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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措施
作者: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王春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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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是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对知识产权实施保护,可以有效制止进出境侵权货物违法活动,维护国家正常对外贸易秩序,鼓励外贸企业公平竞争、合法经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

一、我国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范围和模式

(一)范围

我国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范围主要限于狭义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保护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邻接权),《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保护的专利权。

(二)模式

根据修订后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分为主动保护和被动保护两种执法模式。这两种模式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海关介入的程度和权利人承担的义务两个方面。主动保护指海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主动采取措施,保护知识产权;被动保护指由知识产权权利人(主要是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或著作权人)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依照其申请对其知识产权提供保护。

1.主动保护模式

主动保护模式主要有以下内容:(1)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事先进行知识产权备案;(2)海关发现涉嫌侵犯备案的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应当中止放行侵权嫌疑货物,并书面通知权利人;(3)海关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4)海关有权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认定;(5)海关对能够认定侵权的货物,应当予以没收;不能认定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对货物进行司法扣押;(6)海关有权对没收的侵权货物进行处置。

2.被动保护模式

被动保护模式有下有以下内容:(1)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后可以直接向进出境地海关申请扣留,不必事先进行知识产权备案;(2)海关依据权利人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3)海关不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如果人民法院未能在海关扣留货物后20个工作日内要求协助对货物进行司法扣押,海关应当立即放行货物。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主要程序

(一)权利人向海关总署提出备案申请

修订后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取消了强制备案的要求,但为了更充分地发挥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主动保护职能,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就其申请备案的每一项知识产权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申请国际注册商标备案的,应当就其申请的每一类商品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海关总署“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申请系统”已经开通,企业可以在网上申请海关备案。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2)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3)知识产权许可行使状况;(4)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5)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申请书内容有证明文件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附送证明文件(例如《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著作权自愿登记证明的复印件、专利证书的复印件)。

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备案费。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自备案生效之日起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不足10年的,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在知识产权有效期内,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每次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而不申请续展或者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随即失效。

(二)进出境地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原则是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可以依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作出,也可以依职权调查处理。

1.依申请扣留(被动保护模式)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并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并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海关在接受权利人申请时,可以根据货物的侵权状况决定收取不超过货物价值的担保金额,担保方式可以是担保金,也可以是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2)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3)侵权嫌疑货物收货人和发货人的名称;(4)侵权嫌疑货物名称、规格等;(5)侵权嫌疑货物可能进出境的口岸、时间、运输工具等。侵权嫌疑货物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申请书还应当包括海关备案号。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交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以下事实:(1)请求海关扣留的货物即将进出口;(2)在货物上未经许可使用了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了其作品,或者未经许可实施了其专利。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查看有关货物。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前修改或者撤回其申请。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将货物的名称、数量、价值、收发货人名称、申报进出口日期、海关扣留日期等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自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海关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有关裁定的书面通知的,海关应当予以协助;未收到通知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

2.依职权中止放行货物(主动保护模式)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中止放行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在海关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回复:(1)认为有关货物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并要求海关予以扣留的,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担保;(2)认为有关货物未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或者不要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向海关书面说明理由。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查看有关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按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逾期未提出申请或者未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

若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支付有关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支付有关费用的,海关可以从其向海关提供的担保金中予以扣除,或者要求担保人履行有关担保责任。

(三)海关调查

在主动保护模式下,海关应当自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调查、认定;不能认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海关应当将下列调查结果之一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1)认定货物侵犯有关知识产权;(2)认为收发货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货物未侵犯有关知识产权;(3)不能认定货物是否侵犯有关知识产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放行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1)海关依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2)海关依职权调查并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自扣留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并且经调查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3)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在向海关提供与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其货物的;(4)海关认为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货物未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

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海关没收侵权货物

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海关作出没收侵权货物决定的,应当将下列已知的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1)侵权货物的名称和数量;(2)收发货人名称;(3)侵权货物申报进出口日期、海关扣留日期和处罚决定生效日期;(4)侵权货物的启运地和指运地;(5)海关可以提供的其他与侵权货物有关情况。

对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并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海关应当扣留;对经调查认定为侵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end)
文章内容仅供参考 (投稿) (如果您是本文作者,请点击此处) (12/18/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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