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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应注意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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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梁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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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中小企业发展迅速,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强。深入认识、了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对中小企业的发展会起到极大地推动作用。
1 我国中小企业现状
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的官方数据统计:全国工商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占全部注册企业总数的99%。中小企业工业总产值、销售收入、实现利税分别占总量的60%、57%和40%;流通领域中小企业占全国零售网点的90%以上。中小企业大约提供了75%的城镇就业机会。在出口总额中,有60%以上是中小企业提供的。
2001年12月中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后,我国的中小企业在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浪潮的冲击下,其产业竞争优势在市场作用的调节下发生着变化。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已经成为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过程中不得不面对的重要问题。
笔者从近年来知识产权工作实践中,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出现较多的问题进行了总结,提出对策建议,以期对相关企业有所帮助。
2 我国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不了解自身的知识产权
不了解自身知识产权会对中小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而且数量较多。大多数中小企业规模比较小,资金和技术力量比较薄弱。由于进行自身知识产权保护需要投入一定的费用,特别是在专利方面。一些企业自认为没有必要进行专利申请,甚至主动放弃了对自主研发技术的法律保护;还有一些中小企业,有一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通过申请获得了几项国家专利授权,便在市场上就开始所谓的“维权行动”,结果四处碰壁。最后抱怨专利没有用,不再申请。当遭受到专利侵权或者别其他公司以专利名义收取费用时,中小企业只能任人宰割。
对于不申请专利的情况,在此我不想赘述专利对企业的重要性和意义。以下通过对两个案例的分析,希望提醒在市场维权中失败或者即将开展专利市场维权行动的企业管理者注意两方面的问题。
(1)专利文件保护的内容与预期保护内容的差异
企业通过研发获得了优于现有技术的新的解决方案后,申请国家专利这个看似简单的过程,需要考虑多方面的问题。在此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损失殆尽。这种权利的损失包括专利不予授权的情况。但对企业来说,更为严重的后果是获得授权,而专利权的授权范围小于企业的预期。专利权是一种法律赋予的权利,其范围要与专利文件中记载的相一致,而不是企业想象的范围。下面这个案例是被称为“手机防盗第一人”——解文武的真实情况。
从事通讯器材经营的解文武饱受手机丢失之苦。濒临破产的解文武在痛心之余,决心解决手机被盗问题。经过近两年时间,终于钻研出了手机防盗报失技术。2000年12月26日,解文武向国家专利局提交了专利申请,并获得名称为“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的发明专利授权。为了使其产业化,解文武随后以10万元的使用费同某企业签订了普通实施许可合同。2001年底,3款“智能防盗”手机便陆续投放市场,受到消费者的热捧。
2004年,解文武先后了解到深圳天时达、青岛海尔和杭州东信的防盗手机的宣传广告。经过对实物的操作,解文武认为上述企业均涉嫌侵犯其专利权。经过沟通,深圳天时达同解文武签订了专利普通实施许可合同,并支付了10万元使用费,杭州东信支付了5万元的专利普通实施许可使用费。但是与海尔的沟通始终没有取得实质进展,最终双方对簿公堂。通过庭审发现:解文武在其专利审批阶段,为获取专利,通过书面声明的方式,对其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了限制承诺,明确将非法用户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形排除在其专利保护的范围之外,并因此获得了专利权。
通过当庭组织各方当事人对被控侵权的海尔手机智能防盗方法进行勘验,结果表明被控侵权的海尔手机的智能防盗方法与解文武的发明专利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非法用户不能正常使用及隐形拨号与显形拨号的本质区别:即解文武的专利在检测数据或电话号码不一致时,则正常使用同时按照设定的功能参数自动隐形拨号,而海尔手机的智能防盗方法在插入非法用户卡后,则不能正常使用,并且在预定的时间内,显形拨号。解文武认为,非法用户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形是对其发明专利的变劣,故应认定海尔手机中的智能防盗方法与其发明专利的技术特征是等同的。而法院根据解文武在专利审批阶段的书面陈述,解文武系在明确将非法用户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形排除在专利保护的范围之外的情形下,才获得了专利权。因此在侵权诉讼中,解文武的主张是对其在专利审批阶段陈述的反悔,法庭不应允许。
因此,由于解文武主张的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海尔手机的智能防盗方法在技术特征上存在着本质区别,被控侵权产品海尔手机的智能防盗方法并未落入解文武享有的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海尔公司不侵犯解文武的专利权。
不难看出,解文武认为其名称为“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与此专利文件记载的保护范围并不完全一致。前期的专利授权以及与深圳天时达等的和解,使解文武对于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产生了误认,以致错误的发动了对海尔的专利侵权诉讼。建议已有专利的中小企业管理者对自身的专利权进行审视评估,明确法律赋予的权利范围是启动维权工作的基础。
(2)专利的保护作用与打击作用
一些获得专利权的企业容易受到新闻报道的影响,认为获得专利权即可打击竞争对手,进行专利维权,从而获得高额赔偿。我认为:专利对于权利人来说自我保护作用强于打击作用。下面通过华为与思科之间的案例说明这一问题。
2003年1月,思科称其就华为非法复制软件和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正式向美国得克萨斯州东区联邦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首起海外500强科技企业大规模起诉中国本土知名高科技企业侵犯知识产权。华为积极应对,通过其已申请专利证明自己的产品没有剽窃思科的知识产权,证明自己的技术都是研发人员通过辛勤劳动创造出来的。此案最终在2004年7月以双方和解告终。在此案诉讼过程中,即2003年,华为在国际、国内市场的销售额达到了空前的高度——317亿元,全球市场销售同比增长42%。其中海外销售10.5亿美元,同比增长90%,海外销售所占比例上升到了27%。
由此,可看出自主知识产权对华为的保护作用。华为已累计申请专利6500件,其中授权1400件,连续3年成为国内发明专利最多的高科技企业。但很少听到华为以专利侵权起诉其他企业的声音。诉讼与维权是企业获得更好发展环境的方式之一,侵权赔偿不是企业利润的增长点。华为这样的大公司尚且如此,中国大多数中小企业更应该重视专利的自我保护作用,而慎用专利的打击作用。
2.2 不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这是一部分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存在误解和侥幸心理的企业所存在的问题。企业管理者很明确地知道本企业的行为可能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却还在追求这种结果。认为自己的行为未必会被权利人发现,或即便被发现其侵权赔偿的数额也不会很高的侥幸心理。当侵犯到国外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时,还有一种“杀富济贫”的“自豪感”。这种侵权行为比较典型地表现在侵犯他人商标权和著作权的过程中。在此引用一个已公开的商标侵权案例,希望能够警醒抱有类似想法的中小企业管理者。
2000年左右,江嘉吉摩托车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在日本北部一个偏远县城——石川县注册了一家名为“日本雅马哈株式会社”的公司。日本雅马哈公司在2000年11月份发现问题时,江嘉吉摩托车已经开始运营,并已与浙江华田工业有限公司签署了一份商号使用许可协议。根据该协议,“日本雅马哈株式会社”授权浙江华田工业有限公司在摩托车上使用“日本YAMAHA株式会社”等文字标识,销售地点则是中国。
浙江华田工业有限公司前身正是浙江嘉吉摩托车有限公司。从2000年起,浙江华田工业有限公司开始通过台州嘉吉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等出售发动机、车身、仪表等部位带有“雅马哈”、“YAMAHA”、“FUTURE”等雅马哈公司注册商标的摩托车。
日本雅马哈方面发现问题后,立刻在日本石川县金泽地方法院小松分院提出起诉,以涉及侵权行为为依据,申请注销该公司。小松分院很快作出了注销“日本雅马哈株式会社”商号的判决。然而,日本方面的判决并未影响华田工业的生产和销售。
2002年,日本雅马哈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2005年9月一审判决后,华田工业提出上诉,2007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浙江华田工业等负连带责任,共同赔偿日本雅马哈方面8300440.43元。
这个案件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其原因在于:这种“不合法的授权方式”进行生产和销售的现象在国内服装、化妆品、涂料行业普遍存在,很多厂商都在使用。以本案为例:以日本雅马哈在行业内部的知名度,作为同行业的经营者——江嘉吉摩托车有限公司出于偶然或者善意在日本注册此公司的可能性基本可以排除。就像前文所说:企业的管理者很明确的知道本企业的行为可能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本案另外一个看点在于其赔偿数额——8300440.43元。企业在实施侵权行为时都会考虑到“侵权成本”问题,即:权衡实施该行为的损失与收益各占的比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的规定是这样的: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很多侵权行为实施者对此法条产生了这样的错误理解:商标侵权最多赔偿50万。在法律实践中,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从法律层面证明存在一定的困难,但并不是无法证明的。以此案为例:日本雅马哈通过证据保全的方式,通过分析华田工业的生产成本和嘉吉摩托、华田摩托的销售额,计算出了他们所获得的利润,并以此作为赔偿依据。这种赔偿依据的取得方式不是本案特有的,可以复制到其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
革命前辈陈毅有一句名言:“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其中蕴涵着极其丰富的人生哲学。企业追求正当利益是无可非议的,但妄图借助他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实现自己的非法利益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3 对于中小企业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建议
根据上述问题,建议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首先落实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1)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培养
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的培养是做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前提。企业要抓住两个重要环节:一是高层管理,二是普通员工。如果高层管理缺乏知识产权意识很容易让企业走上歧途。如上文所说的无视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就比较典型。在高层管理人员中形成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是企业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前提。普通员工涉及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领域,培养普通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可以最大程度地降低营运过程的企业知识产权风险。
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可以通过内部培训解决。建议将企业知识产权培训作为新员工入职培训的项目之一,自员工进入公司第一天起就树立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对高层管理人员的意识培养可以借助企业外部的资源优势,通过国家知识产权主管机关或优秀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专家的短期培训解决。
(2)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
企业知识产权制度是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做好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保障。企业知识产权制度应当包括管理制度、奖励制度、档案制度等内容。由于人力资源市场的双向选择性,现代企业从业人员的稳定性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建立和完善企业知识产权制度可以降低人员变动给企业造成的知识产权管理风险,保障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正常进行。(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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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8/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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