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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应对欧盟“反倾销攻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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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数字,欧盟在1979-1998年这20年间共对中国产品立案调查69起,其中1979-1988年前10年间只有23起,而1989-1998年后10年间则高达46起,这意味着近10年的2倍。而且,在这20年间欧盟对中国产品立案数量最多的年份是1988年和1992年,均为7起。1999年欧盟共对产品立案12起,创历史最高纪录。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随着欧盟市场对中国的进一步开放和中国出口贸易的进一步发展,欧盟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打击力度只会加强,而不会减弱。

就有志于开拓欧洲市场的中国出口企业而言,如何防范和应对欧盟反倾销措施,将是他们今后必须面对的一个课题。

一、重视反倾销

反倾销对企业的损害是不容忽视的,当一个企业的产品被欧盟征收最终反倾销税后,这一税率将持续5年有效。由于最终反倾销税按规定将由进口商来承担,因此进口商往往会转往其他市场寻找新的供货商。5年后反倾销税到期时,欧盟起诉方往往会寻求再次延续征税,一旦得逞则反倾销再延长5年,从而导致该企业产品在十几年的时间内无法进入欧盟市场。反倾销往往具有一个连锁反应,即一个产品在欧盟遭阻,大家即纷纷另外开拓美国市场,导致美国进口大增,当地生产商抱怨,结果是在美国市场也被反倾销。即使在东南亚或是拉美等发展中国家,巴西、墨西哥、印度等也日益重视反倾销手段的使用,甚至将此作为一种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因此,"东方不亮西方亮"的思路已经走不通了。

二、杜绝低价竞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多年来,我出口中一直存在较为严重的无序竞争现象,对欧盟出口也不例外。往往是一个产品在欧盟畅销,很多企业就一拥而上,彼此之竞相削价,导致出口数量激增的同时出口价格却大幅下滑。

欧委会在决定是否立案及征税时十分注重某项产品在一定时期内出口数量与出口价格之间"剪刀差",即出口数量剧增的同时出口价格持续下降,这是欧委会决定是否立案以及被初步判定倾销的一个重要依据。

三、了解欧盟反倾销法的基石程序

了解欧盟反倾销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程序等内容,可以帮助中国出口商制定更为妥善的欧盟反倾销的打击。另外,一旦被欧盟反倾销立案调查,中国企业也可利用自己的反倾销知识积极配合律师应诉,而不是一味地听从律师的安排。例如,反倾销调查是分阶段进行的,大致可以分为(1) 提出应诉申请;(2) 对类比国进行评价;(3) 填写市场经济地位和分别税率裁决申请表;(4) 填写反倾销调查问卷;(5) 市场经济地位和分别税率申请的实地核查;(6) 生产成本或出口状况的实地核查;(7) 对欧委员会临时税的评价;(8)对欧委员最终税率的评价,等等。名个阶段相互关联,如果出口企业不申请市场经济地位或是分别税率裁决,或是欧委员根据出口企业的申请表即决定不给予市场经济地位或是分别税率裁决,那么(5)、(6)两项实地核查的工作无须再做,代理律师的工作也会有所减轻。因此,企业在聘请律师时可要求律师按应诉的每个阶段分别报价,然后再报一个总价。如果今后应诉工作中有部分工作未做,即可不支付这部分的报酬。而在过去,由于我出口商对调查阶段并不十分清楚,往往喜欢接受一个总价,有时就会出现律师工作做得并不多,但钱却收得不少的现象。

四、积极应诉,寻求保护自身权益

应该指出的是,反倾销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程序,再加上每个环节的时限要求十分严格,如对类比国的评价和建议必须在立案后10天内提出、市场经济地位和分别税率裁决的申请必须在立案后22天内提出等等,而每个环节对应诉成败均十分关键,因此单纯靠企业自身的力量去应 恐怕较为困难,寻求律师后就可以把全部应诉工作都推给律师。一般来讲,律师所擅长的只是法律程序,只有将律师的法律专业长与企业的产品和市场专长相结合,才能确保应诉工作的成效。在应诉的每个环节企业都应积极、主动地参与,利用对涉案产品在国际、主动地参与,利用对涉案产品在国际、国内以及欧盟市场上的销售、生产情况为自己辩护。

企业在应诉工作中还注意以下两点:一是积极寻求政府帮助。企业在应诉过程中如果遇到困难,均可寻求外经贸部、商会或是我驻外使馆经商处的帮助;二是充分发挥进口商,尤其是一些有实力和影响力的进口商协会的作用。这一点尤其重要,因为在绝大多数案件中(不包括煤钢共同体条约下的一些煤炭、特种钢铁等特殊产品),欧盟决定是否征收最终反倾销税是由15个成员国代表以简单多数进行表决,只要有8个或是8个以上的成员国表示反对,此案即可无税告终。因此,通过进口商或进口商协会去做其所在成员国政府的工作,往往会对案件裁决产生较大的影响。当然,在工作中应注意成员国政府的心里,应抓住其关心的主要问题,如消费者利益、就业等等。

五、征税后,积极准备临时复审、日落复审

一旦产品被欧委员征税,这并不意味着出口企业就被判了死刑。在开拓其它市场,力求生存和发展的同时,企业还可积极通过各种复审来寻求推翻欧委员原判,重新恢复对欧盟出口。复审共分三种:新出口商复审、临时复审和日落复审。

出口国被征最终反倾销税以后,出口企业如能证明在调查期内未对欧盟出口企业如能证明在调查期内未对欧盟出口任何同类产品、与原案中被征税企业无任何关联、而且已经签署了一份不可撤销的较大数量的出口合同,那么该出口企业即可要求进行新出口商复审,争取对欧盟出口免征反倾销税。

最终反倾销税征收1年以后,出口商可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已经没有必要利用最终反倾销税来抵消倾销原来所造成的损害,或是停止最终反倾销税后损害不会继续或重新发生,并要求对最终反倾销税来抵消倾销原来所造成的损害,或是停止最终反倾销税后损害不会继续或重新发生,并要求对最终反倾销税进行临时复审。临时复审可以维持、取消呀变更现有最终反倾销税的税率。

如果没有欧盟生产商提出日落复审,那么最终反倾销税5年到期后即自动停止。因此出口商不必主动提出日落复审,但必须在欧盟生产商提出复审后积极应诉,争取有利于自己的结果。期终复审只能维持或取消现有最终反倾销税的税率,不能对其进行变更。

六、平时应注意的问题

欧盟目前对中国实行特殊的反倾销机制,企业只有在达到其规定的相关标准才有享受市场经济地位,中国企业的低成本优势才能够得到切实体现。在企业应诉工作中,我们发现,中国企业经营不规范、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现象普遍存在。尤其是在企业帐目上,很多企业帐目十分不规范,不用说符合欧盟所要求的国际通行规则,甚至连基本的会计原理都不符合。企业帐目问题目前已成为中国企业无法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最大问题之一。 (end)
文章内容仅供参考 (投稿) (如果您是本文作者,请点击此处) (3/2/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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