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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国家研发与创新体系--改善知识财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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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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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知识财产管理是促进经济增长的一个关键因素,因为它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国内外投资提供有力的刺激。知识财产是一个通用术语,指的是专利、商标、版权、新植物品种、商业秘密、制成品形状或外观设计、电路设计等。法律授予新创意和新产品的发明者某种权利,那就是知识产权。本文对国际知识财产管理近况的评述以专利为中心,旁及其他,重点是知识财产所有权归属和产权保护。
(一) 国际专利活动和专利保护增强
在过去10年多里,专利活动大大增强。1992~2002年,在美国、日本和欧洲的专利局申请登记的专利件数从约60万件增加到超过85万件,提高了40%以上。这些数字反映出专利对经济的重要性与日俱增。企业和公共研究机构越来越多地利用专利来保护它们的发明,而各国的专利政策也使专利数量大增。专利政策的目标是促进对创新的投资和知识转化。各国的专利制度发生了鼓励专利活动的重大变化。不仅是新的发明类型使可申请专利的发明增加,专利拥有者保护和行使其权利的能力也提高了,难怪许多人将过去20年称为专利政策时代。
1. 创新过程和技术市场的变化改变着专利活动
在过去10年里,创新作为各国经济竞争优势的推动力,其重要性增加了。创新过程也发生了变化。
创新是企业战略的根本。许多产业部门的企业都将创新和研发视为提高其竞争优势的手段。1991~2001年,经合组织区的产业研发实值增加了51%,从2440亿美元增加到3680亿美元,增加的大部分来自高技术制造和服务部门,这些部门申请的专利增长也最快。
创新过程更加全球化。1998年,跨国公司的国外子公司占了美国、法国和德国制造企业研发的15%~17%,英国超过30%。研发的全球化有助于国际专利活动。
信息通信技术的进步和互联网的扩大增强了新技术信息的可获性,因此使得保密成了不太可行的战略。随着竞争者数量和种类的增加,创新的企业也需要加强法律保护,包括专利。
新的技术企业在创新中起着重要作用。在20世纪90年代,美国中小企业研发增速几乎两倍于大企业研发增速。专利对于新技术企业而言尤为重要,因为它们除了有知识财产之外,其他资产很少,需要专利保护以吸引风险资本。
合作加强。产品和工艺在技术上日益复杂,新近科学进步创造的技术机遇增多,技术迅速变化,竞争加强,创新的成本和风险增加,这一切都迫使企业加强合作。在合作种类中,技术许可尤为突出。
技术市场的扩大也方便了合作。技术市场允许通过专利许可进行正规的、以市场为基础的知识交易。专利许可又为专利技术的消化和利用提供另一条渠道。美国企业间许可的费用,在1990年为100亿美元,2000年达1000亿美元。
2. 专利制度近年来发生了变化
专利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大多是朝着加强专利权的方向发展,旨在加强专利拥有者的专有权,扩大专利覆盖面,方便其权利的行使。在大多数国家里,这种加强的转变是和加强专利制度的国际协调相一致的。它依据的观点是,转变和加强专利制度会推动和促进创新。
专利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越来越成为新的权力更大的管理机构的责任。2002年,日本政府成立了首相内阁领导下的知识财产战略委员会,其任务是制定国家知识财产战略,实施相应的政策,并于2003年7月公布了知识财产战略计划。在全球层面上,知识产权被纳入国际贸易谈判,世贸组织被授予实施权力,并导致了《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方面》协议的签订。
美国、日本和欧洲的专利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具体表现为:
(1) 知识财产的保护范围扩大了。过去不属于专利范围的领域现在也部分地或全部纳入专利中,尤其是软件、商业方法和一些接近于基础科学的发明也可申请专利。
(2) 专利获得了更广泛的保护。专利权特别是新领域的专利权所覆盖的权利范围往往要比发明人的实际发现和发明的大。
(3) 申请程序越来越灵活,费用越来越低,在国际层面上尤其如此。
(4) 专利拥有者的权利在法院中得到更经常和更有力的行使。自1982年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建立以来,由法院判决的专利无效率大幅度降低。日本将通过成立一个专司知识产权的高等法院的立法。欧洲正在讨论集中化专利诉讼体系的实施。
(5) 对研究使用豁免权的限制加强。目前的发展趋势表明,对运用研究豁免的条件可能会变得日益严格。2002年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只有研究仅为了消遣、满足好奇心或严格的哲学探究时,在美国才获得研究豁免。
3. 公共研究机构拥有专利权
许多国家的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不论其全部还是部分由公共资金支持,都成了知识产权政策拓展的新领域。它们获得的专利称为学术专利。这种专利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鼓励研究成果商业化,给私人和社会带来利益,也给公共研究机构带来收入。
4. 生物技术专利迅速增加
近年来,生物科学的专利活动急剧地增加,在基因和遗传因子的操作和利用等领域正在产生许多令人印象深刻的发明。
对于大部分生物技术产业尤其是生物制药部门而言,专利成了保护知识财产的最重要形式。
对生物技术发明进行专利保护已有20多年的历史了。早期的一个重要法律界碑是,1980年美国高等法院允许一种遗传修饰细菌具有专利资格的裁决,此后凡涉及生命形成的发明均可在美国申请专利。随着时间的推移,法院裁决、立法、多边贸易协议和主要专利局的审查方针均对生物技术发明的专利资格表示认可。
在许多国家里,可获得专利的生物技术发明的范围大大扩展了,诸如基因,基因片段,以遗传学为基础的工具和诊断方法,遗传修饰植物以及基因组学、蛋白质组学和途径工程研究中取得的许多发明都在专利之列。
1990~2000年,美国专利与商标局授予的生物技术专利年增15%,欧洲专利局年增10.5%,而专利总数年增长只有5%。
5. 软件和服务发明可获得专利保护
目前,与软件相关的发明的专利资格是争论最激烈的话题之一。近年来,大多数司法裁决中允许软件取得专利权,软件专利的数量迅速增加。问题是软件是否应当获得专利,如果获得了专利,由于软件的特有性质,是否应当用不同的法规来确保专利活动真正激励创新,允许进行后续创新或增量创新(改进)以及促进知识扩散。通常是基于软件的商业方法专利资格问题进一步激发了这场争论,尤其是人们担心质量低下的专利有可能阻碍新兴电子商务部门的发展。
自1998年以来,与软件相关的发明除了达到新颖性、非易见性和产业应用等一般标准之外,只要能产生“有用、有形和可触知”的效果,就可以在美国获得专利。然而,在欧洲和日本,它们还必须具有充分的技术性。尽管立法工作仍在进行中,但这种观点在欧洲得到了认可。
近年来美国的软件和商业方法发明专利迅速增加。美国专利与商标局授予的专利件数,1990年不足5000件,2000年大约为20 000件,占美国当年专利授予总件数的15%左右。
软件和商业方法专利的增长反映了创新活动的增加和专利行为的改变。软件和信息通信技术企业的研发支出在过去10年里迅速增加,仅是微软就从1991年的2.7亿美元增加到了2002年的44亿美元。由于企业将专利作为与其他企业进行联盟谈判的筹码和通过许可产生补充收入的手段,许多企业改变了专利战略,在10年前可以申请而没有申请的专利,现在申请了。
(二) 公共研究机构专利和许可活动活跃
上面曾说到,公共研究机构是许多国家拓展知识产权政策的一个领域。鉴于这一领域的重要性,以下再加赘述。
在许多国家里,大学、政府实验室和大部分研究资金要依靠公共资助的其他研究机构,承担了全国最少20%以上的研发,多则超过一半。它们过去强调公益性和使命性,不重视经济性和商业性。然而,近10年来,它们更加意识到其知识财产的价值。首先是政府认识到,将公共资助的研究成果置于公共领域不会从研究获得充分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在国际竞争激烈的年代,需要积极利用这些成果来促进经济增长。公共研究机构的知识财产价值意识主要是政府认识的反映。
因为承认并且需要从公共研究资助获得更大的经济收益,所以政策制定者已将注意力放在了统管公共研究机构知识财产所有权和利用的法规上。美国1980年颁布的《巴赫-多尔法》给从事联邦研究的大学合同人取得专利并将专利许可给企业的权利。此后,大学里的专利活动十分活跃。1993~2000年,美国的大学取得了约2万件专利,一些学术专利取得了数以百万美元计的许可费收入,并导致了3000家以上企业的创办。结果,《巴赫-多尔法》被许多国家视为一种催化剂,它使公共研究资助产生更多的社会和经济收益。
各国政府也鼓励公共研究机构将知识财产保护拓展到新的领域,如数据库、遗传学发明、软件或比较靠近基础研究的新材料。所以,公共资助的研究成果对研究机构和企业更有价值。
对于政府来说,将知识财产所有权授予公共研究机构能使原来可能被束之高阁的研究成果得到更好的利用,从而有力地促进大学独立企业或新办企业的创建,以及新创造工作岗位的开辟。对于公共研究机构来说,所得到的利益有:增加许可费和专利费收入;获得更多的合同研究;促进产学合作;提高机构的声誉和研究质量。
奥地利、丹麦、德国和挪威等国近来已通过新的立法,将公共资助的研究所产生的知识财产的权利授予大学。在芬兰,正在提出有条件地将发明权给予大学的建议。日本和韩国近来进行的资助法规改革已让大学对其研究人员创造的知识财产有更大的控制权。这些政策都倾向于仿效美国的《巴赫-多尔法》。
但是,欧盟成员国的大多数立法举措强调了雇佣法律的改变,让大学教授们不再被排除在雇员创造的知识财产属于雇主的立法之外。这两种改革共有的一个理念是,机构而不是各个研究人员获得所有权,这样可使利用研究成果的企业在法律上有更大的把握,降低伙伴的交易费用,促进更正规、有效的知识与技术转移渠道的发展。
在公共研究机构知识财产所有权及成果转移方面,经合组织科技政策委员会针对其成员国提出了如下建议。
1. 国家的知识财产政策要更加一致
知识财产所有权政策对大学、其他公共研究机构和资助机构应该是一致的。许多经合组织国家已采取立法措施,保证大学和非大学公共研究机构对于将知识财产所有权转给合同方有共同的法律基础。这样有助于产生规模经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透明度,便于第三方利用知识财产。
政府资助机构也可以利用“惯例法典”或者政策指南等非立法的手段,向大学和其他公共研究机构阐明所有权和利用条件,促进一致性。
2. 促进机构层次的知识财产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1) 应在大学教师、研究人员和学生当中更多地传播有关专利发明和版权著作如软件所有权的政策。
(2) 应制定要求研究人员公布和报告发明的规定和政策,使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可以进行更强的监督。国家的资助法律和规定可以要求公共研究机构向资助机构报告知识财产,而这种要求应得到管理机制和激励措施的支持。
(3) 应制定和宣传解决利益冲突的条例。各公共机构对解决利益冲突应有明确的方针。政府资助机构可以通过出台全国指导方针来帮助制定标准。
(4) 应允许独家许可同时保护公共研究利益。大学等公共研究机构应有对独家许可进行谈判的自由,但要制定指导方针来保证获许可人未能商业化的知识财产不至流失。还应签订许可协议,让获许可人分担防止侵权的义务和责任,以减少公共研究机构可能要支出的诉讼费用。
3. 提高公共研究机构的知识财产管理能力
知识财产管理必须成为研究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大学校长和公共研究机构主要责任人应当把知识财产管理成为其研究管理计划的一部分,并且要有直接向他们负责的技术转移业务负责人。公共研究机构应有更大的自由和更多的资源用于雇用和培训技术转移管理人员。它的知识财产商业化的成功非常有赖于人力资源,尤其是有科学和产业背景的专业人员。许多国家刚性的公职人员薪金法规限制着公共研究机构雇用专业技术转移人员,应当放松那样的法规。公共研究机构也应该实施专门教育计划,以便培训技术转移方面的工程师、科学家和律师。国家专利局应向大学传播知识财产管理信息。
4. 改进数据收集工作和共享良好惯例
政府和公共研究机构应加强对知识财产活动的监督。政府资助机构要求公共研究机构公布和报告发明可为数据收集提供巨大的激励。大学或研究机构协会可帮助公共研究机构定期收集和共享有关知识财产活动(包括良好惯例)的信息。(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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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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