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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的有机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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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使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协同推进
“十一五”时期是中国电信运营业的战略转型期。转型体现在:首先,中国电信运营业已经从政企分开以来的以用户扩张为主的粗放型发展阶段,开始转向以发掘用户需求、开发新技术新业务促进行业价值增长的集约型发展阶段。其次,信息内容业务与服务拉动行业价值增长。电信运营业的价值链得到进一步扩展,信息内容业务与服务种类更加多元化,信息内容业务与服务的业务量和业务收入与“十五”期间相比将大幅提高。再次,传统电信业务结构调整,移动通信业务和宽带业务对行业增长贡献逐步加大。此外,网络技术也进入了升级换代期。“十一五”时期,我国电信运营业进入网络技术升级换代期,这使我国电信运营业获得进一步发展的历史机遇,能否把握这一机遇是我国电信运营业“十一五”时期面临的一个巨大挑战。信息产业是国家科技创新的重要突破性产业,通信运营企业是科技创新的主体,必须积极发挥主体作用,在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中作出应有贡献,以应对转型所带来的挑战和机遇。
目前国内几大通信运营企业,都把科技创新作为公司发展战略的重点工作。与此同时,也加大了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并在集团公司层面先后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随着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逐渐增强,几大通信运营企业每年申请的专利数量也在明显增加,截至2006年3月底,专利申请总数达到174项,其中发明专利128项、实用新型专利35项、外观专利11项。但是,我国通信运营企业在自主创新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科技创新战略,重应用性创新,而对基础性创新重视程度不够,对知识产权工作在创新中的作用认识不清,内部也缺乏一套完善的创新激励和管理机制,难以在业务开发、推广、运营上获得有益经验的积累。
当前我国企业包括电信企业在内普遍缺乏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应该说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首先,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在观念上认为科技创新的主体应是科研院所,与企业不搭界;其次,市场机制不完善,如竞争不充分、市场分割、地区发展不平衡等造成的投资者的过度投机偏好;再次,创新活动具有投入大、风险高的特点,需要企业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研发能力,而在风险投资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很多企业对技术创新望而却步。
在诸多因素中,观念认识是第一位的。在电信自主创新之路中,结合有关专家的观点,我们认为当务之急电信企业要在思想认识上解决四种倾向问题(当然这些问题国内其他企业也普遍存在)。
一是“自主创新”过早论,感到我们现在还没到达自主创新的发展阶段。不可否认,目前电信业自主创新受到多方制约。但应看到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我们已经具备了自主创新的诸多有利因素。近8亿用户的巨大市场,对创新的需求无可比拟,在这种需求的拉动下,越来越多的电信企业开始形成市场导向的自主创新机制。这一切都为我们着力自主创新提供了巨大的潜力和广阔的空间。
二是“原始创新”取消论,认为搞自主创新就是依赖引进、模仿去创新。经济全球化,科学无国界,什么都可以从国外引进。而自主创新引进,则是获取技术最便捷、最省力的方式,跟踪模仿也是科技进步的重要途径。但发达国家的关键核心技术,不会轻易放手,我们也很难引进来。要加快发展,壮大实力,关键还要靠我们自己。没有原始创新,就难以突破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壁垒,从根本上解决我国自身发展和国家安全所面临的重大战略问题。一味依赖引进和模仿,会弱化自主创新的动力,久而久之,就会失去创新活力。缺乏核心竞争力的企业,永远仅能处于产业链的低端。
三是“自我创新”封闭论,以为自主创新就是百分之百从头来、自己干。不错,原始创新需要从源头抓起,靠自己来干,但这只是自主创新的一个方面。我们企业目前的研发投入比例与国外企业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基础研究的总体水平还比较低。就我们目前自主创新的基础来说,也不可能事事从头来、样样自己干。关起门来搞建设不行,关起门来自主创新更不行。抓住现代信息技术广泛应用和全球信息化深入开展的时机,抓住越来越多的电信企业“走出去”的时机,选择引进先进技术,这些都有利于我们的自主创新。
四是“败者为寇”无用论,把创新视同满足社会需要,全部实现转化。要求所有研究都要满足社会需要,都能实现转化,表面上似乎很积极,实际上是违背科学规律的。因为技术创新和研究开发是向尚未有完全把握的未知领域进行探索,肯定不能保证万无一失,而是存在着一定风险。要提倡敢冒风险,形成“奖励成功,宽容失败”的体制。
创新是灵魂,知识产权是保障。即使我们在思想上有了充分的认识,但如果对知识产权保护不足,仍然难以保证创新企业的超额收益,企业创新还要靠法律制度激励。当前,法律保护缺位和不规范竞争限制了企业创新能力的释放。以通信增值服务为例,知识产权问题与制造业最大的不同点就在于服务业自身的特点,一项好的增值业务最精华的所在往往是它的创意,因此保持业务的独创性对增值服务企业来说意义重大。然而,增值业务的创新经常仅仅是一个好创意,是可拷贝的。通过调查,发现现有增值业务模式拷贝的难度虽有不同,但是绝大多数的增值业务是可拷贝的,最多时间上略有延时。如果不能形成一个全面完善的保护增值服务创新成果的体制,那么一些拥有好的创意而实力规模又比较小的增值服务商就难有发展壮大的可能,剽窃之风盛行的结果,最后只会是整个行业的灾难。而现有业务被他人拷贝对企业的影响,就好像盗版对正版的冲击一样。当前,通信增值服务领域保护业务创新模式的知识产权越来越显示其重要性。但是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当中,又缺乏对于业务创意的有效保护途径,并且,基于目前中国信息服务业的发展现状,一些业务模式又是完全拷贝移植自发达国家的运营商,目前对于业务创意的保护陷入了尴尬的两难境地。
实际上,电信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必须使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协同推进。一方面,应当充分认识到业务应用创新对于整个行业发展的带动作用,从产业创新体系建立的角度,加大对通信服务也就是业务应用的支持力度,坚持以业务应用为前导、网络技术为桥梁、产品制造为基础的行业创新体系建设。搭建创新平台,引导设备制造商、基础电信运营商在电信增值业务创新体系中发挥核心和积极作用;扶持中小电信增值企业成为创新的生力军。另一方面,国家要在行业层面为通信运营企业提供良好的自主创新法律环境。需要制定完整的法律法规、实施细则以及配套的规则;需要社会各界从技术、市场、内容等各个方面为通信服务行业提供创新资源保障。电信企业也要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尽快确立知识产权保护理念,提高企业自身的竞争力。(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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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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