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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垄断的新趋势--专利标准化
作者:蚌埠利圆电脑科技技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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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展厅
专利/知识产权, 商标注册与保护, ...
本文介绍了标准与专利的涵义、作用及专利写入标准的现实意义,分析了在标准中引入专利产生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的办法。

近年来,知识产权与技术创新领域出现了一个新特征:技术标准专利化。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关系日益密切,并与技术创新交织在一起。

技术标准与专利的捆绑,是今天世界技术标准发展的重要趋势。技术标准的背后是专利,而专利的背后就是巨大的经济利益。目前,许多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和产业联盟都力求将自己的专利技术变为标准,以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如果说,一个单项的专利技术只影响一个企业的利益,那么,当这项专利上升为国际标准的时候,它就能影响一个行业,它所带来的利益就直接体现为国家的利益,可以这样说,标准是国家主权在经济领域中的延伸,是国家实施非关税贸易壁垒的重要手段,标准化已经成为专利技术追求的最高体现形式。

一、标准与专利的关系

标准是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标准宜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的共同效益为目的(GB/T20000.1-2002)。由此可知,标准的内涵是科学、技术、经验的综合成果,其实施的目的是促进最佳的公众利益。

标准是在发展变化的,伴随着高新技术的快速发展,标准的内容越来越丰富,也趋向于将一些技术解决方案纳入到标准之中,由此,技术标准的称谓开始出现。事实上,技术标准是“标准”的通俗化称谓,但其范围比标准要小,它是指一种或一系列具有一定强制性要求或指导性功能,内容含有细节性技术要求和有关技术方案的文件,其目的是让相关的产品或服务达到一定的安全要求或市场进入的要求。技术标准已经更多地成为一个行业必须遵守的规则,成为非关税壁垒——技术壁垒的主要形式。技术壁垒因其合理性和复杂性而更具有隐蔽性,不容易遭到其他国家的报复,所以,已成为各国广泛利用的知识产权保护武器之一。而技术壁垒最为有效的表现形式就是标准壁垒和标准垄断了。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PR)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国际上通常将知识产权分为工业产权和版权两大部分。其中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技术机密、商标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是创新的产物,在一定的区域内是独一无二的先进技术,具有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等。与标准相关的主要是专利权。

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即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以文献的形式向专利局提出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申请享有的专有权。专利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和可实施性。与专利有关的只是技术标准。

从知识产权和标准的定义和特征分析可见,标准技术是成熟技术、兼容技术、通用技术,是技术成果的规范化、标准化。专利技术是创新技术、专有技术、有偿使用技术,是知识价值的权力化、资本化。从表面看来,标准与知识产权似乎没有直接的联系,但是当一项创新技术成为专利,并被标准引用,这时标准才与专利发生关系。可以转化为产品的专利才能纳入相关标准,有些通用标准则是多项专利成果的积累。可见,专利是标准内容的必然组成部分。越来越多的事实表明,当今国际市场竞争的核心正是标准和专利之争,两者之间的密切关系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重视。使知识产权和标准有机结合,使二者之间形成互相支持的关系,是企业谋取利益最大化的一种最有效的方式之一。跨国公司已经不满足于各项专利技术给他们带来的利益,而是寻求一种能综合知识产权专有性、地域性等知识产权策略,一种更加集权和集中的方法来实现其垄断市场的目的,而技术标准恰好适应了这种需求。将专利转化为标准,获得技术优势,从而控制贸易市场。

二、专利标准化的现实意义

标准的作用是提供行业技术规范,保证工业品的通用性和可互换性,减少技术壁垒,提高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益。关系到安全、环保、节能的强制性标准是进入贸易市场的准入证;推荐性标准也为行业和企业规定了具有参考价值的性能要求、试验方法。贯彻强制性标准和引进先进技术,将大大地推动行业技术发展的进程,反过来,技术进步的成果又将促使新标难的产生。标准化的推广主要着眼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专利是国内外企业促进科技人员施展聪明才智,发挥创造性为公众服务的最佳手段,又是企业和科技人员以法律的手段推动科技进步的重要途径。专利的作用是为了鼓励发明创造而给予申请人一定时间的排他权,专利权是一种私权利。从国外的案例来看,涉及标准与专利的案件一般都是用反托拉斯法调整,美国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则更加注意防止专利权人利用专利权的优势妨碍贸易的正常进行和利用专利许可进行市场垄断。

多样性是技术创新的基础,但也会使技术创新迷失方向,标准恰恰对技术发展多样性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标准可以减少技术创新的不确定性,提升技术创新的层次。标准具有兼容性和互操作性,减少了技术锁定。在标准中引入先进的专利技术,一方面提高了整个标准的技术水平,标准的技术水平高意味着我们进行下一轮技术创新的起点提高,技术创新的水平也随之提高;另一方面加速了先进技术的扩散,扩大了专利技术的影响范围,这意味着专利权人的许可范围扩大,企业竞争力增加,大大激发了企业创新的积极性。标准和知识产权结合起来,给技术创新带来极大的推动力,可以使技术创新更加有效、有序地进行。

一个自主创新的国家需要无数自主创新的企业来组成、支撑;不搞技术创新,我们国家就永远没有强盛的可能,只会永远沦为国外大企业的加工基地。通过把专利写入标准来保护我们自主的知识产权,保护企业的自主创新技术;通过大家的实践使专利技术得到普及,广泛地推广应用,这能极大地提高企业及其科研人员的积极性。现如今,国家提出要加强对重要技术标准的制订和完善工作,确保标准与知识产权的有机结合,推动技术进步、自主创新,已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一项战略举措。只有含有知识产权的国家标准,才是先进的国家标准,因为知识产权将其创新性融入了国家标准;只有形成国家标准的知识产权,才是开放的知识产权,因为可以借力而行,加速实现专利技术转化的进程,让社会共享,为人类造福。

三、标准中引入专利产生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1、标准中引入专利产生的问题

在标准中引入专利,实现标准与知识产权的结合,对技术创新来说是一把双刃剑,既推动了技术的发展创新,同时处理不当也会阻碍新技术的发展应用。对专利技术保护不足或过度保护,都会制约技术创新。

1)保护不足或过度

将专利引入标准,在市场上可以得到研发投入的回报,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循环。但一种技术,一旦变成某种标准,有可能借助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又称垄断性)去实现对某些技术标准事实上的垄断,尤其在市场准入方面,它会排斥不符合此标准的产品,只将符合自己标准的产品奉为正宗的嫡传,从而达到排斥异己的目的,以追求最大的经济利益。这种动向IT产业尤其明显。当然如果没有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也可出现另一种情况,即:行业标准发布了,专利的技术写进去了,却没有明示专利私权的性质,导致其它企业无偿使用该技术。后期使用标准的企业没有品牌、没有创新,它们不需要维护品牌,不需要投入科研,导致价格战轮番上演,这对有科研能力的企业和致力于品牌建设的企业无疑具有莫大的杀伤力。

2)故意不透露专利技术信息

标准引用了先进的专利技术,带动了技术进步。但在标准引入专利过程中,有的专利权人故意不透露其拥有专利权的情况,等待标准出台后,再以专利权人的身份向标准使用者索取许可费,“迫使”标准使用者“无意识”地侵犯其专利权,从而获得营利。有时由于信息不对称,仅仅披露了专利授权信息,不披露专利申请信息,在技术标准发布实施后,原来的专利申请得到了授权,同样会限制技术标准的实施并产生相应的连锁效应。

3)抢先申请

为了推动技术进步,标准化机构常常召集本领域的主要生产厂商、研究机构共同设计技术标准方案。有的标准制定参与者抢在标准公布之前将讨论方案申请为自己的专利,将集体智力成果变为自己个人私利,又借标准推行来达到推广专利的目的,从而改变标准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初衷。

导致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微观和宏观两方面的因素:

从微观上看,标准的实施者和部分专利权人存在利益争夺。因为有些标准是内容制订在先,而标准中的专利许可在后,即在标准制订中对专利许可问题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

从宏观上看,标准与知识产权的冲突实质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力量不对等和经济利益摩擦。一个明显的现象是,发达国家中专利权人比较集中,同时标准实施者也很多,而在发展中国家中,专利权人明显较少,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知识产权和标准的问题站在竞争机制的不同立场。

2、解决办法

虽然专利权与标准发生冲突的表现形式不尽相同,但其实质都在于私权与公共利益的矛盾,排他性使用与集体使用的矛盾。是标准实施者与专利权人的利益纷争,是市场先进者与后进者的战略利益争夺。换而言之,仍然是专利权人与其他市场竞争者之间的矛盾,只是以标准作为中介而已。

实现利益平衡的重要手段就是对技术标准的技术许可进行反垄断的审查,这是国外现在典型的作法,这已经成为技术标准市场准入的必备审查程序。技术标准许可政策面临的反垄断审查重点集中在以下两点:

1)交叉许可和专利联营协议

交叉许可和联营协议是指两个或者多个不同知识产权人之间的一种协议,这种协议规定合同各方可以使用其他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在技术中涉及到其他公司的专利时,通过交叉专利许可,可以优势互补,降低专利付费门槛。

2)知识产权的信息披露与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

知识产权的信息披露是指标准化组织或标准的发起人为了便于将来推广标准和豁免自己的责任,要求标准提案人在将有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技术纳入标准之前,必须披露该技术有知识产权,甚至要求必须有知识产权权利人愿意在标准建立后在合理的条件下进行知识产权许可或无偿许可的声明。专利技术持有人必须声明,一个是声明放弃专利,放弃专利后写入标准大家都可以随便使用;一个是你声明采取一种无歧视的态度。具体涉及到专利的一些使用费用,由有关当时的单位跟专利持有人做这两个声明。

如果是标准制定过程中没有履行披露义务,则可以根据衡平法的禁止反悔原则进行处理,此原则的基本要素是:某一方误导性的行为被禁止反悔;主张禁止反悔的一方应提出的误导行为与合理损害间的联系。

面对"专利标准化"的两难处境,一方面,要加快国家技术标准体系的建立,它是维护国家利益和基本安全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要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实施国家标准和知识产权统一发展战略,完善标准制定程序,建立咨询协调机制,保护标准使用者免受不合理、不公平的区别对待,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已联手制订了《关于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稿中对标准中引入专利涉及的一些问题作了规定,尚需进一步完善。此外,还需尊重智力劳动成果,建立有偿使用标准和知识产权的管理办法。

总之,只有实现国家标准与知识产权高度融合,才能既实行国家标准,又推广专利技术,有利于推动先进生产力发展。只有两相结合,才能鼓励专利发明人积极将成熟的发明专利纳入国家标准,既得到扩大应用的好处,又保持了国家标准的先进性,加速让社会共享。(end)
文章内容仅供参考 (投稿) (如果您是本文作者,请点击此处) (10/2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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