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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兼容性(EMC-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指令89/336/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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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兼容性(EMC -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指令89/336/EC制定于1989年5月3日,1996年1月1日强制执行。

随着电气、电子技术的日益普及,系统功能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干扰源引入电磁环境,例如迅速增长的移动无线电通讯,蜂窝式的基站成为强大的辐射源;另一方面,电子设备的灵敏度经人们不断的改进已变得越来越高,加之更广泛地使用大规模集成电路,而集成电路又不断向着更高的密度、更小的尺寸、更低的工作电压及更高的操作频率发展,这都增加了对电磁干扰的敏感度。干扰、抗干扰成为一个日益突出的问题,因此电磁兼容性(EMC)作为消除电磁干扰破坏性影响的科学和技术规范变得越来越重要。

一、电磁兼容性指令的内容(目录)

前言

第1条:指令中特定名词定义
第2条:使用范围
第3条:CE标志之强制执行
第4条:电磁兼容性保护要求
第5条:合格产品之自由流通
第6条:特殊设备之除外条款
第7条:技术标准之使用
第8条:对他国标准之异议和协调
第9条:不合格产品通报和协调
第10条:符合性评估方法
第11-13条:其它规定
附录1:EC符合性保护声明及CE标志
附录2:认证机构(Notified Body)之审核标准
附录3:基本保护要求说明

二、电磁兼容性指令的适用范围

根据EMC指令的规定,所有装置都必须按照两种防护要求制造生产:

装置所产生的电磁扰动以及程度应不致妨碍无线电和电信设备及其它装置的正常工作,装置具有足够的固有抗电磁扰动能力,使装置能正常工作。

该指令的适用对象是所有各种电动和电子器具或系统,以及含有电动和(或)电子组件的设备和装置。这些器具、装置或设备容易产生电磁扰动或其性能容易受到此类电磁扰动的影响。这个定义的范围相当宽,从理论上讲,它包括了从电磁驱动的玩具到大型的工业设备在内的所有设备器具。在该指令的附录3中所列的产品类别进一步确定了上述一般定义的具体范围:

- 家用无线电和电视接收机
- 移动式无线电设备(Mobile Radio Equipment)
- 医疗和科学设备(Medical and Science Equipment)
- 家用电器和家用电子设备(Household Equipment)
- 教学电子设备
- 无线电广播和电视发射设备
- 工业制造设备(Industrial Equipment)
- 移动式无线电通讯和商业无线电话设备
- 信息技术设备(ITE)
- 航空和航海无线电设备(Aeronautical and Maritime Mobile Radio)
- 通讯网络设备和仪器
- 一般灯具和荧光灯具(Lighting)

三、电磁兼容性的保护要求

电磁兼容性(EMC)的要求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产品的电磁干扰性(EMI),另一方面是产品的电磁干扰免疫性(EMS)。指令第四条定义如下:

A) 产品所产生的电磁干扰不得超过一定程度,以确保无线电设备、通讯设备及其它设备能正常工作。
B) 产品亦须有适当的抗电磁干扰能力,以确保其本身的正常工作

在评鉴某一产品是否符合电磁兼容性保护要求时,应引用相关的技术标准。这类技术标准,可以是欧盟协调标准,也可以是各成员国的国家标准。

四、符合性评鉴

评鉴某一产品是否符合电磁兼容性保护要求时,不同类别的产品须按照不同的方法,指令第10条分三种情况,加以规范:

情况一: 由厂商自己提出保证声明。若厂商根据欧盟标准(协调标准)制造其产品,则可签署保证声明,以证明符合本指令之电磁兼容性保护要求。此保证声明是由制造者或其在欧盟内的授权代表签署。该保证声明,必须于产品上市后保存10年,供主管机关备查。

情况二:由权威机构(Competent Body)提出报告。若厂商未引用或仅部分引用欧盟标准,则制造者或其在欧市内的授权代表须在产品上市时,建立一份技术档案备查。这份技术档案须包括产品说明,所采取之电磁兼容性方面的保护措施,以及由专业机构(Competent Body)核发的技术报告或证书。该技术报告,必须于产品上市后保存10年,供主管机关备查。

情况三:由认证机构(Notified Body)执行型式认证。若产品属于国际电信协会公约中所定义之无线电通讯设备,则制造者或其在欧盟内的授权代表须向认证机构申请检验,并取得EC型式认证证书。

五、符合性保证声明及CE标志

关于电磁兼容性的符合保证声明,指令附录一规定其内容包括如下四项

-产品之描述;
-本保证声明所依据的规范;
-负责人签名;
-在必要情况下,附认证机构核发之EC型式认证证书。

生产商在签署保证声明之后,便可自己在产品上贴附CE标志,整个标志之最小高度不得小于5mm。

六、电磁兼容性的测试标准

欧洲标准化组织CEN 和CENELEC根据特定的指令编写欧洲标准,这些欧洲标准(欧共体标准)也称为协调标准。欧盟协调标准就是欧盟15国一致接受的标准,引用这类标准,是通过CE评鉴最有效的方法。具体而言,EMI的协调标准包括EN55022(适用于信息技术产品)、EN55014(适用于家电产品)和EN55015(适用于灯饰产品)等,而EMS的测试,目前主要是引用IEC801 之2、之3和之4。

采用协调标准可以自动地判断与产品有关指令基本要求的一致性。EMC指令89/336/EEC早在1989年就已通过,但由于下列原因,指令92/31/EEC将其过渡期延长至1995年12月31日:

对很多种类的产品还没有制定出协调标准。

必须给已按照各成员国自己的规定或标准生产进入市场的产品有足够长的过渡期。在过渡期间,制造厂可以按指令的要求执行,也可以按1992年6月30日仍适用的产品销售地所属成员国的国家规定或标准执行。

有关EMC的协调标准有几十个,附表一列举了部分欧盟EMC指令协调标准供参考。

在实际应用中,要根据产品的类别确定,应用相应的协调标准进行试验。

例如家用电器类产品,应用的标准为:

EN 55014-1:1993+A1: 1997
EN 55014-2:1997
EN 61000-3-2:1995+A13: 1997
EN 61000-3-3:1995

同时,还要视具体的产品,按照产品分类,应用标准中的部分或全部试验项目。

由于EMC的试验设备昂贵,试验条件苛刻,一般厂家不具备试验设备和条件,厂家可以找试验室或第三方认证机构协助。(end)
文章内容仅供参考 (投稿) (1/18/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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