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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加州RoHS”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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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昆山艾科检测咨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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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美国在环保方面的法规以加州为首。早在2003年,加州制定了《电子废物再生法》,即参议院法案S.B.20及稍后的修正案S.B.50,规定了视频显示设备回收再生和限制若干类电子设备所用的有害物质。这部法案通常被称为“加州RoHS”,与欧盟RoHS指令相比,“加州RoHS”,有其独特之处。
  
    2007年1月1日起,美国加州《电子废物再生法》(S.B.20/50)强制生效。 
  
   《电子废物再生法》包括两个主要部分,其中一个是循环再利用,规定零售商必须在销售点就某类电子设备向消费者收费。这些电子设备是指屏幕对角长度超过4英寸的视频显示设备,根据加州有害物质控制局的条例,包括以下8个类别: 
 (1)装有屏幕对角长度超过4英寸的阴极射线管(CRT)设备; 
 (2)屏幕对角长度超过4英寸显示设备的阴极射线管; 
 (3)装有屏幕对角长度超过4英寸的阴极射线管的电脑显示器; 
 (4)装有屏幕对角长度超过4英寸的液晶显示屏的笔记本电脑; 
 (5)装有屏幕对角长度超过4英寸的液晶显示屏的台式显示器; 
 (6)装有屏幕对角长度超过4英寸的阴极射线管的彩电; 
 (7)装有屏幕对角长度超过4英寸的液晶显示屏的彩电; 
 (8)等离子彩电。
  
 以下产品不在《电子废物再生法》管制之列: 
 (1)属于汽车部件的视频显示设备; 
 (2)装在工业、商业或医疗设备内的视频显示设备; 
 (3)装在洗衣机、干衣机、冰箱、微波炉、灶具、洗碗机、房间空调器、抽湿机或空气净化机内的视频显示设备。 
  
 在加州销售的受管制电子设备,其生产商每年均须向零售商寄发通知书,说明向他们供应的电子设备特点。生产商亦须每年7月1日前向加州当局提交报告。 
  
 生产商并须透过免费电话热线、网站、产品标签或产品说明书等,向消费者提供资料,说明在何处及如何交回旧产品,以及旧产品将如何循环再造或处置。
  
 《电子废物再生法》第二个主要部分是限制出售含有重金属的受管制电子设备,由2007年1月1日起生效。
  
 和欧盟的RoHS指令相比,加州RoHS较为宽松。如:目前加州RoHS所管制的产品类别较少;只涉及四种重金属物质且并无具体的标签要求。
  
 不过,加州准备将手提DVD影碟机纳入受管制电子设备之列。目前,加州正考虑制定第A.B.2202号法案,AB2202与欧盟RoHS指令更类似,它延伸了法规的范围,也就是说,将《电子废物再生法》涵盖的范围扩展到与欧盟RoHS指令覆盖产品类别一致。有提议将法案的计划生效日期从2008年1月1日延迟至2010年1月1日。(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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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 
	
	(8/31/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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