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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程序界面的发明专利保护倾向
作者:知识产权报 张宗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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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界面同计算机程序一样,也被认为是一种智力成果,因此见诸于各国判例,一般也都是认定是否给予著作权保护。最近所谓界面专利的宣传引起了大家的思考。本文尝试对近几年出现的程序界面操作方法发明专利申请的保护实质进行分析,通过比较计算机程序保护的发展历程,提出了程序界面的发明专利保护倾向,并进一步提出了慎重开放的对策。

程序界面即计算机程序/软件的用户界面,是供用户与计算机程序交互的可视工具。谈到程序的知识产权保护,首先想到的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该条例保护的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即程序的源程序、目标程序、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内容,并在其第6条着重指出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虽然未对程序界面给予肯定,但由于单纯程序界面自身的表达性更侧重一些(具体是思想或表达存在分歧),因此一般都诉求著作权的保护,另外程序界面的数量庞大,软件升级速度快,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狭小没有任何吸引力,诉求外观设计保护的可能性较小。我国用户界面的诉讼相对较少,去年北京久其诉上海天臣用户界面抄袭案中,双方界面虽然存在较多相同之处,但二者的源目标程序截然不同,最终法院又以原告的程序界面不具有独创性为由,不能给予著作权保护。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目前世界各国都没有对程序界面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明文规定,各判例法国家也是在个案中裁判不一。在美国一些比较知名的案件中,用户界面的知识产权保护也仅涉及著作权保护的问题。但仅是否能给予著作权保护的问题,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如Whelan与Jaslow、 Broderbund与Unison、Digital与Softklone以及苹果与微软等公司之间的诉讼,将程序界面看作是计算机程序的外观与感受的扩展引申保护,或认为程序界面属于功能性内容不给予保护,或认为程序界面的异同不能表明程序的异同需要具体判断。而日本东京地方裁判中,法院曾将原告软件中的人物图案与被告录影带中出现的人物图案比较,认为相近似而判定侵犯了著作权,虽然一些案件中给予了著作权保护,但日本也没有这方面的明文规定。与美日不同,欧洲对计算机程序的保护程序整体更谨慎一些,一般引入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来裁决,而不给出是否能给予著作权保护的认定。

程序界面的专利保护

程序界面以及程序的操作方法是在某些程序设计时所首先要考虑的,或者说在某些侧重操作而非功能的程序设计中,设计者所想要的主要就是这两方面的内容,而非计算机程序本身,因此都期望这些方面能给予知识产权保护。在最近的MP3专利竞争中出现了类似“苹果iPod界面专利”、“播放器显示界面专利”等说法,这不仅体现出程序界面的重要性,同时也体现出寻求专利保护的倾向。

他们所谓的界面专利究竟是什么样子?这种界面专利其保护范围究竟是什么呢?下面具体看看创新公司在美国申请的一件涉及播放器显示界面的发明专利(下称例1),其中授权公告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内容如下:

“1.一种从存储在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的计算机可读介质的多个音轨中选择至少一个音轨的方法,所述播放器配置成在媒体播放器的显示器上连续显示第一、第二和第三显示屏幕,根据一种层级来访问多个音轨,在所述层级的第一、第二和第三级中分别具有多个类别、子类别和条目,所述方法包括:

在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的第一显示屏幕上选择一个类别;显示属于在所选择类别的子类别,以列表形式显示在第二显示屏幕上;在第二显示屏幕上选择一个子类别;显示属于在所选择子类别的条目,以列表形式显示在第三屏幕上;和基于在显示屏幕之一所做的选择访问至少一个音轨。”

可以看出例1所要保护的主题更准确地说是一种程序界面的操作方法,说明书中指出该方案对于显示区域有限和控制钮较少的播放器,便于用户有效和直观的在选项中导航,该专利是在2001年提出的申请,可我们知道在图形界面出现后,屏幕显示也基本都是选择一个条目就显示该条目所包含的内容,并在显示时可能会替换前一屏幕显示,因此该权利要求实质就是对播放器显示界面的一种操作安排,属于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根据美国对计算机程序保护的倡导以及侧重于实用性的保护理念,美国给予程序界面操作方法的保护是不足为奇的。

在我国也有类似的申请,下面看富士公司在我国的一件发明专利申请,该例子涉及一种画质选择方法(下称案例2),其能够很容易地向使用者显示出像素数与压缩率以什么样的方式组合设定,该方法在用于进行摄影画质设定的设定画面上,将像素数的图像压缩率的候补选项以二次元的形式出来,以便使像素数和压缩率的设置的更加方便、容易,最好同时显示按照像素数与压缩率的组合并根据记录载体的容量而算出的可摄影张数和可动画摄影时间。该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1的内容如下:

“一种画质选择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用于进行摄影画质设定的设定画面上,以二次元布置形态显示出摄影像素数的候补选项和画像压缩率的候补选项,在向使用者提示可选择的摄影像素数与画像压缩率的组合形式的同时,在该画面上接受光标移动指示并且通过确定光标位置来改变设定该光标位置的摄影像素数和画像压缩率。”

同例1类似,例2所要保护的实质也是一种程序界面的操作方法,所不同的是该权利要求更加明确地指出了程序界面的设置。不论是说明书还是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都强调所谓二次元布置的设置选项,正如申请人所说通过选择所述选项就能够同时选择像素数和压缩率,从而带来操作上的便捷性。但是根据专利法保护客体的判断原则可以看出,为解决所述问题并未采用任何技术性手段,仅仅在设置界面上安排了两个选项而已。该申请以不符合专利法第25条第(二)项的规定而被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富士公司在日本的申请仍在审批过程中。

通过上面关于程序界面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和现状的分析,可以看出过去讨论较多的是是否给予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而经多几十年的没有任何实质性发展,而计算机程序技术迅速发展必将导致程序设计者寻求其他保护措施。从案例1看仅仅是程序界面的操作方法,程序界面的表现还不是非常明显,而案例2所要保护的方案中已经非常明显的强调了程序界面的设置,即专利保护的方案中出现了程序界面的迹象,或者说是将程序界面隐藏在操作方法中,追求保护的实质在于程序界面。

在美日欧等知识产权发达国家,对计算机程序的专利保护发展到现在保护力度已经相当高了,以程序界面与程序的密切关系,或者说计算机程序保护向广度扩展,在一定程度上将促使程序界面的保护的发展。根据计算机程序的发展道路来看,由保护力度不足的著作权法保护发展到专利法保护,由间接侵权保护的非便捷性的程序方法的保护发展到程序产品的保护。程序界面操作方法发明专利申请的出现已经预示着程序界面作为产品保护的趋势,其发展道路很可能就是计算机程序保护的发展道路。同时所谓界面专利已经被国际上一些大公司叫的朗朗上口,这反映了他们对界面保护的期望,这些公司将会成为新趋势的推动者。

程序界面的适度保护

程序界面及其操作流程的设计往往比程序编码或程序逻辑设计需要更多的智力和时间投入。而具有一定创造性或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同其他智力产品一样理应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从用户的角度来看,程序界面需要变的更加人性化,但都不期望有所变革,或者说被改头换面,这与外观设计具有很强的相似性而与一般发明创造不同,通过发明专利保护将使保护范围过宽,扩大化的保护将限制新开发商的介入,不利于竞争和促进创新,在我国类似于某些行业标准的垄断;而如果不给予任何保护,开发商都挑市场好的界面介入,仅通过不同程序就可以实现相同的界面,可能会导致恶意竞争,同样不能鼓励创新。这种两重性也许就是导致目前这种保护现状的原因。程序界面的发明专利保护,对于发展中国家尤其是软件产业不发达的国家来说,未来的软件业将可能受到比WINDOWS更为垄断的控制局面,而发达国家则不同,有各种法规来规范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如反垄断法等。因此对程序界面的发明保护的开放应慎重。

同著作权保护的“计算机程序本身”一样,强调的是源目标程序的表达,程序界面本身与程序实现方法没有关系,仅考虑纯表达性内容。对于程序界面操作方法如果表现出操作顺序所能带来的技术效果,即实质是一种程序设计思想,那么可给予发明专利保护,如果仅仅在于表述如何使用程序界面,那么一般不能给予发明专利保护。因此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的保护应合理搭配,给予计算机程序相关的智力成果以适当的保护。(end)
文章内容仅供参考 (投稿) (如果您是本文作者,请点击此处) (11/13/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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