距离作为美的标准,可以在众多莫衷一是美学观点中找到一个很好的共同点。

过去,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外观设计的美感是审查员和法官所面对的最为复杂和棘手的问题。在考虑美感时要考虑很多种因素,要考虑"功能美、科学美、精神美、艺术美和材料美及工艺美,可以说是各种美的集合体。"复杂而难于把握。

以距离作为美的标准,可以给外观设计审查提供了一个可以实际操作的单一尺度,而不用去考虑太多的其他因素,使外观设计的审查变得简单,可行。

在中国知识产权局培训中心编写的培训教材中,谈到审查外观设计美感时,讲到由于审美观因人而异,所以审查员不能以自己的喜好来判定美丑,应站在"普通大众"的角度,采用集体讨论的方式来判断。这样的规定表面上似乎可以避免个人的审美观对个案的影响。但实际上这是行不通的。

首先,什么是"普通大众"的角度?这"普通大众"不可能是一个实际抽样调查的结果,审查员或法官不可能为每一件案子都做一次抽样调查。它只能是一个抽象出来的"普通大众"。谁来抽象出这个假想到的"普通大众"?只能是具体的审查员或法官,某个具体的审查员或法官在想象"普通大众"的角度时,在没有客观标准的情况下,根本摆脱不了个人的审美观。审查员或法官或多或少地会将个人的审美观,当作"普通大众"的审美观来判断一件外观设计的美感。

其次,我们承认个体的审美观因人而异,十个人可能有十种不同的观点。作为各有各审美观的个体集合起来的"普通大众",难道就会有一致的审美观吗?如果是这样,社会上大多数人是不是会对相同的美趋之若鹜,追求相同的服饰,相同的外观设计产品?如果是这样,世界将变得十分单调,外观设计法律所鼓励的创新的目的也就落空了。

显然现实社会不是这样,面对琳琅满目的新、奇、特和各式产品,普通大众的选择也是个性化的、多样性的,都喜欢同样一种外观设计产品的情况并不多见。

所以站在"普通大众"的角度来判断美感,是一种从理论到实践都行不通的办法。

如果以距离作为美的标准,审查员或法官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就能做出判断,而无需借用"普通大众"的眼光。

过去在审查外观设计的美感时,都是采用主观判断标准。美与不美全凭主观感觉,如果以距离为美的标准,审查员可以具体地与在先外观设计的相比,找出它们之间的差异(距离),看它们之间的差异有多大,从而以客观的标准判定被对比的外观设计是否富于美感。

目前,中国外观设计审查只审查新颖性,从而使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质量不高。鉴于此许多审查员、法官和学者都呼吁进一步修改专利法,增加对外观设计创造性的要求。如果以距离为美的标准,笔者认为就可以弥补目前大家认为专利法的这一缺陷。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美感的要求,就是对外观设计创造性的要求。

美感是专利法对外观设计构成的基本要求。最近在无效程序中和法院行政确权诉讼中常常提起,理论界也在热烈讨论。所以澄清外观设计的美感,既有理论意义,又有现实意义。以上仅是笔者的一些个人看法,绝对不正确,仅此抛砖引玉,希望同行批评指正。(end)
文章内容仅供参考 (投稿) (11/30/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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