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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进程中的标准与知识产权博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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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知识产权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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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多项标准在各个行业中浮出水面。为更好地保障产品质量,保护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以及实现信息产品的互联互通,使消费者充分享受数字经济带来的种种便利,很多企业已经把企业标准通过知识产权的形式加以保护,以期获得更大利益。然而,类似标准中的知识产权信息不能够及时充分地披露,知识产权许可的条件过于苛刻、费用过于昂贵等不利于公平竞争,阻碍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的弊端成为专家针砭的重点。
“标准是科学发展的反映,是技术应用的需要。在标准中引入以知识产权为代表的科技成果,是当今世界全球标准化活动的显著的特征。对进入标准的知识产权技术,我们应当依法给予充分的保护。这既是中国政府应该履行的国际义务,也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在日前由商务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举办的“WTO: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北京)国际研讨会”上,商务部副部长易小准表达了中国对于进入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同时,他也援引温家宝总理在2006年的一次讲话指出的中国政府“不赞成滥用知识产权协议和规则来实施技术垄断的做法”,表明立场。
众所周知,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多项标准在各个行业中浮出水面,并发挥着愈发重要的作用。标准化在更好地保障产品质量,保护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还在积极实现信息产品的互联互通,帮助消费者充分享受数字经济的种种便利。目前,国际社会对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也给予更为充分的关注,很多国家和国际组织都在努力研究、制定相关政策,以明确知识产权所有人和标准实施者的责、权、利关系,以期在充分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防止滥用,顺利地制定和推广标准,维护公平竞争。
标准化凸显合作优势
2003年7月10日,信息设备资源共享协同服务标准工作组在信息产业部支持下成立,中文简称闪联,英文简称IGRS。工作组同时发布了“闪联”联盟品牌,并于2005年7月发布了闪联产品品牌标识。作为新一代网络信息设备的交换技术和接口规范,在通信及内容安全机制的保证下,支持各种3C设备智能互联、资源共享和协同服务,为未来的终端设备提供商、网络运营商和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创造出健康清晰的赢利模式,为用户提供高质量的信息服务和娱乐方式。到目前为止,闪联成员企业已经推出了闪联电视、电脑、笔记本、投影机、打印机、手机、DMA等多款基于IGRS的产品。
2004年6月18日,中、日、韩三国家庭网络标准化组织——中国闪联标准工作组、日本ECHONET协会及韩国家庭网络论坛签署了《韩国家庭网络论坛、日本ECHONET协会及中国IGRS间的谅解备忘录》,达成在家庭网络标准化研究活动中相互合作和共同发展意向。以期发挥各自优势,取长补短,加快发展,旨在共同研究和制定中日韩三国的家庭网络标准。
“过去标准是作为合作的一种工具,主要是由工程师用来做工程的构架或者技术构架,来保证消费者的安全;而现在是用于战略用途,通过推动我们的合作,产生合作优势来提供市场优势。而且,在未来我们将会探讨中小企业和大的全球化企业如何通过标准化的过程来生合作,让各个公司实现技术优势的互补。”美国SUN公司执行副总裁、亚太区主席克劳福·贝弗里奇在研讨会上指出了经济全球化进程中标准化合作优势愈发明显的事实。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部长郭小明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也指出:“多项实例已经证明,在全球化背景下,标准化与知识产权的结合已经在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不同标准组织之间、不同企业之间的合作到标准组织与其他组织机构的合作,乃至不同国家区域之间的合作,促进了不同标准技术之间的融合、兼容、避免资源浪费,从而更好地推广标准,加强产业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取长补短,加快发展。”
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之弊
然而,就在标准和知识产权结合发挥巨大作用促进全球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很多专家都开始注意到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之弊。类似标准中的知识产权信息不能够及时充分地披露,知识产权许可的条件过于苛刻、费用过于昂贵等不利于公平竞争,阻碍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的弊端成为专家针砭的重点。
“标准和知识产权的不当结合无疑会阻碍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阻碍全球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这种影响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危害尤为严重。将严重阻碍他们深入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将扩大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差距,将导致经济贸易不平衡的扩大。为此,WTO《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既要求成员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也允许成员依法来管制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的这些行为”,易小准指出。
“个别标准往往是由于产品和技术在市场上形成了垄断的地位,因此他们这种实施标准形成了一种私有标准。私有标准最大的问题就是逐渐垄断,掌握标准企业获得高额垄断利润妨碍其他竞争者的发展。以软件领域的windows、office为例,由于这个领域的实施标准中涉及到很多私有标准,所以使得很多企业在这些领域很难和微软公司进行竞争。”中国工程院院士倪光南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指出。
在矛盾运动中趋利避害
毋庸置疑,标准化的目标是提高生产率、便利国际贸易。作为世界贸易的协调机构,WTO专门制定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鼓励成员采用国际标准。中国政府于2005年5月向WTO提交了“标准化的知识产权问题”的提案。提案认为,为保证成员能够顺利地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应既提高国际标准制定的效率和质量又充分考虑成员在采用国际标准中遇到的困难。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就是当今世界各国在采用国际标准过程中的一个突出问题。WTO应该以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成果为基础,积极探讨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案。
“对于中国政府来说,我们加入世贸组织,签署《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我们认真地履行我们的协定,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在技术标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业生产中发挥日益重要的同时,潜藏或者包含在技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却对我们大家构成了一个不小的挑战。在标准的制定中,先进的技术主要掌握在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的手上,而总体上讲,发展中国家处于后发地位。在这样一种情况下,这些标准就事实上日益地构成贸易的壁垒,新的贸易壁垒”,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张勤在研讨会上指出,“如何有效地解决这种法定标准和更多的事实标准中所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是我们大家所面临的一个共同问题,我们既要照顾到技术发展未来的方向、鼓励创新,又要照顾到我们不同国家的需求、社会公众的利益,不同国家发展的阶段。还需要通过相互的讨论,制定出一种合理的解决办法,这样才能惠及我们这个地球村的所有公民。”(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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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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