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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标准体系的特色和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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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国家技术标准体系,并达到完善阶段。在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下,标准己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为法律法规提供技术支撑、成为市场标准人、契约合同维护、贸易仲裁、合格评定、产品检验、质量体系认证等的基本依据。纵观发达国家技术标准化事业发展,对我们有一定的启示。
1.特色不一的标准体系
(1)自愿性标准体系
美国、法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均采用自愿性标准体系,标准本身不具有强制性。标准基本上划分为国家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三个类型。标准的形式包括标准、技术守则、标准安全、补遗和公告等。近年来又出现了协议标准和事实标准等新模式,充分体现了标准应尽快反映技术进步和市场需求的原则。
(2)多层次的技术法规体系
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十分重视技术法规体系建设,尽管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技术法规在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但有其共同特点:
•由国家法律法规对标准化活动本身进行规范。
•建立不同层次的技术法规体系。
•重点制定有关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等方面要求是技术法规的主要内容,是西方发达国家法律法规的一种重要形式。
•在法律法规等法律形式文件中引用标准、使标准成为法律法规和契约合同的组成部分是发达国家法制化的重要特征。
(3)规范的合格评定程序
按照WTO/TBT的定义,合格评定程序指直接和间接用来确定是否达到技术法规或标准相应要求的任何程序,其中包括取样、测试和检查程序,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程序,注册,认可批准以及它们综合的程序。
(4)先进的检验检测手段
检验检测是衡量技术法规和标准是否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合格评定程序的技术支撑。
检验检测、合格评定和技术法规是发达国家保障标准实施的三大法宝,构成了适应市场经济的监督制约体制。
2.政府授权民间机构主导的管理体制
美国、德国、英国等发达国家都建立了适应市场经济和国际贸易发展需要的标准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具有如下特点:
•政府授权并委托标准化协会或标准化学会统一管理和协调标准化事务,政府负责监督和财务扶持,如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是非营利性民间组织,它是美国自愿标准体系协调中心,负责协调和推动国内标准化活动,代表美国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活动。
•标准化协会或学会在标准起草、审查、批准、发布、出版、发行以及信息服务方面有充分自主权,形成严格高速的工作程序和管理模式,体现了国家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广泛参与原则,协调一致原则。
•国家标准研究工作和标准起草工作一般委托行业协会、学会等民间团体或研究机构负责。
•政府给与政策指导和经费扶持。
(1)标准制定的市场化原则
(2)标准服务信息化
3.完善的标准实施保障体系
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拥有完善的标准实施保障体系,法律体系、市场准入、合格评定三个环节相互衔接配套,政府的主要职责是监督与执法。产品要在市场上流通必须获得市场准入,它要求产品应当符合技术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需要通过合格审定来证明,企业的任何违法行为都可能带来法律的惩罚和失去进入市场的资格,直接危及企业生存。
4.财政支持与标准化经费来源多元化
标准化属于社会公益事业,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每年都提供政府财政支持。政府财政支持有两种模式:一是按每年通过的标准化活动经费拨款;二是提供专项资金支持标准化的研究工作,日本的每年标准化活动经费约60亿日元(合人民币4.2亿元),美国标准技术研究院每年从政府得到的经费为7亿美元。
在标准化工作中引入市场机制充分体现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也是国外解决标准化经费来源的主要办法之一。
5.经验与启示
美、日、德、法、英等发达国家的标准化管理体制虽各不相同,但都体现了标准制定以市场为主导,标准的自愿性原则。学习和借鉴国外标准化工作中成功经验对建立我国新型国家技术标准体系是非常有益的。结合我国标准化现状,发达国家成功经验对人们有如下启示:
(1)标准体系建设方面
——标准的自愿性特征;
——标准制定以市场为主导作用;
——标准制定以企业为主体的特征;
——标准与科技进步协调发展的特征等。
(2)标准化管理方面
——政府授权委托非政府机构(如标准化协会等)统一管理规划,协调标准化事务,政府负责监管和财政支持。
——国家标准的研究工作和标准起草工作一般委托行业协会、学会等民间组织负责,或者对通过审查的协会标准采用双号制。
——标准化团体在起草审查、发布和出版发行以及信息服务等具有充分自主性。
——标准制定机构技术委员会制定标准,技术委员会成员来自消费者、贸易机构、政府部门、科技组织的自愿者,对标准制定机构有一套严格的管理程序和制度。
——标准化团体通过标准版权、销售标准文本和相关服务取得经济回报。
——政府重视标准化研究,标准化研究和科学研究受到同等重视。
(3)运行机制方面
——参与标准投票的成员资格不以在组织中的成员资格为条件,而是根据公平、均衡的原则确定。
——标准的维护机制健全,一般标准发布3~5年后必须审查决定是否修订或废止。
——标准的制定一般由民间团体行业组织按统一公正的科学程序进行,政府不进行领导或干涉,但可以成员身份参加工作。
——科学公正的标准制定程序,应突出下列几点:
广泛协调一致,公平竞争;程序透明和进度信息直接可得,公证程序保证各方面观点都被考虑而且可以上诉;程序具有灵活性,允许使用不同的方法以满足不同部门需要;程序具有及时性,不会因行政事务耽误工作进度;标准活动是相互关联的,要避免重叠和冲突;具有明确严格的标准项目中止程序,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协调一致的项目或市场不再需要的项目会被中止。
(4)标准定位方面
发达国家在标准的定位方面始终贯穿着通过对标准的发言权争取标准的制定权,通过制定权实现科技领域领导权的战略思想。具体表现在:
——极力追求国际标准控制权;
——国际标准以其国家标准为基础是追求的目标;
——极力提高国际标准采纳本国标准比率;
——标准研究与国家科技产业政策有机结合,为标准水平不断提高奠定基础;
——对传统产业标准的主要作用正在由解决产品零部件的通用和互相转变为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成为贸易保护的工具;
——对高新技术产业经济效益更多地取决于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科技成果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市场化已成为企业追求的最高形式;
——对于新兴产业,标准的竞争趋势日益突出,成为争夺产业制高点的重要手段。(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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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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