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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发展趋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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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10日,国际生物、创新与知识产权专家组经过长达7年的研究,发布一份有关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发展趋势的研究报告。该项研究将知识产权制度划分为两大种类:“旧知识产权”与“新知识产权”。报告指出,知识产权应当用于维系和支撑各种协作关系,推动新产品和服务的创造与传播,以便最大化满足各种需求。政策制定者和企业领导者必须努力创造知识产权新纪元,以鼓励创新,扩展科学发现。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旧知识产权”时代的衰退
专家组认为,“旧知识产权”即目前所处的逐渐衰退的知识产权时代。“旧知识产权”固守知识产权多多益善的陈旧观念。企业和高校为了保护自身利益而寻求更多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各种知识创造不断架构保护围墙,实行紧密控制。这种观念在工业领域已被证实起反作用,在卫生领域亦使创新水平下降。
“旧知识产权”在二十世纪80年代有两大发展根基:美国最高法院对基因改造细菌授予专利权以及美国颁布法律鼓励高校对公共财政资助的科学研究申请专利并进行商业转化。在此之后,专利很快扩展至软件程序和动植物等领域,而今甚至涉及到所得税的节省方法。日本和欧洲等其他国家和地区希望从生物和信息技术的繁荣发展中获利,因而努力使其知识产权制度与美国相一致。此后,知识产权开始融入自由贸易协定,并在1994年随着知识产权相关规定被纳入TRIPS协定而达到顶峰。
随后,“旧知识产权”时代很快开始衰退。1998年,39家国际药品制造商控诉南非政府为应对日益严重的艾滋病毒/艾滋病危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进口其他厂商生产的药品。这些药品制造商称,知识产权对激励药品制造商研制抗击艾滋病和其他疾病的新型药品至关重要,南非政府不应通过这种措施削弱知识产权的作用。发达国家药品制造商的上述行为引起艾滋病防治积极分子和中低收入国家的强烈反对,知识产权的基础遭到动摇,并引发知识产权制度是否已严重偏离其创立初衷的问题。
“旧知识产权”存在许多问题。人们并未意识到知识共享更利于创造新产品和服务,并错误地认为企业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是为了防止发明创造被仿制,而不是为了提高自身声望。人们认为如果企业拥有专利权,就可以防止他人的仿制行为。这夸大了专利的作用。其他一些制度——如所得税规定以及政治文化理念等也可以发挥重要作用。研究指出,目前尚不明确专利是否能够真正促进技术的创造和传播。
由于存在上述缺陷,“旧知识产权”时代正逐渐走向消亡。美国最高法院已开始缩限知识产权的效力。法国和德国等一些国家拒绝全面实施有关将知识产权扩展至人类基因技术的新规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卫生组织以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一些国际性组织亦不断呼吁加强协作与配合。2007年,一些制药企业的CEO和高官表示其围绕畅销药品高筑知识产权保护屏障的经营模式“已被废弃两年”。
二、“新知识产权”时代的兴起
研究指出,虽然“旧知识产权”进入衰退期,但并不意味着知识产权不再重要。我们正在跨入“新知识产权”时代。知识产权用于维系和支撑各种协作关系,推动新产品和服务的创造与传播,以便各类知识创造能够最大化满足需求。“新知识产权”时代重视协作互助,知识产权通过鼓励不同经济人和股东间的合作,能够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当所有人——包括研发者、企业、政府以及非政府组织通力合作,确保新的发明创意能够为公众所获得,同时又被适当管理、能有效满足需求时,即达到创新活动的最佳境界。
“旧知识产权”时代向“新知识产权”时代的转变需要三个基础要素:法律准则、社会惯例以及公共机构。虽然有关专利和版权的法律准则规定了各参与方之间的关系,但这只是最基本的要求。人们的实践行为,或者说社会惯例及其对创新所产生的影响是关键因素。专利局、法院、高校、政府、企业及行业组织等各类公私机构审查、授权、拥有或管理知识产权,在构建“新知识产权”制度的过程中亦发挥重要作用。
向“新知识产权”时代转变需要对上述三要素的相互作用重新进行审视。塞诺菲与葛兰素史克两大制药企业已经同非营利性组织“被忽略疾病药品研发组织”(DNDi)建立药品研发的合作关系,以满足发展中国家的卫生需求。对购买艾滋病毒/艾滋病、疟疾和肺结核治疗药品提供资助的国际药品采购机构UNITAID正在构建专利联盟,使制药企业、各国政府以及非政府组织聚集在一起,推动低收入国家所需药品的生产和配发。
三、建议
专家组针对各国政府、专利局、高校以及科学团体提出如下建议:
(一) 政府部门
1、政府对创新环境——包括各项规章、司法体系的独立性、实验设施以及市场准则等的重视程度至少应和知识产权相同。
2、应从财力和智力上鼓励建立独立性的信用担保机构,调解各类纠纷。鼓励各参与方之间进行对话,并特别对低收入国家提供培训。
3、支持独立性机构从基本层面上融入对各地区的知识产权培训和政策制定工作,同时尊重当地的自治权和其他各项权利。
4、应标准化管理各类重要科技方法,允许对不同知识产权管理模式进行比较。
5、拥有公共卫生保障体系的国家政府应与各企业、投资机构和高校合作,应用PPP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公私合作模式)管理与公共卫生相关的数据,鼓励协作与创新。
6、各国特别是中低收入国家的政府投资机构应努力开发和实施新型、可持续发展的经营模式。特别要保障中小技术商业转化和传播试点项目的资金支持。
(二) 专利局
1、应按照标准形式收集专利相关信息,并免费提供给公众使用。数据信息应涵盖重要药品等特定技术领域的专利布局评估信息。
2、除收集专利信息外,还应收集专利许可协议的类型和主要条款等信息。
3、应建立政策研究性分支机构,研究更利于数据信息传播的方式,支持专利布局设计,传播专利制度信息。
(三) 私营机构
1、对建立信用担保机构应提供支持,并同意通过其进行纠纷调解。
2、应在专题组织和课程培训方面支持信用担保机构的工作,以便各利益相关方就知识产权政策进行讨论和交流。
3、各国主要私营机构应建立独立、非营利性的技术评估机构,对中低收入国家以及各地方团体所创造的新生物技术产品与服务进行评估。
4、应与商业、法律和经济学专家一道开发新的、可持续发展的经营模式。创造符合本地需求和状况的生物技术产品和服务,并进行传播和商业转化,注意加强与公共机构的合作。
5、对自身拥有的专利应保持透明公开的状态,配合专利局构建公共信息数据库。
(四) 媒体部门
媒体部门应开辟有关科技政策新闻的专题报道,普及一般性科技知识,推广科技对经济和社会福利的作用。
(五) 高校和科学团体
1、高校应明确知识产权利用和传播的相关规定,包括专利许可规定,推动中低收入国家所需产品的研发工作。
2、应制定措施,确保技术成功转化,保障社会投资能带来社会和经济回报。
3、商业学校应在其课程中加入中低收入国家环境状况的内容,并应组织相关活动,以便其学员能为中低收入国家的企业家提供商业计划援助。
4、高收入国家的高校应与中低收入国家的高校建立合作关系,在博士和博士后层面提供教育机会。通过这种机制,科技工作者与其原籍国保持联系,并开展致力于满足其原籍国需求的研究工作。此外,高收入国家的高校应鼓励国外教授通过学员管理、项目研究合作以及同业互查等形式对其原籍国提供帮助。
5、研究工作者应研究分析更广义的知识产权和创新体系内的知识产权问题。应用专业分析工具,提供更广泛、更综合的有关知识产权和创新的视角和观点。(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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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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