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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科技评价与科研事后评价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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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评价是科研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涉及到评估内容、评估时间、评估环境、评估方法、评估者、被评估者、评估结果的分析和处理等许多方面的问题,是一项非常复杂、非常重要的工作。
1.美国科技评价总体情况
二战结束以来,美国政府对科学研究的投入不断加大,公众对投资的期望值也日益增高,因此,必然要求政府对其科研投入的预算进行严格管理,并以强有力的手段对科学研究的过程与结果进行绩效评估,以提高研究的质量、效益与效率。
(1)美国的政府科技评价机构
在科学研究领域,美国联邦政府提供了超过半数的科研经费,但政府中并没有一家负责全面管理科技评估的机构,也没有任何一个政府部门负责对评估机构的认证。但很多与科研管理有关的部门或政府管理机构设有科技评价办公室。
美国国会技术评价办公室(OTA):创立于1972年,其主要任务是为美国国会提供深层次、技术含量较高的科技评估报告,为国会成员及各社会团体进行与技术相关的公共政策分析。
国会研究服务部(CRS):设在国会图书馆内。其职能是为国会议员解答大量、广泛的问题,研究采用各种不同的方式,如:报告、法律研究和分析综述、背景资料以及准备讲话材料等。国会研究服务部不为撰写报告而收集原始数据,而是用已有的评估报告,综合和提炼它们的主要结论,把有关材料提供给国会。
美国总审计署(GAO):成立于1921年,主要承担对政府机构、政府组织、政府计划的审计和评估任务。
上面提到的不同评价部门其评价的侧重点也不尽相同,如美国审计总署注重项目、政策的事中和事后评估;国会技术评价办公室则注重项目、技术的事前、事中评估;国会研究服务部则侧重政策的事前、事中和事后评估;国会预算办公室侧重计划、政策的全过程评估。
除了以上国会层面上的评价机构以外,美国有关政府部门也都设有类似的评价办公室,如:卫生与人类服务部计划与评估助理部长办公室、卫生与人类服务部监察长办公室下的评估与监察办公室、环保署监察长办公室下的环境项目独立评估办公室、国立卫生研究院综合分析与战略计划办公室下的评估处,以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评估工作组等。这些联邦政府部门下设立评估机构分别负责本部门内的宏观科研评价和评估工作。
(2)美国的民间科技评价机构
美国政府出资的科技评估,呈现了政府拿钱,委托科研机构代理评估的格局。美国联邦机构依据相关法律履行评估职责,政府委托一大批高水平、相对稳定的社会咨询评估机构(通常被称作Government contractor),包括企业和营利机构,承担具体的评估活动。美国政府只是出资,由其他机构、部门负责评估活动。美国科技评估的这种出资人和执行者相分离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保证评估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出资人(政府)和评估执行者之间建立了相互监督的机制,提高了监督的效率,减少了徇私舞弊、暗箱操作的可能性。
美国有数量庞大的科技评估机构和能主持科技评估的科研院所,有大量的科技人员、专家、学者,保证了科技评估的硬件条件。
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世界技术评估中心,该中心最早曾是马里兰Loyola学院的一个部门,现已成为一个独立的国家水平的非营利性研究组织。主要从事技术领域的宏观评估,为美国政府的政策制定人员、科技管理人员以及各类科技项目开发人员提供有关国际技术项目状况分析,也进行国内外科技项目的立项、比较与评价服务。该中心自1989年以来发布了50余份宏观技术评估报告,项目来源包括NSF、EPA、NIH、NASA、NIST、FDA等与科研管理有关的政府部门,评估领域涵盖信息、电子、生物、制药、核能、深海等各个领域。
除了像世界技术评估中心这样的非营利评估组织外,美国还有大量高水平的面向市场的科技评价公司。仅以美国评估协会网站上所列能够提供科技评估的公司就有近300家。这些公司主要通过市场竞争来体现期评估能力和水平并赢得信誉,从而能够在科技评价市场上站稳脚跟。
(3)美国科技评估的一般步骤
(4)美国常用的科技评价方法
通过不断地总结与创新,多年来,美国科技界形成了一系列科研评价方法。美国国家科学院、国家工程院和医学研究所共同组成的科学、工程与公共政策委员会(COSEPUP)在其1999年形成的“评价联邦研究计划:科学研究与政府绩效和结果法案”报告中对目前美国最常用的科技评价方法进行了总结,该报告中提到的应用最广泛的科技评价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文献计量分析
经济回报率分析
同行评议
案例分析
回顾性分析
指标分析
2.美国针对具体科研项目的事后评价
以上对美国科技评价的总体情况进行了概述,本部分主要介绍美国在对具体科研项目评价方面的一些做法。
(1)“科技成果鉴定”在美国
(2)美国科研项目的事后评价
总之,美国的科研管理经验显示:针对具体的科研项目管理,比较有效的事前评估系统减少了进行多层事后评估的必要。
3.美国政府开展的科研绩效评估
上面的分析表明:在美国更强调对具体科研项目事前进行评估的作用,但这并不表明美国没有或不重视事后评价。相反,美国各有关科研管理部门也会组织针对科研活动的事后评价,但这种事后评价一般主要针对比较大型的科研计划或者是对科研部门整体绩效的评估,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美国有关科研管理部门展开的科研绩效评估。
(1)美国政府的绩效评估
美国联邦政府目前实施的绩效评估是1993年克林顿政府为了回应公众与立法机构对其改进行政管理水平的要求而推出《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后开始展开的。该法案以立法的形式引入了一种新的管理概念与制度——绩效评估,要求职责各异的联邦机构制定覆盖未来5年的战略规划报告(每3年修订一次),同时,要求联邦机构每年提供将战略规划分解为定量化实施目标的年度绩效规划报告,并对照年度绩效规划中的定量目标检查其完成情况,形成年度绩效评估报告。
(2)科技界对开展绩效评估的反应
白宫负责制定科技政策的国家科学和技术理事会(NSTC)下属的基础科学委员会于1996年发布了具有指导性的报告《评价基础科学》。报告明确指出,联邦科研管理机构必须设计出适合于科学研究特点的评估策略,并声明研究产出中最主要的方面以及研究的最终结果和影响,很难用直接的评估工具进行量化处理;对基础科学的动态复杂性及其与国家目标间关系的认识,也不可能通过简单的定量手段予以实现。基于同行评议的价值评议不仅是对研究项目开展事前评议的基础,而且也是对科研计划进行回溯性绩效评估的重要方式。鉴于基础研究的长期性和积累性特点,评估内容不仅应涉及基础研究的近期直接产出,而且更应涉及其多方面的长期综合影响。
此外,在前文提到的COSEPUP 1999年出台的《评估联邦的研究计划:科学研究和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报告中,也针对在科学研究领域实施政府绩效评估提出了建议:①无论是对联邦政府资助的应用研究还是基础研究,都可以在经常性工作的基础上开展有意义的评估。②支持科学研究的联邦机构应当定期对以往资助的所有研究活动的整体绩效进行评估,但不同的机构必须运用与其研究性质相适应的评估方式与手段。③联邦机构应当运用专家评议方式来评估研究的质量、相关性和国际领先水平,在组建和运行专家评议的过程中,每个机构应当有清晰明确的指导思想。④联邦机构应在战略与绩效规划中制定与人力资源相关的目标,人力资源应成为研究计划评估的内容之一。⑤尽管政府绩效评估的实施是以单个联邦机构为单位,但应建立一套正规的评估过程,来确认和协调由多个机构资助的研究领域的绩效,每个研究领域应确定一个起主导作用的资助机构,由这个机构负责在相关机构间进行协调。⑥科学家和工程研究专家能够、而且应当在政府绩效评估的实施中发挥重要作用,但首先,他们应当了解和熟悉有关联邦机构的战略规划与绩效规划目标,其内容应在这些机构的网页上公布。
(3)NSF和NIH的科研绩效评估实践
以下重点介绍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和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两家比较具有代表性的美国联邦科研管理机构开展科研绩效评估的情况。
通过以上对NSF和NIH进行的绩效评估的实践不难发现,美国政府对科学研究的评估更侧重于整体绩效评估,但并不意味着对研究项目和计划没有监督;而是将这一职责交给了科学共同体,并通过有效的事前评议系统为研究质量把关,防患于未然;而保证在事前评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同行评议系统有效地运行,正是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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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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