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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创新与外观设计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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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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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不仅反映一个国家技术创新能力,也是一种越来越重要的市场竞争工具。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对手频频动用知识产权工具进行抵抗与还击,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是对创新进行保护。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有行政保护、司法保护。司法保护主要是人民法院通过审理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民事纠纷案件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予以裁决,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其中专利、商标统称为工业产权。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一、外观设计专利的特点和作用

外观设计,又称为工业品外观设计,我国参加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均规定要求各国或各成员国应当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当然,由各国以国内立法的形式进行规定。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外观设计专利这样规定:即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是3种专利审批中最快的一种,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在世界占首位。外观设计专利易实施、投资少、风险小、见效快,所以外观设计专利对企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外观设计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有时甚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外观设计专利有时是企业间竞争的第一道战线。新颖别致的产品美化环境,增强人们的审美情趣,并进而赢得了消费者青睐。因此,良好的外观设计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

二、外观设计专利在我国专利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自我国专利法实施至今,外观设计专利不断发展,已形成自身特点。(1)数量大;(2)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少;(3)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相比,侵权和行政纠纷多。

从专利申请和授权的数量讲,我国可以称为专利大国,其中的外观专利在其中所占的比例非常大,外观设计的申请量已位居世界第一。但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水平不高,但由此产生的纠纷却不少。前几年,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纠纷案件所涉及的外观设计专利中有许多是包装盒的图案或瓶贴。这种外观设计专利很少能为权利人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

三、我国对专利保护的特点

我国对专利保护实行的是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行的体制。

1.行政保护方面

对专利而言,授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对侵犯专利权的处理,由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处理。在处理侵犯专利权时,地方知识产权局可以就民事赔偿对双方进行调解。

行政保护的特点是程序比较简便,可以主动查处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缺点是,行政机关的处理一般是罚款,对专利权人的民事赔偿只能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专利权人还需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对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还应对是否构成侵权进行审理。

2.司法保护方面

人民法院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范围包括:

对不服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决定的,作为知识产权行政纠纷案件进行审理。

对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优势是,其判决是终局性的。相对行政机关而言,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是以当事人主义为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必须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审理案件的周期比较长。

四、人民法院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

(一)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的审理

1.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是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纠纷案件的一种,什么行为构成专利侵权,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成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1)制造行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他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人民法院首先应确定谁是制造者。一般讲,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标注的生产厂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注册商标等可以表明涉嫌侵权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制造者,以其标注的厂家为制造者。如果标注的生产厂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注册商标与实际制造者不一致,可以将标注的厂家和实际制造的厂家作为共同的制造者。

(2)销售行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属于侵权行为。

(3)进口行为。为生产经营目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属于侵权行为。

(4)即发侵权。《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即发侵权指即将发生的侵权行为。在外观设计专利方面,即发侵权包括即将发生的制造行为、销售行为、进口行为。

人民法院在确认即发侵权时,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虑:①行为人为实施侵权行为作了充分准备;②如不予以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将不可避免;③行为人的行为,不是专利法中明确规定的禁止的行为。

(5)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①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②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③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④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假冒他人专利是违反专利法的行为,同样会给专利权人带来经济损失,是对专利权人利益的侵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不属于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2001年专利法第二次修订时,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规定使用和许诺销售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使用行为是指为生产经营的目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他人享有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许诺销售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24条的解释,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针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规定几种侵权行为,其中包括使用和许诺销售行为。但是在该条第二款中,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行为中就没有将使用和许诺销售行为作为侵权行为。

3.人民法院法院认定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步骤

当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发现侵权行为时,会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目前我国能够受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法院,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受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后,主要的工作是对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判断。人民法院在认定是否侵权时,一般采取以下步骤:

(1)首先确认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即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时,应注意简要说明的作用,其中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简要说明可用于理解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并继续进行下面的比较。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到此就可以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3)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两者进行对比,可能出现以下3种结果:①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就认定前者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②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要部上与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整体上属于近似,将可能根据等同原则,也认定专利侵权成立。③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专利侵权不成立。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对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时是以一般消费者的标准。

4.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旦人民法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被告就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民法院就会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承担民事责任。一般是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额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采取3种计算方式。一是根据原告损失。二是被告获利。被告获得的利润并不一定是被告的全部利润,应是被告实施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利润。三是原告正常许可他人使用其外观设计专利的许可费的合理倍数。

如果上述计算方法不能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会采取法定赔偿的方式。此种方式是在50万元之内,由人民法院酌情确定。

(二)对外观设计专利确权纠纷的审理

外观设计专利确权纠纷包括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属纠纷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复审、无效纠纷。在此主要谈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纠纷。

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纠纷案件,目前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在人民法院内部,有民事纠纷案件在先的,无效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审判庭进行审理,无民事纠纷案件的,无效案件由行政审判庭进行审理。

对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纠纷案件,同样是将被请求宣告无效的外观设计专利与对比文件记载的在先外观设计进行对比,看两者是否相同和相似。如果相同或者相似,则应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如故不构成相同或者相似,则维持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无效纠纷案件与侵权纠纷案件不同的地方是判断主体不尽相同,无效纠纷案件中的判断主体是一般消费者:(1)具有一般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能够辨认产品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对被比设计产品的同类或者相近类产品的外观设计状况有常识性的了解。(2)对外观设计产品之间在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上的差别具有一定的分辩力,但不会注意到产品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的微小变化。

外观设计相似性的判断原则:将被比设计与在先设计从整体上对比,不同的部分能否造成视觉感受上整体的不同。

判断原则的例外:对使用同一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一系列外观设计中在先设计作为证据宣告被比设计无效的,应重点观察两者的不同之处对整体视觉感受的影响。

人民法院通过对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行政纠纷案件和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制止侵权行为、维护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外观设计,打击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从而为外观设计的设计、申请及实施营造良好的司法保护环境,使外观设计发明人能够放心搞发明、保护外观设计发明人的激情,促进我国外观设计的发展,鼓励创新。(end)
文章内容仅供参考 (投稿) (如果您是本文作者,请点击此处) (5/18/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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