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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EE及RoHS指令在西班牙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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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班牙,一个新的WEEE及RoHS法规草案已以皇家法令(208/2005号)的形式于2004年7月6日出台。经过修订,该法令已于2005年2月25日被正式采纳,最终将于2005年8月13日开始正式实施。该法令的主要内容阐述如下。

(1)电子电器、零配件以及原材料的生产商的责任

法令规定,从2006年7月1日开始,所有电器、灯泡、以及家用照明器具的设计不得含有有害物质(有毒物质铅、汞、镉、6价铬等除了在附件中豁免清单中的用途外,都将被禁用);禁止在电器维修或再使用过程中使用有害物质;电器的设计和生产应便于拆解、维修,特别是有利于再使用,电器不得含有不利于再使用的机械装置,除非拆除该机械装置会对环境或者安全造成损害。

在产品投放市场一年内,生产厂商需要向回收厂提供产品拆解信息,例如零部件和材料组成、哪些部分可以再利用或回收再生以及哪些部位含有有毒物质等。在销售产品时,必须在产品说明中给消费者提供废旧电器回收的有关信息,包括产品在报废后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使用环保方式管理产品、免费搜集渠道或系统、选择性回收以及废物处理可能产生的费用等。

生产商必须建立废旧电子电器搜集和处理系统并支付费用。每个生产商在2005年8月13日将电器投放市场时必须确保未来该产品成为废旧电子电器时可进行适当的回收处理,除非该废旧产品还可以整机再利用。

生产商不得在消费者购买新产品时单独标注该系统的成本,但是,在本法令开始实施前即2005年8月13日之前进入市场的产品,生产商可以在2011年2月13日之前单独标注其处理费用,大家电产品可以在2013年2月13日之前标注。

对于2005年8月13日后进入市场的产品,其搜集和处理费用将由生产商根据其所占市场份额来分担(对于家用废旧电子电器产品),对于非家用电子电器产品,如果最终用户购买类似用途的替代产品,遭淘汰的废旧产品的搜集和处理费用由生产商承担,否则由最终用户承担,生产商和最终用户可以单独协商并达成协议决定搜集和处理的费用承担方式。

生产商可以根据第10/1998号法律的相关规定独立履行责任,也可以根据本条例第8款的规定,联合成立一个或多个综合管理系统。

为了支付废旧电子电器产品的分类搜集费用,单独建立回收机制承担回收责任的生产商或者通过参加某个综合管理系统的生产商必须承担费用并与地方自治社区签订框架协议,而且地方政府也可以自愿加入协议。生产商必须向其总部办公室所在的自治社区申报根据本法令履行其回收责任的程序,不参加综合管理系统的生产商以及建立自己的搜集和回收系统的生产商必须提供证明材料证明已经建立了这样的一个系统,并向自治社区提供费用保证,确保履行其回收责任。

生产商如果单独履行责任,必须向所在地区自治社区提供费用担保,保证不逃避回收责任。

(2)废旧电子电器的搜集和回收

法令要求,有关管理部门必须对废旧电子电器准确搜集并适当管理。为此,最终用户可以免费将废旧电子电器送交给零售商、经销商或者指定回收点,生产商必须对搜集到的废旧电子电器负责,并进行适当管理。

零售商和经销商以一换一的方式,在销售类似用途产品时必须接受消费者送交废旧电子电器,而且该废旧电子电器的主要零部件还在(如果主要零部件已经被取走,则可以将其送交给市政回收点),并且不含有其他对人体和环境有害的辐射或生化物质。

在居民超过5000人的区域,地方政府必须对废旧电子电器产品进行选择性回收,提供临时存储家用废旧电子电器的场所,搜集到的废旧电子电器必须与其他市政垃圾分开。在居民数量少于5000人的区域,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各自治社区自行制定的条例进行废旧电子电器产品的搜集。

生产商只对自己的产品负责,并安排将搜集到的废物运送到废旧处理厂。地方政府或者若干地方政府的集合在没有给自己造成任何费用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自愿性协议,接受非家用电子电器产品。根据相关市政法令,搜集到的废物必须与其他的市政垃圾分开。如果送交的废物含有有害物质或污染性的部件,对人体健康有危害,即使有接受义务的相关方面也可以拒绝接受,这样该废旧设备的最终用户将承担最终的处理责任并支付费用。

(3)废旧电子电器的处理

生产商必须确保对自己生产的产品生成的废物进行适当管理,采用适当的方式将废物从市政搜集点或经销商处运送到处理厂。生产商可以自己自行处理,也可以参加一个综合管理系统,来处理这些废旧家电。

首先,必须在无毒化处理厂将废旧电子电器含的有害物质或部件去除,这些无毒化处理厂必须得到所在自治社区的认可。

废旧电子电器产品在去除有毒物质或者部件后,必须优先整机或者部件再使用(RESUE),然后进行物质或材料再生回收(RECYCLING) ,然后再作其他的处理,如燃烧或者填埋。总之,必须尽可能提高废品再生比率。

所有的处理操作必须尽可能根据最高的技术要求进行。特别是,废旧电子电器产品的运输必须能确定零部件或者整机的再利用或再生。此外,废旧电子电器产品进出入西班牙国境都必须符合国家1998年废物运输条例以及欧盟第259/1993号条例。处理厂必须进行业务注册,包括提供证据满足第10/1998号法律的要求。

(4)搜集和处理设施的技术要求

WEEE的搜集和处理设施必须满足本法令附件IV(Annex IV)的要求,必须得到自治社区主管部门的认可批准。但是这一规定不适用于经销商建立和在居民少于5000的市政府建立的临时存储设施。

WEEE的处理设施必须注册,包括提供证据说明已经满足第10/1998号废物法第13.3条的要求。

(5)家用废旧电子电器废物的处理费用

每个生产商必须确保2005年8月13日之后投放市场的产品在未来可以顺利回收处理,除非该产品在回收后能整机再利用。为了达到这个目标生产商必须为其产品未来的回收和处理建立搜集处理系统,并支付费用。该系统的费用不得在销售环节单独标注,但是对于2005年8月13日之前投放市场的产品,生产商可以在2011年2月13日之前(对于大家电是2013年2月13日)使用可见费用,在销售环节告知消费者。

对于2005年8月13日之前投放市场的产品,搜集和处理费用将由生产商根据其所占的各类产品的市场份额承担。

生产商可以根据第10/1998号法令单独建立回收系统,也可以根据本法令第8款规定通过设立一个或几个综合管理系统履行自己的责任。通过建立自己的回收系统的生产商必须提供费用保证,保证其投放市场的所有产品未来的回收处理费用,可以通过回收保险,也可以通过银行冻结账户。

为了保证未来电子电器废物的分类搜集,生产商无论是建立自己的回收系统,还是参加一个综合管理系统,都必须和其所在的自治社区签订框架协议,地方政府也可以自愿作为第三方在协议上签字。在起草协议时,自制社区应该确保地方政务会的参与,对分类搜集可能产生的额外费用提供证明材料。

电子电器产品的生产商必须告知其总部所在地的自治社区,其履行其回收责任所选择的方式方法。如果不参加综合管理系统,生产商必须提供建立自己的回收体系的证明材料,必须向自治社区提供已经提供费用保证的证明。

(6)非家用废旧电子电器的回收费用

2005年8月13日之前投放市场的非家用电子电器产品,如果最终用户购买类似用途的替代产品,则废旧产品的回收费用由替代产品的生产商承担;如果没有购买替代产品,则有最终用户负责处理并承担费用。对于2005年8月13日之后投放市场的产品,由其生产商负责未来的回收并承担费用。

(7)综合管理系统

综合管理系统将必须得到其所在的自治社区的授权认可,认可有效期限为5年。授权认可必须在官方通讯上公布,同时公布的还包括:详细的说明系统覆盖的范围;管理公司的名称和地址,其非营利性质状态;搜集点的分布和处理厂地址;预期搜集,再利用、回收再生的比率以及时间表、监控方式;费用机制;以及向公共管理机构提供信息的程序等。

(8)再生

西班牙废旧电子电器的再生比率要求与WEEE指令一致。对于出口到其他欧盟成员国进行处理的WEEE,只要符合欧盟委员会以及西班牙相关法律,也计算入再生比率中。

(9)标识

2005年8月13日之后投放市场的电子电器产品必须标示生产商以及其参加的综合管理组织的名称、该产品投放市场的时间。

所有产品必须粘贴划有“×”的带轮垃圾桶标识,即使产品非常小,也必须在包装、使用手册或者保修书上粘贴该标识。

(10)提供给回收厂的信息

在产品售出后的一年内必须向回收厂提供产品拆解的信息,主要为了方便识别可以再利用或者回收再生的零部件和材料。告知哪些部位含有有毒物质。

(11)信息报告

独立履行回收责任的生产商每年必须向其所在地区自治社区的相关部门汇报信息,主要包括:a.每类电子电器产品在过去的一年里生产的数量、从其他成员国进口或者出口到其他成员国的数量;b.从经销商或者当地市政回收点搜集到的废旧电子电器的数量;c.每年自己直接处理以及送交到指定废旧处理厂的废旧电子电器的数量。

废旧电子电器的综合管理系统必须每年向其所在地区自治社区的相关部门指定的审计机构报告投放全国市场的各类设备的数量以及各系统最终处理的废物的数量。

处理厂的经营者必须向其所在地区自治社区的主管部门提供其登记的数据。其他进行回收再生业务的经济体必须提供其各自处理的废旧电子电器产品的数量。有其他成员国或第三国进行处理的废旧产品,其处理厂也必须将类似的数据报告给该废旧产品输出地的相关部门。

各自治社区每年都需要向国家环境质量和评估部理事长进行汇报,汇报内容涉及每年投放市场的电子电器产品的重量、每类废旧电子电器产品被处理的重量、分类回收、再利用、回收再生比率等。

(12)生产商注册

根据征询意见,政府将建立一个统一的全国性的生产商注册中心,而不是由各个自治社区各自建立自己的注册中心,目前注册程序还没有最终确定。生产商、进口商,包括在其他成员国生产在西班牙有办事处的生产商都必须注册。工业组织全国注册中心(National Register of Industrial Establishment)成立了一个新的部门将专门负责生产商的注册。生产商同时也必须在其总部所在地的自治社区进行注册。

生产商设立的综合管理系统必须得到其所在自治社区的许可和批准。许可期限为5年。

生产商每年向其注册的自治社区的主管部门报告数据,并由该主管部门汇总数据报送全国注册中心。

(13)履约体系

自治社区对综合管理系统的授权必须在官方通讯上公布,必须给出其覆盖的产品范围和区域;管理方的名称和地址;公布其非营利性质;搜集点和处理厂的地址;预期搜集、再利用、再生以及处理的比重;时间表以及监控措施;费用机制;向公共部门提供数据的程序。

目前已经有几个综合管理系统注册成立,列举如下:

Tragamovil:搜集处理收集废旧产品。由ASIMELEC在环境部的支持下于2001年成立这几个综合管理系统列举如下。

Ecofimatica:成立于2002年,由复印行业的领军企业以及ASIMELEC共同成立,主要搜集处理复印设备。

ECOTIC:搜集处理消费者电子设备。

ECOLEC:搜集处理家用电器设备。

SIG Lamparas:处理灯具和照明设备。(end)
文章内容仅供参考 (投稿) (如果您是本文作者,请点击此处) (11/19/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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